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19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行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中亚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枢纽地。5月18日至19日,中国—中亚峰会在陕西西安举行,在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两年,陕西与中亚五国外贸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年均增长31.1%。中亚五国已成为陕西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伙伴。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国际间经贸往来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为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善用规则掌握主动权,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专业团队编写了《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中亚五国系列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篇》从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入手,给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导建议,帮助企业掌握当地知识产权规则,有效运用当地知识产权制度顺利拓展海外市场,为我省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指引编写组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乌兹别克斯坦的知识产权制度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由立法机构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法,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法》《厂商名称法》及《版权和邻接权法》;第二方面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由立法机构颁布的16个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由行政部门颁布的4则相关知识产权法,以上两个方面是构成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主体;第三方面是知识产权实施细则,用以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乌兹别克斯坦专利保护体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专利法律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保护专利的法律基础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和使用的关系。
1、专利主管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负责管理专利的主管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及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其中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保障实施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决定是否发放专利证书、知识产权国家注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文件、组织国家级科技鉴定、建立知识产权资料库、公告专利局官方信息等。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上诉,包括对专利授权提起的上诉、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的上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上诉委员会的相关审理条例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
2、专利保护原则
(1)先申请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采取先申请保护原则,即针对多个申请人对同一个专利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授权给最先提出的申请人。
(2)优先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已经被公开过的技术,则将不能获得授权。但是,若申请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在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已经在官方组织的展览会公开或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官方组织的展览中被公开的,且是由发明人或者申请人或任何已经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创造信息的人披露的,不视为已被公开披露,不影响专利申请。
3、专利保护主体
发明人是指以创造性劳动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由多个主体相互独立地完成了创造性成果,则专利权属于最先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人,若发明是由多人一同参与完成的,则所有参与人均为发明人。
专利权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发明人或其继承人;
(2)通过约定获得专利权的人;
(3)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专利权的人。
关于职务发明,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如单位与员工未明确约定专利权归属的,且本单位员工是履行工作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如单位与员工未就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但单位有权向发明人支付适当补偿后在其生产中使用该专利。
4、专利保护客体
根据《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可受到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其中发明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如果发明并非源于现有技术,则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如果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可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等工业领域的,则该发明应具有工业实用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下事项可以成为发明:
(1)装置;
(2)方法;
(3)物质;
(4)微生物菌株;
(5)动植物细胞培养;
(6) 对已知的装置、方法、物质和微生物菌株使用方法的创新。
同时,根据《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规定,以下事项不得视为发明:
(1)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组织和管理方法;
(3)名称、时间表和规则;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算法和计算机程序;
(6)建筑物、施工和土地的计划和图表;
(7)为满足审美要求,仅涉及物品外观的创新;
(8)集成电路的拓扑学;
(9)动植物品种;
(10)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则的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未被公开。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在实践中使用。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原则的对象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受到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应当与装置的结构设计有关,方法、科学理论、规则等发明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外观造型进行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其中,新颖性体现为该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独创性体现在外观设计的应进行了一定富有美感的创造。工业设计应为通过设计创造确定的物品外观,但是下列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1)只是由于产品的本身样式而确定的设计;
(2)建筑(小型建筑形式除外)、工业、水利和其他固定建筑;
(3)由液态、气态、易碎或类似物质制成的不可复制的造型;
(4)仅由于产品的技术功能而确定的设计;
(5)与公共利益、人道原则违背的产品设计。
5、专利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专有权自知识产权局官方公报公布工业产权注册信息之日起生效。
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专利权人在得到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延长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5年,权利人可以请求延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权利人可以请求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6、国际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根据上述国际条约,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公约与该国专利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为准。外国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享受国民待遇,享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所规定的与乌兹别克斯坦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权利。
(二)商标法律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1年8月30日颁布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乌兹别克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需要通过法律对商标进行保护,须依法登记注册。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乌兹别克斯坦商标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商标注册的客体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某人的商品、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来的文字、名称、图形、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识其组合等标识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2、商标注册的方式
乌兹别克斯坦是《TRIPS协定》《巴黎公约》《WIPO公约》《尼斯协定》《新加坡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故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商标权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3、商标的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4、商标的无效
在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后如存在以下情形可被申请无效:
(1)与在先权利冲突;
(2)商标存在禁注情形的;
(3)商标缺乏显著性的。
5、商标的撤销
在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后并不是永久地受到法律保护,还存在被他人撤销的可能性。商标撤销主要指的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连续5年不使用的撤销,具体而言为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向主管机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发票、包装、营业额数据等证据材料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进行抗辩。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制定于2006年,该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原则、权利范围、权利客体、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标记、著作权限制、相关权利、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规定。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公约对相关内容的规定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法规不相同的,适用国际条约有关的规定。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或者具有乌兹别克斯坦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创作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除此之外还保护以下作品:首次在乌兹别克斯坦出版的作品,无论作者是否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或永久居民;受乌兹别克斯坦遵守的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作品;如果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外首次出版,30日内又在乌兹别克斯坦出版的作品,视为在乌兹别克斯坦首次出版,受到该法保护。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著作权的主体
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作者或权利人有权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以体现其专有权。该标志包含下列三个要素:一个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著作权权利人姓名、作品的首次出版年份。除另有证据证明,被标注的人被认为是享有著作权的人。
当匿名或化名出版作品,除非另有证明,在作品上标明的名字或称号为作者,其作者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直到作者标明或公开自己的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组织创作作品的人,如音像制品制作人、百科全书出版商和其他制作人,不是对应作品的作者,但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组织者可以获得使用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音像制品制作人有权要求他人使用时标明其姓名或名称。百科全书、百科辞典、期刊以及科学论文、报纸、杂志和其他期刊的出版商有权要求他人使用时注明其姓名、名称。
2、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智力活动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成果,与作品的名称、特点以及表现形式没有关联。在乌兹别克斯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1)文字作品;
(2)戏剧舞台作品;
(3)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词曲;
(4)音乐或戏剧作品;
(5)舞蹈作品或哑剧;
(6)视听作品;
(7)书画、雕塑、图表、设计以及其他可视艺术作品;
(8)装饰性实用艺术作品;
(9)建筑设计图、城市规划设计和园艺作品;
(10)摄影作品和类似摄影方式制作的作品;
(11)地理地图和其他地图;
(12)各种类型的计算机软件,包括任何程序语言和以任何形式表达的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
(13)其他符合著作权法规定要件的作品形式。
此外,可获得保护的作品还包括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其中演绎作品是指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翻译、修订、总结、摘要、评论、改编和进行其他修订的作品;汇编作品包括百科全书、选集、集合和其他对材料进行选取和编排等智力创造产生的汇编数据库。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下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官方文件(法律、法院裁决等)及其官方翻译文本;
(2)国家官方标志,如旗帜、徽章、勋章、钱币等;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具有常规新闻信息性质的日常或时事新闻报道;
(5)在技术手段的帮助下获得的用于制作某种作品的,没有体现创造性活动的成果。
3、著作权权利类型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
(1)作者享有个人非财产权利,著作权在进行转让时非财产性权利不得转让,其中非财产性权利包括:
- 署名权;
- 匿名权,即以笔名代替真实姓名或者不指明姓名的权利;
-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以及作者的荣誉和名誉造成损害的权利;
- 已发表的作品对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作者有权撤回早先出版作品的决定,但应补偿使用者的损失。
在出版、公开演出或其他方式使用,介绍作品时,只有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对作品名称、标题和作者姓名做出变动。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将其作品提交给出版物作为插图、前言、后记、评论或其他解释使用。
(2)财产性权利
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除《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规定的情况外,使用相关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包含以下权利: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权利;
- 租赁权;
- 进口权;
- 传播权;
- 再出版权;
- 公开展示权;
- 表演权;
(10)无线传播权;
(11)翻译权;
(12)获得报酬的权利。
建筑、城市规划、设计和园艺作品的专有权利还包括这些项目的实际实施。
4、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该延续到作者死后50年。署名权和作者声誉保护权不受时间限制。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应延续到最后一位去世的作者死后的50年为止。作者死后首次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自首次出版后的50年内有效。
以笔名代替真实姓名或者不指明姓名形式合法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自发布后50年内有效。如果作者的笔名、化名等信息会指向特定之人,则在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该延续到作者死后50年。以上规定的时间段从有关法律事实发生之年的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5、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规定,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会对作品造成任何损害、且不侵犯作者合法权利益的使用。未经权利人和作者同意且无须支付报酬的情形下,可以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在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下对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使用,但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和资源出处,具体如下:
(1)以科学研究、辩论、批评、获取信息为目的对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合理引用;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科学研究为目的,对在图书、报刊或其他出版物上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使用;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对公开发表的政治演讲,报告和其他类似作品以新闻传播为目的向公众以报纸、广播或有线电视等方式传播,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通过拍摄或录像、广播或有线电视通信等形式向公众传播的时事或事件新闻中对已发表的作品适当的引用。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不以获利为目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7) 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只能在图书馆使用;
(8) 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了恢复、更换损毁或丢失的已发表作品,可对其复制件进行使用,以及对同样存在相似情形的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供作品复制件;
(9)对陈列在室外免费进入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艺术品、摄影作品等进行临摹、录像、摄影等,但为了商业目的的除外;
(10)在正式宗教仪式、葬礼上等对合法出版的音乐作品进行使用或公开表演。
但合理使用需要注意不包括以下情形:
(1)以房屋和类似建筑物的形式复制建筑作品;
(2)对数据库或其重要部分的复制;
(3)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书籍和音乐文本整体、全部的复制。
二、知识产权的获取
(一)专利权的获取
中国企事业单位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取专利权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本国申请,即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当地直接申请专利,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提出国际申请,第三种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1、本国申请
乌兹别克斯坦负责专利管理机构的主管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及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专利申请,须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1)审查流程
专利申请需要发明人、雇主或继承人等申请人或代理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并支付申请费,如果存在费用可减免情形的,应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流程可分为:形式审查、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或对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一般是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审查完毕后,知识产权局会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若形式审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上诉委员会应在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复审。对于不满复审结果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复审结果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
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应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后的3个月内支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知识产权局将对支付申请费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费的视为撤回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审查完毕后知识产权局将会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若审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上诉委员会应在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复审。对于复审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复审结果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
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应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后的3个月内支付申请费。知识产权局将对支付申请费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费的将视为撤回申请。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可授予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审查完毕后知识产权局会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若审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上诉委员会应在收到复审请求之日4个月内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复审结果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专利授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应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且官方公报公布相关专利申请登记信息,10日后由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颁发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可就专利证书存在的明显错误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若有多人对同一个专利提出申请的,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
(2)申请文件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授予专利的申请书、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对发明所描述的实用性进行完整公开的说明书、摘要和其他所需要的图纸和材料。
申请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授予专利的申请书、发明人以及专利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对所描述的实用性进行完整公开的说明书、进一步介绍实用新型的图纸和其他材料、模型以及总结和其他所需要的图纸和材料。
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授予专利的申请书、发明人以及专利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展示产品布局或图纸的图像、产品外观的详细描述、产品一般视图的绘制或配置图等其他所需要的图纸和材料。
申请专利的信息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8个月后的正式公告中公布。公布信息的组成由知识产权局确定。知识产权局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在提出接受申请的申请之日起18个月之前,公布专利申请的资料。审查机构应保护好申请文件所包含的内容与信息,不得擅自泄露。若造成公布专利申请资料前就泄露信息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专利无效
专利授权后可能因侵权纠纷、自己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等情形下全部或部分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对他人提出的无效请求上诉委员会做出无效裁定或法院做出无效判决。当出现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材料中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不明确的、外观设计实质特征不明确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专利所有人不应具有专利权的情形时,他人可就上述情形向上诉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不服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可在裁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委员会审查无效请求期间该专利的专利权暂时停止。从法院在审理期间到纠纷得到处理为止,权利人不能继续生产包含该专利的产品。
- 如权利人在保护期届满没有按期支付专利维持费,则属于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情形,需在官方公报上公开。当出现专利期限届满前因没有支付专利维持费而提前终止的情形时,专利权人可以书面请求予以恢复。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终止之日起3年内,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之前,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恢复请求。专利权人申请的材料中必须附有确认专利费已按规定的数额支付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局官方公报应对恢复专利事宜进行公告。
- 专利权人主动提出终止专利权,该情形属于提前终止的情形,需在官方公报上公开,是指专利权人可通过书面形式放弃自己的专利权,书面申请他人使用的应当征询被许可人的同意。但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会因部分专利权人的放弃而失去效力,对于放弃专利事宜专利权人应当通知该专利的发明人。
2、巴黎公约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4年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申请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就专利申请来说,在任一个成员国提出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的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巴黎公约》第四条同时也规定了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六条规定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相互独立意味着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授权或拒绝、或撤销、或无效、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2)申请流程
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可要求享有优先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该日期视为优先权日;
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意向申请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分别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由各国分别依据各自本国法律进行审查,进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3、PCT国际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解决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申请人向各国专利局申请的重复劳动。截至目前,PCT共有153个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也为PCT的成员国之一,因此中国企事业单位可通过PCT国际申请的方式使其专利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保护。
(1)申请流程
PCT国际申请的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需要完成审查、检索和公布的所有程序,同时还有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而初步审查通过后,将会进入国家阶段,专利权的授予工作将会由被指定或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来完成。
在国际阶段申请流程如下:递交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补充国际检索(可选);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国家阶段申请流程如下:由于PCT尚未授权国际合作,专利授权任务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需要申请人自行启动,申请人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内向其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利局审查程序不同,申请人需查询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手续的,需缴纳宽限费后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各国专利局按照其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申请材料
- PCT申请表:需包含申请人信息、发明名称、申请国家等基本信息;
- 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实施方式等;
- 权利要求书:列出发明的具体权利要求,须注意专利保护的范围将根据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而确定;
- 摘要:简要描述发明的主要特点和技术效果;
- 专利图纸:清晰、准确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功能;
- 申请费用支付证明: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提供支付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
- 发明人声明:全部发明人对科技创造的署名声明;
-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有):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供具有优先权相关的证明文件;
- PCT国际搜索费支付证据(如符合条件):如果选择进行国际搜索,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
(3)申请方式
PCT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如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二)商标权的获取
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要获取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乌兹别克斯坦本国申请注册,即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直接申请商标权,第二种是依据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单国注册
乌兹别克斯坦2001年8月30日公布实施的《共和国商标、服务标志及商品原产地名称法》规定,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本法的规定或国际互惠原则与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即外国人也可向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人至知识产权局书面申请、邮寄申请或在其官方网站申请。
2009年6月24日公布实施的《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备、提交和审议规则》规定了申请填写的要求和说明,其中申请书中必须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标识的图示、要求登记的商品、服务清单、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进行标识分类等内容。
根据《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标记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其中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识等。
若申请人不在乌兹别克斯坦居住,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在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申请进行介绍:
(1)申请流程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如下:
-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并递交申请资料;
- 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
- 申请人进行根据受理通知进行缴费;
- 知识产权局在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完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
- 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
- 未发现不予注册的情形的,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答复时限一般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
乌兹别克斯坦无商标异议程序,顺利的情况下,商标注册需要2年左右,如不顺利,中途遇到驳回,时间将会被延长。
(2)申请材料
在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如下:
- 商标图样;
- 申请商标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 委托书原件,需签字、盖公章;
-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翻译件。
2、马德里国际注册
乌兹别克斯坦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方,缔约国国民以及在缔约国内符合《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的人有权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马德里国际注册进行介绍:
(1)申请主体
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可以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国民,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所确定的主体,即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2)申请流程
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① 基础国家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否则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种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② 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后,通过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本国商标局将对该申请予以证明,并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英文或法文)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③ 国际局形式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④ 指定国实质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审核,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方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作出不给予保护的驳回决定,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则该国际注册不在被指定成员领域内生效。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⑤ 申请商标时间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18-24个月。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没有官方回执,如核准注册的会直接发出注册证书。
(3)申请材料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 外文申请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我国要求以英语或者法语提交;
- 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三)著作权的获取
不管是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还是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都规定作品自作出之日起便可自动获得保护,无需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要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故广大企事业单位在乌兹别克斯坦要获取著作权保护主要有两种依据,第一种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第二种是依据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同签订的《伯尔尼公约》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
1、本国获取
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
2、伯尔尼公约获取
《伯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生效。《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著作权的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1)伯尔尼公约保护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著作权保护。
-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因此,只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审核、注册等手续。
- 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保护作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2)作品国际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公约其它缔约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缔约各国必须保证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缔约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由于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同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公民及企业的作品如需要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保护,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需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
值得广大企事业单位注意的是,无论是采取本国申请还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获得知识产权都是一项具有很高专业度的事宜,建议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且经对中国企事业单位在海外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分析发现,有大量案件未能完全达到维权目的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如专利撰写质量不高、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准确等,加之中国企事业单位往往对当地知识产权审查方式及申请流程不了解,因此影响知识产权的质量,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