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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境概览-土库曼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

第一章 土库曼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1 土库曼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土库曼斯坦的知识产权制度始于该国 1991 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土库曼斯坦的专利制度根据 1993 年通过的《专利法》和签署的调整因对工业产权对象提供法律保护产生的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国际条约确立。2008 年以后,土库曼斯坦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法律体系的变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最大的特点是将商标制度与专利制度分离并单独立法。此次立法也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对象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1.2 土库曼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经过三十多年的立法和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土库曼斯坦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律、国际条约、部门规章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土库曼斯坦《宪法》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法律的立法基本依据。《宪法》第 39 条规定:“土库曼斯坦公民有艺术、科学和技术创作的自由权。公民在科学、技术创作、艺术、文学和文化生活领域的著作权和利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是知识产权立法重要依据。

        土库曼斯坦法典中有三部涉及知识产权的章节或者条款。《民法典》第四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行政法典》第 342 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和专利持有人权利的行政责任。《刑法典》第 153 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和专利持有人权利的刑事责任。

        土库曼斯坦的主要知识产权立法包括:2008 年《发明和外观设计法》、2008年《商标法》、1994 年《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2012 年《著作权法》、2011 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2000 年《商业秘密法》、1992 年《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法》。其他相关法有:2014 年《国家科技政策82法》、2013 年《科技组织法》、2013 年《国家青少年政策法》、2013 年《若干法律的修正案》、2013 年《档案及归档法》、2012 年《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2010 年《海关法》(2012 年修订)、1993 年《财产法》(2012 年修订)、2010 年《种子法》、2010 年《文化法》、2008 年《外商投资法》等。目前土库曼斯坦没有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

        土库曼斯坦关于知识产权的配套法规包括:2011 年《关于专利申请等程序相关费用的规定》,2011 年《商标注册费用相关规定》,2007 年《商标注册证续展的规定》,1996 年《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1995 年《关于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费用的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土库曼斯坦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同时,土库曼斯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和国际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土库曼斯坦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2.1 专利权

        土库曼斯坦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临时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临时外观设计专利。

2.1.1 发明专利

2.1.1.1 保护期限

        土库曼斯坦临时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10 年,发明专利有效期为 20年,其中,药品类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 5 年的保护期限。

2.1.1.2 保护条件

        根据土库曼斯坦《发明和外观设计法》第 2 条规定,设备、方法、物质、动植物品种选育方法以及现有产品或物质的新用途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

        以下范围不属于发明:

        (1)术语、时刻表或规则;

        (2)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商业组织和管理方法;

        (4)智力经营活动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及其算法;

        (6)设备、建筑物以及景观的设计图或示意图;

        (7)涉及唯一产品外形的创意;

        (8)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研究成果。

        根据《发明和外观设计法》第 5 条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前提是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要求发明技术在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前,世界任何公共领域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或者没有其他申请人在土库曼斯坦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发明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属于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技术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技术可以用在工业、农业、公共卫生和其他经济部门。

2.1.1.3 保护原则

        土库曼斯坦专利保护采用先申请保护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若提交日为同一天,知识产权局根据注册号靠前的确定最先申请者。

2.1.2 外观设计专利

2.1.2.1 保护期限

        土库曼斯坦临时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15 年。

2.1.2.2 保护条件

        根据《发明和外观设计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关于工业产品实体外观形态的美感设计方案。

        以下物品不具有外观设计保护条件:

        (1)仅具有技术功能的物体;

        (2)建筑工程、工业、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固定设施;

        (3)由液体、气体、颗粒及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4)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的产品。

2.2 商标权及地理标志

2.2.1 商标权

2.2.1.1 保护期限

        土库曼斯坦商标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续展的宽限期为期满后的 6 个月。3 年内或持续 3 年未使用可被撤销。

2.2.1.2 构成要素

        土库曼斯坦《商标法》颁布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于 2013 年 6 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 2019 年 6 月再次进行了修订。先前版本的法律中的“服务标志”(service mark)一词因与“商标”(trademark)一词同义而从最新版本的法律中删除。其规定商标可以是任何具有识别性或能标示地理来源的符号,包括文字、名号、短语、标语、缩略语、字母、数字、器件、三维形状、色彩、声音以及以上各种元素的任意组合。商品、服务和集体商标均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2.2.1.3 保护原则

        土库曼斯坦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原则。

2.2.1.4 驰名商标

        土库曼斯坦《商标法》对虽未注册但在其国内经过大量使用且广为人知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到不同类别产品服务,该范围以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认定为依据。但是,2019 年实施的新《商标法》删除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这意味着商标不能再被认定为驰名或被授予特殊身份,除非相关条例做出驰名认定。

2.2.2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或者说原产地标记是用于表示产品或服务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标识,包括标签、标志、文字、图案以及相关证书等。申请地理标志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请求、位置或住所、商品的原产地以及商品特殊性质的描述,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地理标志的注册权利和义务与商标注册类似。

2.3 著作权及其他

2.3.1 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保护对象包括: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剧作品、舞蹈、哑剧等舞台艺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雕塑、绘画、制图、平版印刷等艺术作品、工艺美术、手工、纪念品等艺术作品、建筑、城市规划和园艺作品、摄影作品、地图、规划图、设计图、插图等与地势地形或其他科学相关的作品,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翻译、整理、改编等派生作品、百科全书、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及其他集合作品。创作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视听作品的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 50 年。

        著作权不保护:

        (1)思想、理论、观念、科学发现、工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政治、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作品;

        (3)国家的官方标志、公共机构和组织;

        (4)支付方式、支付手段;

        (5)新闻出版信息;

        (6)简单的事实和依据。

        著作权人有权通过合同转让其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制作和发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未经许可从不受保护的境外进口的作品复制件,都属于盗版物。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也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要求对盗版物进行罚没。侵犯著作权将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3.2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994 年 9 月 23 日,土库曼斯坦通过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2013 年 6 月 22 日,《关于修改土库曼斯坦的若干立法》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3 年 7 月 4 日生效。该法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芯片)及其加工、复制行为进行了定义和解释。该法规定上诉客体的专有权保护期限为研发成功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后一年,如果有多个作者,则以最后一位作者的死亡时间为准。根据土库曼斯坦加入的国际公约,该法适用于外国公民发表于境内外的所有相关客体。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被视为相应客体的著作权、决定相应客体的名称和文号(化名)或匿名、对客体所涉隐私权的保护、以任何方式复制全部或部分客体、发行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包括将其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等权利。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集成芯片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相应客体的使用方式、订单的支付和报酬的多少以及合同期限。权利人可以申请正式登记相应客体,申请时应提交整个程序或方案。在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知识产权局将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在官方公报上刊载。

2.3.3 商业秘密

        土库曼斯坦于 2000 年 12 月 19 日颁布实施《商业秘密法》,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使用、传播、储存和保护。根据该法,商业秘密被定义为对持有人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但第三方不知晓的信息。商业秘密通常涉及国家经济、金融、产业、技术以及其他企业、组织、机构或个人的保密信息,其泄露或转让可能对国家利益或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法适用于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工艺生产、组织、营销、广告和其他知识,生产管理结构,资金来源信息,成交价格适用,潜在顾客和供应商,内部会计报表,数据库和计算机程序,银行客户信息、账户和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存款、银行现金发行、银行借贷资源等。根据秘密的重要性,秘密可以分为“限制”“机密”和“绝密”等级。秘密可以以纸质、磁性载体的音频或视频、电影胶片等形式存在。受企业、组织、机构或个人经营者指派的公务活动信息在活动结束之前也属于商业秘密。不属于秘密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组织章程,企业经营权的证明文档,按规定应当上缴的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经济活动验证所需的数据,缴纳税款以及其他必要费用预算的明细,涉及健康危害、环境污染、垄断方面的具体信息以及违反其他法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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