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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在推翻地方法院对三星的不确定判决中强调了诉讼史

发布时间:2024-09-06 09:04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1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8月20日推翻了德克萨斯州西区地方法院关于Neonode公司平板电脑显示屏专利权利要求1不确定的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

       Neonode起诉三星电子公司侵犯了其第8095879号美国专利,地区法院最终表示,它发现自己面临着对权利要求1含义的三种相互冲突的解释。权利要求1描述了:

       “一种存储有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计算机程序的非瞬态计算机可读介质,当该计算机程序代码被移动手持计算机单元读取时,允许计算机为该移动手持计算机单元呈现用户界面,该用户界面包括:

       一个触摸感应区,在该触摸感应区中提供了一个功能的描述,其中该描述仅包括一个用于激活该功能的选项,并且该功能是通过一个多步骤操作激活的,该多步骤操作包括:(i)一个物体在提供该描述的位置触及该触摸感应区,然后(ii)该物体沿着该触摸感应区滑行离开该被触摸的位置,其中该功能的描述在滑行过程中不会被重新定位或复制。”

       地区法院对“选项”一词提出异议,解释说“‘选项’一词没有出现在说明书中(更不用说更宽泛的短语‘激活功能只有一个选项’了)”,并认为“对于熟练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清楚权利要求术语只有一个选项是指手势或功能(如三星所声称的那样),还是指向用户展示一个图标(如Neonode所声称的那样)”。在上诉中,Neonode称地区法院对该限制的分析有误,CAFC对此表示同意,理由是虽然权利要求中的“选项”没有直接由权利要求语言或说明书指明,但“‘选项’的含义以及使用该选项的原因从诉讼史中看显而易见”。

       在诉讼过程中,Neonode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以克服审查员认为其最初版本的权利要求1已被相关现有技术所指导的驳回意见。CAFC指出:“新增限制性的措辞来自于现有技术,其作用是将用户可以从给定描述激活的功能数量限制为一个。对权利要求的这种解读与说明书相吻合,说明书描述了一个实施例,通过与给定的描述进行交互,只激活了一个功能,而不是多个功能。”法院表示,同一实施例还表明,这种单一功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CAFC将“其中该描述仅包含一个用于激活该功能的选项”解释为:“其中该描述仅包含一个用于激活该功能的选项”,“其中的描述只包括在给定时间(给定时间指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激活什么功能的一个选项”。

       三星试图辩称,有三种可能的含义可以归因于所讨论的限制性,无法从中做出选择,但CAFC表示,“三星不能通过仅仅确定人们可以解释‘只有一种选择’局限的不同方式来证明其不确定性”,并表示三星提出的含义并非都是可信的。法院确实承认三星的论点,即Neonode在与879号专利相关的多方复议程序(IPR)和地区法院程序中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论点,承认这些论点“给记录带来了一些混乱”,但表示这些“孤立的陈述……不足以证明不确定性”。最终,CAFC表示:“三星的立场不恰当地将诉讼史中一个小片段的无语境、孤立的含义提升到了从审查整个内在记录中获得的可辨别的含义之上”。

       在一个脚注中,CAFC还认为,Neonode的一些陈述“缺乏精确性”可能导致地区法院得出错误的结论。

       此外,三星还辩称,“滑行……离开”一词无法进行明确的解释,但CAFC引用了其在Google公司诉Neonode Smartphone公司案中对该词的解释,并称地区法院的解释与之密切相关。(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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