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财产基本法》
发布时间:2024-04-09 12:07 文章来源:智南针 阅读:8
知识财产基本法
[实施 2011.7.20.] [法律 第10629号, 2011.5.19., 制定]
未来创造科技部 (创造经济基础科) 02-2110-208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宗旨)
本法规旨在建立政府的基本政策与推进体系,形成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以及灵活运用的基础,促使知识财产在我们社会中尽可能的发挥其价值,以便提高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与国民生活质量。
第2条(基本理念)
政府须按照以下各条目的基本理念,推进知识财产相关政策。
- 提供作者、发明家、科学技术者、艺术家等知识财产创造者的创意而稳定活动的环境,以便促进优秀知识财产的创造。
- 有效、稳定地保护知识财产,促进其灵活运用的同时,求合理及公证的利用。
- 提供尊重知识财产的社会环境,培养专业人员与相关产业,以便提供促进知识财产创造、保护以及灵活运用的基础。
- 寻求知识财产的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协调,支援发展中国家知识财产力量强化,贡献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
第3条(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 “知识财产”指根据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或经验创造或者发现的知识、信息、技术、思想或感情表现,销售或物品的标示,生物品种或遗传资源,以及其他无形的,可实现财产性价值的财产。
- “新知识财产”指随着经济、社会或文化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参与新领域的知识财产。3. “知识财产”指根据法令或条约被认可或被保护的知识财产有关的权利。
- “公共研究机关”指以下各条目中相应的机关。
- 国际或地方自治团体直接创立、运营的研究机关
- 「高等教育法」 第2条相应的学校
- c. 「政府参与研究机关等的创建、运营及培养相关法律」第2条中的政府参与研究机关
d.「科学技术领域政府参与研究机关等的创立、运营及培养相关法律」第2条相应的科学技术领域政府参与研究机关
- e. 「地方自治团体参与研究院的创立及运营相关法律」第2条相应的地方自治团体参与研究院
- f. 「特定研究机关培养法」第2条相应的特定研究机关
- 「产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42条相应的专业生产技术研究所
h.「公益法人的创立、运营相关法律」第2条相应的公益法人中,执行与知识财产创造或灵活运用相关业务的机关
- “事业者等”指非公共研究机关人士,从事知识财产相关的工作或研究、支持等业务的人士。
第4条(国家等的职责)
① 国家须根据本法的宗旨与基本理念,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须提供政策,便于推进可形成其基础。
② 地方自治团体须考虑第1条中国家政策与地域特性,准备各地域类别的知识财产政策并推进。
③ 公共研究机关与事业者等须为优秀知识财产的创造与积极运用及改善所属研究者与创造者待遇
而努力,力求其成果能获得正当的报偿。
④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研究机关及事业者等须协作,以便政府的关于知识财产创造、保护灵活运用的促进以及基础形成政策有效推进。
第5条(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① 制定与知识财产相关的其他法律或改正时,须符合本法的宗旨与基本理念。
② 关于知识财产政策的推进,除其他法律中有特别规定,应遵守本法制定内容。
第二章 知识财产政策的树立及推进体系
第6条(国际知识财产委员会设置及功能)① 审议并调整知识财产相关的政府主要政策与计划,为检验及评价其推进状况,设立总统直属的国家知识财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② 委员会审议并调整以下各条目的事项。
- 基于第8条的国家知识财产基本计划及第9条的国家知识财产实施计划的树立及变更的事项
- 基于第10条的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的推进状况检验与评价相关事项
- 知识财产相关财源分配方向及有效运用事项
- 基于本法的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促进与形成其基础的政策相关事项
- 除外,为形成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促进与其基础事宜,若委员长认为需要或者相关中
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或特别市长(首尔市长)、广域市长(直辖市市长)、道知事(省长)、特别自治都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要求的事项。
③ 委员会在其审议、调整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中树立的政策或计划相关时,须提前与主管相应政策或计划的机关协议。
第7条(国家知识财产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
① 委员会由包括2人委员长在内,40人以内的委员组成。
② 委员长由总统从国务院总理与第3款第2号委员中指定。
③ 委员由以下各条目的人组成。
-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及政务职公务员当中,由总统指定的人
- 知识财产相关的学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当中,总统委任的人。
④ 第3款第2号的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连任一次。 但,因委员的辞任等原因,新委任的委员的任期则为前任委员剩余的任期。
⑤ 委员长代表各自的委员会,国务总理作为委员长召集委员会议,担任会议主席。国务总理作为委员长若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执行职务时,根据第2款由总统指明的委员长代理其职务。
⑥ 为了有效执行业务,委员会可设置各领域类别的专门委员会。
⑦ 其他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所需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8条(国家知识财产基本计划的树立)
① 政府为有效达成本法的目的,每5年制定国家知识财产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制定知识财产相关的中长期政策目标及基本方向。
② 政府欲制定或变更基本计划时,须经过委员会的审议确定,并立即公告。但,基于总统令变更轻微事项时,可无需这样。
③ 基本计划中须包含以下各项的事项。1. 知识财产政策的目标和基本方向
- 知识财产及新知识财产创造、保护、灵活运用战略
- 产业界、学界、研究界、文化艺术节等知识财产创造力量加强方案
- 国外的大韩民国国民(包括基于国内法设立的法人、团体。如下)的知识财产保护相关事项
- 防止因知识财产侵权行为危害国民安全的方案
- 知识财产的公证利用方案
- 知识财产亲和社会环境构成相关事项
- 知识财产的国际标准化相关事项
- 知识财产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及提供相关事项
- 中小企业、农鱼业民等的知识财产力量加强方案
- 支持经济、社会弱势阶层接近知识财产的相关事项
- 知识财产专业人员培养方案
- 知识财产相关制度的国际化方案
- 用于知识财产政策的推进的政府预算投入计划
- 知识财产相关文化、教育、金融制度等的改善法令整备计划
- 另外,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的促进以及其基础构成所需事项。
④ 基本计划的制定与变更相关的详细步骤由总统制定。
第9条(国家知识财产实施计划的树立)
① 政府须接收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与市、道知事基于第8条基本计划制定的推进计划,依据这个计划制定每年的国家知识财产实施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
② 政府欲制定或变更执行计划,须经过委员会的审议并确定。但,基于总统令决定的轻微事项的变更无需此步骤。
③ 执行计划的树立与变更相关的步骤由总统令决定。
第10条(推进状况的检验及评价)
① 委员会须检验和评价基本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推进状况。
② 委员会为基本计划与实施计划的顺利推进,需要时可向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或市、道知事通报
反映基于第1款的检验、评价结果的改善意见。
③ 基于第2款,通报改善意见的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或市、道知事则需要制定改善所需的计划,
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则需要检验该机关提交的计划的履行状况。
④ 检验、评价其他基本计划及实施计划的推进状况,则由总统令决定。第11条(国家知识财产委员会事务机构)
① 为了支持委员会的业务,委员会可设立事务机构。
② 委员会为有效执行业务,需要时可以向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团体等的长官邀请派遣或兼任所属公务员或任职员,.
③ 基于第1款的事务机构的构成及运营所需的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12条(知识财产政策责任官的指定)
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与市、道知事为有效制定、执行相关机关的知识财产政策,可从所属公务
员中指定知识财产政策责任官。
第13条(关系法令的指定、改正等的通报)
① 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与市、道知事需要调整或改正知识财产相关的法令及条例,或者制定或变更主要政策与计划(以下本条目中简称“主要政策”)时,需要向委员会通报其内容。
② 委员会针对第1条所通报的法令、条例或主要政策,可以提示意见,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市、道知事须努力反映委员会意见。
③ 第1款通报及第2款意见提示相关的详细步骤由总统令决定。
第14条(相关机关等协助邀请)
委员会为了执行业务,必要时可向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其他相关机关、团体专家邀请资料或者提供意见,或者委托研究。此时,委员会可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必要的经费。
第15条(年度报告)
① 政府须每会计年度过后3个月内,制作相应会计年度的执行计划推进实绩的年度报告,提交国会。
② 基于第1款的年度报告制作等所需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3章 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的促进第1节 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
第16条(促进知识财产的创造)
政府为促进优秀知识财产的创造,须准备并推进包含以下各项的政策。
- 知识财产相关统计及指标的调查、分析
- 未来知识财产的发展趋势及相关产业、市场的展望
- 支持公共研究机关及事业者等的知识财产力量的加强
- 提高研究者、创造者及知识财产管理者力量的培训
- 可促进优秀知识财产的创造的法律、制度改善
- 支持激活公共研究机关及事业者等的国内外共同研究开发
- 其他优秀知识财产的创造促进所需的事项
第17条(研究开发与知识财产创造的连接)
① 政府须支持研究开发结果变为创造优秀的知识财产。
② 政府须在研究开发的策划、管理、评价等全过程中支持相关知识财产信息可灵活运用。
③ 政府须采取措施,使研究开发的评价可转换为知识财产的创造标准。
第18条(新知识财产创造等支持)
① 政府须促进新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
② 政府为新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的促进,需要调查、分析新知识财产的现况。
③ 政府须整备相关法令,以便适当的保护新知识财产。为了相关技术保护手段的开发与利用的激活采取支持等必要措施。
第19条(知识财产创造者的报偿)
政府须提供社会环境与基础并制定政策,保证创造知识财产的个人获得恰当的报偿。
第2节 加强知识财产的保护
第20条(知识财产的权力化及保护的促进)
政府须准备包含以下各项的政策并促进,促使知识财产迅速、准确的确定为权利,有效的被保护。
- 知识财产的审查、审判、注册体系等的整备方案2. 知识财产保护所需的法定、行政措施的加强方案
- 用于保护知识财产的安全体系与信息系统构筑等技术措施的加强方案。
- 与国内外知识财产保护相关机关、团体的协力方案
- 知识财产的权力化及保护相关专业人力的确保方案。
- 其他知识财产的权力化及保护促进所需的必要事项
第21条(诉讼体系的整备等)
1
政府须致力于精简诉讼步骤等制度改善,以便知识财产相关纠纷能迅速公证地解决,可实现权利救助。
2
②政府须完善诉讼体系,加强相关人力的专业性,以确保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解决的专业性。
第22条(裁判外纠纷解决步骤的激活)
为知识财产纠纷迅速而圆满解决,除了调整、仲裁等裁判外,政府须激活简单而方便的纠纷解决步骤,提高专业性,并采取加强介绍和宣传的必要措施,使其方便利用。
第23条(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应对)
① 政府为了加强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管制、检验等执行活动,须准备和促进包含以下各项事项的应对方案。
- 防止知识财产非法流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方案
- 杜绝制造、流通或进出口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行为的方案
- 防止知识产权侵害,与相关机关之间的协力方案
- 其他应对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所需事项
② 委员会与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为准备第1款的应对方案,可向信息、调查机关的长官要求信息或资料的收集、提供及其他协助。
第24条(国外的知识财产保护)
① 政府须努力保护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国民拥有的知识财产。
② 大韩民国国民拥有的知识财产在国外无法适当的受保护时,可以根据职权或当事者的要求,采取对其进行现况调查,要求相应外国政府采取措施,与国际机构及相关团体协力等。第3节 促进知识财产的灵活运用
第25条(促进知识财产的额灵活运用)
① 为促进知识财产的转移、交易、商业化等灵活运用,政府须准备并促进包含以下各项的政策。
- 灵活运用知识财产的创业激活方案
- 知识财产的需要者和供应者之间的连接激活方案
- 知识财产的挖掘、收集、融合、追加开发、权力化等知识财产的增值以及所需的资本构成方案。
- 促进知识财产的流动的制度整备方案
- 知识财产的投资、融资、信托、担保、保险等的激活方案
- 其他知识财产激活促进所需的必要事项
② 政府须为促进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公共研究机关保有、管理的知识财产的激活努力。
第26条(知识财产服务产业的培育)
① 政府须培育知识财产相关信息的分析、提供、知识财产评价、交易、管理、知识财产经营战略的树立、咨询等知识财产相关的服务产业(以下简称“知识财产服务产业”)。
② 政府针对知识财产服务产业,可提供创业支持、人力培养、信息提供等必要的支持。
③ 政府须选定保有提供优秀知识财产服务的力量与业绩的事业者等进行奖赏,提供参与相关政府事业优惠等必要支持。
④ 政府须准备知识财产服务产业的分类体系,收集分析相关统计。
第27条(知识财产的价值评价体系确立等)
① 政府为促进知识财产的客观价值评价,须确立知识财产价值评价方法及评价体系。
② 政府须支持基于第1款的评价方法及评价体系灵活运用于知识财产相关交易、金融等。
③ 政府为激活知识财产的价值评价,培养相关人力。
第28条(确立知识财产公证的利用秩序)
① 政府须促进知识财产的公正利用,尽力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② 政府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共同努力下创造的知识财产在当事人之间公证的分配。
③ 政府须防止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公证的知识财产的交易,促进相互的协力。
第4章 构成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等基础
第29条(构成知识财产亲和社会环境)
① 政府为构成知识财产受尊重的社会环境,须准备并推进培训、宣传、文化活动等提高国民对知识财产的认识。
② 政府为提高个地区的知识财产竞争力,须准备并推进各个地域类别的促进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的政策。
第30条(知识财产的国际化标准)
① 为了使研究开发事业的创造中或者已创造的知识财产与「国家标准基本法」 第3条第2号的国际标
准连接,政府须从研究策划阶段道获得标准的过程中,准备并推进所需的支援政策。
② 政府为支持知识财产的国际化标准,须收集、分析、提供国际标准相关的动向信息。
第31条(知识财产信息收集、分析及提供等)
① 政府为促进知识财产信息的生产、流通及运用,须准备并推进包含以下各项的政策。
- 知识财产信息收集、分析、加工及数据库构筑方案
- 知识财产信息分类体系准备及知识财产分类表的制作、完善等相关事项。
- 提高便于接触知识财产信息网的构筑及知识财产专业图书馆的设立等信息的方案。
- 为了知识财产信息收集、分析及提供的激活,需要研究开发方案。
- 知识财产信息管理、流通专业机关培育方案。
- 其他知识财产信息收集、分析及提供所需的事项。
② 政府在推进基于第1款的政策时,须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或国家机密等。
第32条(针对经济、社会弱者的支持)
① 为中小企业、农鱼业人、个人等的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能力的加强,政府需要提供所需支持。
② 为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及灵活运用的促进,政府须针对那些模范地执行战略性的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根据总统令指定,进行知识财产经营认证。
③ 为了残疾人、老人等难以接近知识财产的人们便于利用知识财产,政府须提供所需支持。第33条(加强知识财产培训)
① 为了提高国民对知识财产的认识与提高知识财产创造及灵活运用能力,政府须加强知识财产相关的培训。
②基于「初、中等教育法」 第2条及「高等教育法」第2条的学校正规培训课程中,政府须反映知识财产相关的内容。
③ 政府须培育知识财产特性化的学校,促使开设知识财产相关学科与讲座。
④ 基于「平生教育法」 第2条的平生教育机关的培训过程中,政府促进其包含拓宽知识财产相关的理解与关心的内容。
第34条(知识财产专业人力的培养)
① 政府须培养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及运用和其基础构成所需的专业人力。
② 政府须准备女性知识财产专业人力培养及灵活运用方案,促使女性在知识财产部门充分发挥其天资与能力。
③ 为培养知识财产专业人力,政府须与产业界、学界、研究界、文化艺术界等协力。
④ 为了培养知识财产专业人力,政府须对公共研究机关或事业者等,可提供培训设备、教材开发、培训实施等所需费用的全部或者部分。
第35条(知识财产研究机关等的培养)
① 政府须培养专门调查、研究知识财产相关制度或政策的研究机关。
②政府须培养以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灵活运用及其基础形成为目的的法人或团体。
③ 政府针对第1款的研究机关或第2款的法人、团体,可捐助或补助其运用所需经费的全部或部分。
第36条(知识财产制度的国际化)
① 为了在国内外有效达到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灵活运用,政府须准备和促进知识财产制度与国际协议事项与规范协调的政策。
②政府为准备融合于国际的知识财产制度,需要与国际机构等协力。
③ 政府须调查、分析与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等条约、协定等国际协议对国内知识财产相关的制度、政策、市场产生的影响,并准备恰当的对策。
第37条(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脱贫、经济成长、文化发展,政府针对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财产创造、灵活运用的力量方面提供所需支持。
第38条(南北之间知识财产交流协力)
政府须推进北韩的知识财产相关制度、政策、现况等的调查、研究,努力增进南北之间知识财产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协力。
第5章 附则
第39条(防止泄密)
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事务机构职员等,派遣、委托、委任等形式执行业务的人员,禁止泄露业务处理中所了解的机密。
第40条(罚则适用中的公务员的议题)
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事务机构职员中,非公务员的人员,当适用「刑法」129条到132条的规定时,可视为公务员。
附则 <第10629号,2011.5.19.>
第1条(实施日)
本法自颁布2个月后开始实施。但,附则第2条第9款,自2012年6月11日起实施。
第2条(其他法律的修改)
①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律,进行如下修改。
第13条的题目“(知的产权保护”修改为“(知识财产权保护)(注:知的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中文中实际都在用知识产权一词,韩文字面表述略有不同)”,除同条目第1款、第2款各项之外,同条目第3号及同条目第3款中“知识产权”各改为“知识产权”。
② 空间信息产业振兴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第10条的题目 “(知的产权保护)”改为“(知识产权保护)”,除同条目第1款各号之外,同条目第3款以及同条目第2款中“知的产权”改为“知识财产权” 。第23条第3款第4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③ 工厂及矿业财团抵押法需要进行如下修改。
第13条第1款第6号进行如下修改。
第32条第4款本文及第47条第4款全段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53条第6号进行如下修改。
6知识产权
第32条第4款本文及第47条第4款全段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④ 用于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竞争力的理工界支援特别法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第12条第2款第3号“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⑤ 国家信息化基本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6条第3款第7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第42条题目“(知的产权保护”修改为“(知识产权保护”),同条目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⑥ 国际私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24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的保护)”修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条目中“知的产权”修
改为“知识产权”
⑦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2条第9号以及第8条的第9第4款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⑧ 大德研究开发区等培育相关的特别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6条第2款第2号,第8条第3款及第48条第1款第2款多个题目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⑨ 法律第10366号 动产、债权等的担保相关的法律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1条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2条第1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同条目第4号中“知的产权担保权”修改为“知识
产权担保权”,“知的产权”改为“知识产权”,同条目第5号本文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
权”,同条目第6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5条的题目“知的产权担保相关特例”修改为“知识产权担保相关的特例”)。
第58条的题目“(知的产权担保权注册)”修改为“(知识产权担保权注册)”。同条目第1款中“知
的产权者”修改为“知识产权者”,“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同条目第2款中“知的产权”
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59条第1款中“知的产权担保权”修改为“知识产权担保权”,“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同条目第2款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60条的题目“(知的产权担保权者的权利行使)”改为“(知识产权担保权者的权利行使)”,同条目中“知的产权”改为“知识产权”。
第61条本文中“知的产权担保权”改为“知识产权担保权”,同条但书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
识产权”。
⑩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12条第7款,第12条第2第1款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⑪ 民、军兼容技术事业促进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21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等的特例)”修改为“(知识产权等的特列)”,同条目第1款各号之外
的部分及同条目第2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⑫ 民事诉讼法进行如下下部分修改。
第24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等相关特别裁判籍)”修改为“(知识产权等相关特别裁判籍)”,同
条目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36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等的诉讼移送)”修改为“(知识产权等相关诉讼的移送)”,第1款本
论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⑬ 配件、原材料专门企业等的培育相关特别措施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20条第1款第2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⑭ 司法警察管理中的执行职务的人员与其职务范围相关法律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6条第14号第一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⑮ 产业教育振兴及产学协力促进等相关法律进行如下修改。
第27条第1款第3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16> 外国法咨询司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47条第5号第二种“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17> 音乐产业振兴相关的法律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14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的保护)”修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条目第1款第2号、第3号中“知的产权”各自修改为“知识产权”。
<18> E-Learning(电子学习)产业发展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21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的保护等)”修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同条目第1款,第2款后端及第3款中“知的产权”各自修改为“知识产权”。
<19> 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103条第1款第7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20> 垫子交易基本法进行如下部分修改。
第20条1项第4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21> Content产业振兴法进行如下修改。
第3条第1号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10条的题目“(知的产权的保护)”修改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条目第1款及第3款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第24条第2款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22> 学术振兴及贷学金信用保证等相关法律进行如下修改。
第13条中“知的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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