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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流商标侵权案例凸显品牌所有者的选择方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02:56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德国法院的一项裁决凸显了在欧盟范围内,作为商品或服务供应链中中间环节的企业可能因商标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品牌保护专家如是指出。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法比安.克莱因(Fabian Klein)博士在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后发表评论。该裁决认定一家物流供应商因协助将侵权商品从中国运至德国客户手中,侵犯了某运动用品制造商的商标权。

克莱因指出,该裁决延续了与在线市场等其他中介方相关的判例法,并向品牌所有者表明:相较于追诉原始侵权者,可能存在更有效制止商标侵权的替代方案。

克莱因表示:“近期,欧盟法院(CJEU)在设计师品牌Louboutin针对在线市场提起的诉讼作出裁决,判定亚马逊侵权。此外,法兰克福地区法院的‘Hot Pot案’判决也强调,像产品安全负责人这样的第三方中介同样可能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如今这项判决延续了追究中介方责任的趋势。对品牌所有者而言,这是积极信号,因为原始侵权者往往难以追诉。”

在Louboutin案中(涉及Louboutin鞋红色鞋底在欧盟及比荷卢的商标权),CJEU于2022年底裁定在线市场运营商亚马逊需对其平台销售的假冒商品承担责任。Louboutin在比利时和卢森堡起诉亚马逊,主张亚马逊不仅允许第三方在其网站发布侵权商品,还提供仓储、运输及广告协助等附加服务,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在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家运动用品制造商指控该物流供应商允许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非欧盟物流企业使用其地址向德国客户发货并作为退货仓库。通过测试性采购,该制造商发现物流服务商正向德国客户供应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具体为品牌足球队服。

2024年,该运动用品制造商获得针对该物流商的禁令。该物流商随后向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物流商在法庭上辩称,仅提供地址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其强调既未拆验直送德国客户的包裹,且要求审核每件经手包裹亦将造成过度负担;其声称已向非欧盟物流公司举报明显侵权货物以阻止卖家继续侵权,并强调货物送达时商标侵权行为已然发生。

杜塞尔多夫法院驳回了物流供应商的上诉,根据德国熟知的妨害人责任(Störerhaftung)原则,认定第三方侵权及适用禁令救济的条件依然成立。

克莱因特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未采纳物流商日均处理包裹量庞大且不知情等辩解,明确认定其在假货输送德国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且不能对参与行为视而不见。”

克莱因同时提醒关注法院的一项补充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任何由个人客户在欧洲经济区(EEA)接收、但源自EEA以外地区的附品牌商品包裹,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因为可以推定品牌所有者并未同意该商业渠道,故相关商品的商标权未用尽,品牌方仍可反对其进入EEA。这一观点可能成为重要判例,因为以往品牌方追究中介责任所依赖的‘妨害人责任’原则,某种程度上要求侵权行为明确且无需冗长法律评估。法院此举或许因此为品牌方提供了实践中极具价值的额外武器。”(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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