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利用与推进核能以变革印度法案》开启核能专利制度
发布时间:2026-02-09 09:20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可持续利用与推进核能以变革印度法案》(简称《SHANTI法案》)于202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立法,它废除并取代了1962年的《原子能法》。该法案旨在通过允许私营部门有限度地参与包括研究和知识产权创造在内的某些活动,以实现印度核能部门的现代化。新法律对核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了重大改革,摒弃了过时的框架。这一转变标志着从《原子能法》下的限制性制度(对核能专利实行禁运)向《SHANTI法案》下的自由化制度(允许出于和平利用目的的核能专利)的根本性转变。
根据1962年法案第20条1款的规定,任何与原子能相关的发明,包括任何所规定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生产、控制、使用、处置、勘探、开采、萃取、浓缩或利用,均不得授予专利。此项禁令被纳入1970年《专利法》第4条,通过剥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了私营部门的研发和投资积极性,实际上将创新活动局限于印度政府。然而,新的核能法律取消了这些限制,并相应修订了《专利法》第4条。《SHANTI法案》第38条1款(结合修订后的《专利法》解读)允许对和平利用核能和辐射的发明授予专利,同时排除那些与第3条5款规定的中央政府专属活动相关、或性质敏感、或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第38条的其余部分规定了核能专利的授予程序。
除了传统的激励创新理论外,第38条1款下包含“排除可专利性原则”背后的立法意图,反映了平衡创新与安全权衡、甄别战略性/非战略性创新空间的核心政策目标。私营实体现在可以为和平目的的核能相关技术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与专属活动相关的发明将不具备可专利性,这些被排除的活动包括所规定物质的浓缩或同位素分离、乏燃料管理、重水生产以及中央政府通知的任何其他活动。
如果出现关于某项发明是否涉及专属活动、或性质敏感、或具有国家安全影响的疑问,审查员将把申请转介给中央政府(原子能部)以寻求指示。如果该发明不涉及和平利用,中央政府将指示审查员据此驳回申请。此转介程序与旧制度相似,但新法省略了作出可专利性排除决定时的“行政终局性”。不过,第48条暗示了相关的救济机制,任何因中央政府的命令或决定而利益受损的人,均可向一个法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无论如何,审查员基于第4条不利调查结果作出的驳回决定,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起上诉。
还需注意的是,《SHANTI法案》中并未对“和平利用”这一授权性术语进行定义或解释,因此容易导致评估者的主观解读。此外,在实践中,转介程序和决策过程似乎不尽如人意。在将事项转交原子能部之前,专利申请人缺乏为其案件辩护的机会;原子能部给予审查员的指示缺乏理由说明;审查员的驳回决定也缺乏理由阐述。这些因素可能进一步加剧法律中的不确定性,从而模糊第38条1款下可专利性的界限。
《SHANTI法案》第91条2款规定的“保留与过渡”条款为涉及和平核能应用的待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带来了一线希望。根据旧制度,与此类专利申请相关的任何待决审查、转介、异议、听证或正在进行中的程序,均会被视为在新法案下继续进行。因此,此类申请人可以请求在新的自由化核能专利制度下继续处理其待决申请。印度专利局和原子能部现在将应用“和平利用”的标准来处理这些待决的申请/转介事项。然而,过渡条款并不会自动恢复或授权先前被驳回的申请,它仅确保程序和法律上的连续性。
由于研究是申请专利的前提,因此《SHANTI法案》还规定,在确保充分安全与安保的前提下,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可免于许可程序。第9条允许任何人为和平利用目的,在核能与辐射相关领域中进行研究、开发、设计和创新,但第3条5款规定的中央政府专属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除外。
总之,《SHANTI法案》通过解除对核能科学与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管制,允许私营部门在保护战略利益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并让人们认识到核能在医疗保健、农业和电力领域的商业潜力。这一新的、平衡的核能专利制度鼓励探索性创新,从而促进私营部门对核能应用的投资,同时对敏感活动进行政府监督。然而,随意的转介、机械的评估以及缺少说服力的决定可能会阻碍与核能利用相关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处理。因此,敦促相关机构(印度专利局和原子能部)为此类专利申请的审查和转介制定出标准操作程序和指南,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法律上的确定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