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ITC裁定 不予禁止船用空调产品进口
发布时间:2026-04-17 02:17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4月6日就多美达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案(Dometic Corp.v.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作出判决,维持一项终局裁定:Citimarine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介入方未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正确地得出结论:多美达公司及多美达瑞典公司未能证明涉案船用空调系统的进口行为构成侵权。法院维持了ITC的认定,即涉案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因被预先公开而无效,且被诉产品未侵犯其余权利要求,因此驳回以排除令形式禁止相关产品进口至美国的救济请求。
美国专利第8056351号(简称351号)涉及一种船用空调系统,其设计便于在船舶狭小受限空间内安装。该专利保护一种装置,包括主体、鼓风机以及具有特定部件和旋转特性的组件,可改变鼓风机出风口方向。多美达推出此项技术,旨在解决在灵活安装的同时提供气流、且在狭小空间内最小化系统高度的难题。本发明采用两种旋转方式,使该装置可安装于空间有限、周边存在大量气流障碍物的多种不同配置的船舶中。
2022年11月,多美达公司向ITC提起申诉,指控Citimarine公司、Mabru电力系统公司、上海合和实业有限公司(Shanghai Hopewell)及上海禾荷实业有限公司(Shanghai Hehe,公司名称为音译)进口并销售的特定船用空调系统侵犯了351号专利的权利要求第1-2、4-5、7以及18-22项。ITC于次月启动了调查。
一名行政法官作出初步简易裁定,认定一款名为“Vector Compact”的现有技术产品破坏权利要求1-2、4-5及7的新颖性,委员会对此予以维持。该行政法官随后作出最终初步裁定,认定权利要求18-22不构成侵权,原因是多美达未能证明侵权成立,也未满足国内产业要求中技术要件的举证责任。
塔兰托(Taranto)法官代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撰写判决意见,认定ITC关于“Vector Compact”产品破坏权利要求1-2、4-5及7新颖性的结论正确。多美达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术语“组件(assembly)”必须与“主体(main body)”在物理上相互分离,仅通过连接方式相互连接。多美达援引Becton,Dickinson&Co.诉Tyco Healthcare Group,LP案,主张一项推定:权利要求中分别列举的技术特征应指向相互独立、彼此区分的物理结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该主张,指出专利文件的整体上下文足以推翻该推定。法院指出,说明书及附图显示,作为组件一部分的导向罩可安装在排水盘上方并被包含在主体内。法院进一步指出,“Vector Compact”产品中的护罩包含属于主体的部件,因此该护罩不可能与组件或导向罩完全独立区分。
多美达还主张,ITC基于对“第一轴线”技术特征的错误权利要求解释,认定权利要求18至22项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国内产业,属于认定错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未予采纳,维持了ITC的解释,即该特征要求“两个在结构和功能上相互独立的旋转自由度”。法院解释称,权利要求描述自然应理解为要求两个独立的旋转枢轴:一个用于鼓风机,一个用于组件。法院认为,说明书正是通过该结构设计,解决控制设备高度、并在狭小空间内灵活安装的问题。法院驳回了第一轴线与第二轴线可合并为单一功能旋转的主张,指出“鼓风机与风道部件相互联结的事实,并不消除两种旋转方式各自独立的结构作用”。法院强调,“即便轴线可能共线,这种共线也不会将两种旋转方式合并为一种”。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专利审查历史支持ITC关于需要两种旋转方式的解释。法院查明,多美达在审查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明确规定了“第一轴线”,并增加了围绕“第二轴线”调整鼓风机的组件特征,以获得权利要求授权。
法院认为,若采纳多美达主张的解释,“将实质上推翻审查过程中的此项修改,将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中的两条轴线合并为修改前权利要求的单一旋转轴线”。法院强调,原权利要求仅要求鼓风机可绕一轴线旋转,而增加第一、第二轴线特征是为克服现有技术所必需。据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面维持了ITC的终局裁定。(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