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有关人工智能版权问题提交至欧盟法院
发布时间:2025-07-04 02:59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欧盟最高法院——欧盟法院或将就以下问题作出澄清:当其他企业运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工具向用户展示其内容摘录时,新闻出版商是否有权控制其内容在网上的复制行为。
匈牙利一家法院已请求欧盟法院(CJEU)就一桩与人工智能(AI)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均相关的案件解释欧盟版权法的若干条款。
欧盟法院对提交的4个问题的裁决可能提供以下指导:gen-AI服务商是否需要许可才能展示新闻出版商的内容(若需要,需满足何种条件);以及希望依据欧盟版权法例外条款阻止其内容被gen-AI工具处理的出版商,是否需就此采取行动。
争议版权条款分别载于2019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指令》)及另一部可追溯至2001年的欧盟版权法《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这些法律共同赋予欧盟境内的新闻出版商拥有以授权或禁止他人为其商业目的复制其版权作品并向公众在线传播的专有权。
但该权利受特定限制:例如,不适用于单个词语或极短摘录的使用;专有权在内容发布两年后失效(失效期从发布次年年初起算)。
《DSM指令》进一步规定了对新闻出版商作品支配复制权的例外情形。该例外允许他人为文本与数据挖掘(TDM)目的(包括商业场景),对合法获取的作品及其他内容进行复制和提取。
但TDM例外附有限制条件:这种复制或摘录只能保留到TDM所需的时间;若权利人以“适当方式(如针对在线公开内容采用机器可读手段)”明确声明禁止将其作品用于TDM目的,则该例外不适用。
在欧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首先需判定,当基于大型语言模型(LLM)的AI聊天机器人回复中显示“与新闻出版商网页内容部分相同的文本”时,是否构成对出版商支配其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问题的核心在于,从法律上讲,显示此类文本是否构成出版商内容的“向公众传播”——欧盟法院被要求对此做出裁定。
法院进一步被问及,若聊天机器人的回复仅是根据观察到的模式预测下一个词,这是否影响对“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的判定。
欧盟法院已在版权索赔中界定过“向公众传播”的含义。确立的原则是:权利人若主张他人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版权侵权,需证明该传播触及了原始发布受众以外的“新公众”。
欧盟法院面临的另一问题是,训练基于LLM的聊天机器人是否构成复制行为——若该LLM通过观察和匹配模式构建,且使模型得以学习识别语言模式。
若是,匈牙利法院询问该复制行为是否属于TDM例外范畴。
最后,欧盟法院需判定,若基于LLM的聊天机器人生成的回复包含新闻出版商内容的全部或部分,且该回复是响应用户指令(匹配或引用新闻出版物文本)生成,该聊天机器人提供商是否构成对出版商内容的复制,从而涉及侵权其支配的复制权。
匈牙利法院正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以解决匈牙利新闻出版商Like Company与谷歌之间围绕谷歌Gemini聊天机器人显示内容而产生的纠纷。这是欧盟法院首次被请求解释AI与版权相关的问题。
此项移送裁定作出之时,正值于伦敦高等法院计划于本月审理盖蒂图片社(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的AI版权纠纷案之前。(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