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保加利亚
发布时间:2025-11-14 05:04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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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加利亚与中国开展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 5
附件四 保加利亚共和国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 159
一、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概述
(一)保加利亚共和国基本概况
保加利亚共和国(以下简称保加利亚)位于欧洲东南部,其国土面积为 110 ,910 平方公里,截止到 2023 年人口总量为 6,430 ,370 人。保加利亚的首都是索菲亚(Sofia)。保加利亚的官方语言和通用语言为保加利亚语,土耳其语为其主要的少数民族语言。保加利亚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加入了北约,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欧盟。中国与保加利亚建交于 1949年 10 月 4 日,保加利亚是世界上第二个同新中国建交的国家。 2014 年 1月,两国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2019 年 7 月,两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两国外交部建有磋商机制。长期以来就有贸易往来,签署了一系列经贸合作协议和备忘录。如 1989 年 6 月,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投资保护协定》。 2007 年 6 月,两国签署附加议定书。2009 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能源旅游部关于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18 年 7 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部关于中小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等。
保加利亚传统上是一个农业国,玫瑰、酸奶和葡萄酒世界闻名,雪茄烟的输出量及玫瑰精油的产量和输出量均占世界首位,但其自然资源贫乏,工业以食品加工业和纺织业为主,旅游业近年来也有所发展。保加利亚是开放的市场经济,重视发展与传统友好国家中国的经贸合作。在中国相继提出“16+1合作”和“一带一路”倡议后,保加利亚积极参与,中保两国
国经贸合作领域不断扩展,合作方式愈益多元化。
(二)吸引外资
保加利亚的投资吸引力每年都在稳步增长,近两年也不例外。例如,邻国希腊一再增加对保加利亚的投资,已有超过 120 家希腊公司成为希腊—保加利亚商业协会成员。德国西门子宣布将在保加利亚开设两家新公司,主要从事数字化产品生产。著名的国际公司丹麦 JYSK 公司将保加利亚作为辐射整个巴尔干地区的基地,该公司副总裁说,这笔投资将达到 1 亿欧元,将为保加利亚带来200 多个就业岗位。
保加利亚投资署署长博格丹 · 博格丹诺夫表示,2022 年上半年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超过 300%。他表示,保加利亚的优势是稳定、优惠的税收政策,欧洲最低的运营成本,以及在机电一体化、机器人、电子、汽车工业等领域拥有非常优秀的专家。保加利亚投资署正在建设门户网站,投资者可以线上提交投资腐败或拖延问题的投诉。
总结下来保加利亚吸引外商的优势在于:
1.宏观经济政策较为稳健。保加利亚为多党议会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世贸组织和欧盟成员。近年来,保加利亚在中东欧地区以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而闻名。
2.地理位置优越。保加利亚地理位置优越,是连接欧盟与俄罗斯、土耳其、中东国家、独联体国家的桥梁,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五条泛欧运输通道在保加利亚穿过,分别为4 号、7 号、8 号、9 号和 10 号运输走廊。未来,保政府还将继续完善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缩短跨境货物运输时间,
发挥好中转站作用。
3.劳动力性价比优势。该国拥有 51 所高校,25%以上的人口拥有大学学历,有 8 万名海外留学生, 98%的高中生掌握一门外语,通常为英语。劳动力技能水平高且成本在欧盟最为低廉,适合开展全球劳动力密集型产业。
4.税收成本低。保加利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欧盟成员国中最低的国家,企业税负成本低,报税程序简单。保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企业赴保投资,对部分投资项目还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在保投资成本。投资竞争力较强保加利亚实行 10%的企业税和单一的个人所得税( 10%),为欧盟国家中最低。
5.物价低廉,经营成本较低。根据欧盟统计局数据,保加利亚是欧盟成员国中物价最低的国家,保加利亚物价仅为欧盟平均水平的 50%。保加利亚是该地区电力出口大国,其工业用电价格是欧盟平均水平的 71%,工业用天然气成本是欧盟平均水平的 84%,工业用地租金欧盟最低。
(三)与我国的双边贸易和主要进出口商品类别情况
中保关系定位: 2024 年是保加利亚与中国建交 75 周年。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保加利亚政府开始更多地基于经济实用主义发展对华关系。当下, 中保两国保持着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主要在经济、文化、教育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然而,无论是在上述还是其他领域,两国之间仍有巨大的合作潜力亟待开发。今年是保加利亚和中国建交 75 周年。基于“一带一路”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的双边关系。现阶段,两
国在各个层面的接触、对话与合作均显著增加,这为双边关系在 2019 年正式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提供了基础。
双边贸易情况:近年来,中保双边贸易逆势增长、投资合作步伐日益加快。中保互为战略伙伴。双边贸易稳步增长,保于 2015 年加入“一带一路”倡议,自 2015 至 2022 年,中保双边贸易额从 17.9 亿美元增长到41.2 亿美元,增长了 1.3 倍。2022 年, 中国对保出口额 33.9 亿美元,主要出口产品为电机、电气设备及零件、锅炉、家具家居用品等, 自保进口额 8.37 亿美元,主要进口产品为铜及其制品、饲料、矿砂和矿渣、电机、电气设备等,中国成为保在欧盟以外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对保投资合作呈良好势头,中国在保投资(含经过第三国)累计达 6 亿多美元, 已设立 30多家企业或代表处,涵盖汽车、可再生能源、信息通信、农业合作、金融合作等五大领域,投资模式从贸易、投资合作逐步拓展到金融、管理模式输出。中国经济恢复向好和欧盟绿色发展步伐加快,中保企业合作前景光明。
近年来,中保双边关系持续向上发展。从贸易额和投资额来看,2017年首次超过 20 亿美元。2021 年中保双边贸易额仍增至近 35 亿美元,2022年这一数字已超过 40 亿美元。但与此同时,保加利亚的对华贸易逆差在过去几年中翻了两番,对华出口产品主要局限在在矿石原材料(超过 70%)和初级农产品(玉米和向日葵)上。 2023 年保加利亚出口的前三大产品(玉米、铜矿石及其精矿、从植物脂肪或油中提取的残渣和其他固体残留物)占对华出口总额的近 66%。2023 年,保加利亚对外贸易排名中, 中国
位列第二。在过去十年中,保加利亚的谷物、葡萄酒和啤酒以及大理石对中国出口取得了突破,出口价值显著增加。保加利亚啤酒也首次直接出口至中国市场。数据显示,截至 2022 年底,中国在保的投资额为 1.54 亿欧元,与 2021 年相比增长了 17%。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在保投资总额(累计)增长了 730 万欧元,达到 1.613 亿欧元。
(四)保加利亚与中国开展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
保加利亚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将继续加强在协议签订、信息交流、培训教育、执法合作、国际平台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发展。两国签订了多项国际条约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双边协议,以促进和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和保加利亚作为 WIPO 的成员国,在此列举双方共同加入的国家公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另外, 中国和保加利亚共同加入的还包括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如《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进口的协定》《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等。
除此之外,双方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信息的交流与分享,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法律法规。中国和保加利亚在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方面有所合作,通过研讨会、工作坊等形式提升两国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能力。两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也有所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加利亚和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平台上进行合作,共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合作有助于加强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互信与合作,促进技术交流和创新,同时为两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二、保加利亚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保加利亚知识产权现有立法状况
保加利亚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商标与地理标志法》、《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发明(专利) 与实用新型专利注册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植物新品种与动物品种保护法》《竞争保护法》等法律, 以及一系列指南与实施细则, 内容涉及版权登记、商标申请、专利审查以及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和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保加利亚
工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管理由保加利亚专利局 (The 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以下简称“BPO”))负责, 著作权管理由保加利亚文化部下辖的著作权办公室负责。保加利亚专利局设有专利纠纷委员会,对不服审查委员会决定的申诉和有关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异议进行审查。
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较高,早在 1970 年就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96 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目前已加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 20 余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并将其未声明保留的公约条款直接视为国内法予以实施。保加利亚于1984 年 5 月 21 日成为 WIPO 成员国,后陆续加入了WIPO 所管理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如《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罗马公约》等。保加利亚也是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的成员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 年 6 月 10 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2005 年 10 月 2 日)、《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6 年 7 月 16 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UPOV)》 (1998 年 4 月 24 日)等。保加利亚成为WIPO 成员国,意味着其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内立法规定已经符合在国际贸易领域最主要的知识产权条约——TRIPs 的基本要求。此外,保加利亚于2007 年 1 月 1 日加入欧盟, 成为欧盟成员国, 将欧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协调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指令和条例,包括欧盟商标条例、外观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指令、数据库保护指令、出租权指令、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指令、生物技术专利指令和外观设计指
令以及《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等,或者规定为保加利亚国内法,或者直接在国内予以实施。因此,保加利亚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层级较为复杂,受欧盟相关法律的影响较大。
(二)保加利亚已加入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
保加利亚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多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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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名称 |
加入时间 |
生效时间 |
保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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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
2008 年 1 月 21 日 |
2009 年 3 月 6 日 |
对第 29 第 4 款作出了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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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知 识产 权组 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 |
2001 年 3 月 29 日 |
2002 年 5 月 2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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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知 识产 权组 织著作权条约 |
2001 年 3 月 29 日 |
2002 年 3 月 6 日 |
—— |
|
国 际专 利分 类斯 特拉斯堡协定 |
2000 年 11 月 27 日 |
2001 年 11 月 27 日 |
—— |
|
商 标注 册用 商品 和服 务国 际日 内瓦 文本分类尼斯协定 |
2000 年 11 月 27 日 |
2001 年 2 月 27 日 |
日 内 瓦 文 本 (1997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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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商 标图 形要 素国 际分 类维 也纳 协定 |
2000 年 11 月 27 日 |
2001 年 2 月 27 日 |
—— |
|
建 立工 业品 外观 设计 国际 分类 洛迦 诺协定 |
2000 年 11 月 27 日 |
2001 年 2 月 27 日 |
—— |
续表:
|
商 标国 际注 册马 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1985 年 4 月 25 日 |
1985 年 8 月 1 日 |
《斯德哥尔摩 文 本 》 (1967 年 ): 根据该 文本第 3 条之 二, 保加利亚 政府声明, 通 过国际注册所 得到的保护, 只有在商标所 有人明确要求 时, 才得以延 伸 至 保 加 利 亚 。 生 效 日 期 :1985 年 8 月1日 |
|
工 业品 外观 设计 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
1996 年 11 月 11 日 |
1996 年 12 月 11 日 |
日 内 瓦 文 本 2008 年 10 月 7 日 生 效 1967 年 7 月 14 日斯 德哥尔摩补充 议定书, 1996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 1960 年 海牙文本 1996 年 12 月 11 日生效 |
续表: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1995 年 5 月 31 日 |
1995 年 9 月 6 日 |
—— |
|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1995 年 5 月 31 日 |
1995 年 8 月 31 日 |
—— |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1985 年 4 月 25 日 |
1985 年 8 月 1 日 |
—— |
|
专利合作条约 |
1984 年 2 月 21 日 |
1984 年 5 月 21 日 |
第 64 条第 5 款 自 1994 年 8 月 3 日起生效 |
|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2004 年 12 月 29 日 |
2005 年 3 月 29 日 |
—— |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1978 年 7 月 19 日 |
1980 年 8 月 19 日 |
国际保存单 位 : 国家工业 微生物和细胞 培养保藏机构 (NBMCC) 取 得 资 格 日 期:1987 年 10 月 31 日 |
|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 |
1975 年 4 月 29 日 |
1975 年 8 月 12 日 |
—— |
续表:
|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
1975 年 4 月 29 日 |
1975 年 8 月 12 日 |
斯德哥尔摩附 加 文 本 (1967 年) 1975 年 8 月 12 日生效, 里 斯 本 文 本 (1958 年)1975 年 8 月 12 日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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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970 年 2 月 19 日 |
1970 年 5 月 19 日 |
—— |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1921 年 12 月 5 日 |
1921 年 12 月 5 日 |
——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1921 年 4 月 30 日 |
1921 年 6 月 13 日 |
—— |
|
保护水下遗产公约 |
2003 年 10 月 6 日 |
2009 年 1 月 2 日 |
—— |
|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 |
1996 年 12 月 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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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1991 年 11 月 8 日 |
2005 年 10 月 2 日 |
—— |
|
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 |
2006 年 3 月 10 日 |
2006 年 6 月 10 日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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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
1996 年 4 月 17 日 |
1996 年 7 月 16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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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
1998 年 3 月 24 日 |
1998 年 4 月 24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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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 |
1984 年 4 月 6 日 |
1984 年 5 月 6 日 |
—— |
保加利亚加入的知识产权区域性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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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名称 |
签字/批准时间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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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保护视听遗产公约 |
2001 年 11 月 8 日签字 |
2008 年 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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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电影合作拍摄公约 |
2004 年 4 月 27 日批准 |
2004 年 8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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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
2013 年 3 月 5 日签字 |
2023 年 6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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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 |
2002 年 4 月 30 日批准 |
2002 年 7 月 1 日 |
(三)保加利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保加利亚司法体制主要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等系统组成。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司法和监督权力的机关。法院系统设有最高法院(最高
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自 1998 年以来,保加利亚实行三级法院制度,地区和州法院通常为一审法院,州法院和上诉法院 作 为 中 间 上 诉 法 院 , 最 终 审 通 常 为 最 高 法 院 (SupremeCourt of Cassation,SCC)。保加利亚全国有 100 个区法院、 28 个州法院(包括索菲亚市法院) 、6 个上诉法院(包括 1 个军事法院)以及 1 个最高法院。除了区法院可由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外,其他级别的法院实行法官合议庭审理。保加利亚的上诉制度有点特别,通常来说,如果一个案件是由区法院进行第一审,其二审由相关州法院负责,最后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如果一个案件由州法院进行第一审,则由上诉法院负责第二审,然后可以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来自州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的上诉。
因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创造、保护与利用引起的纠纷,根据相关行政、民事或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和解决。专利相关争议由专利保护办公室主席召集的专门小组进行复审,如有不服专家小组决定的,可以在 3 个月内上诉到索菲亚行政法庭(the Sofia Administrative Court)。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专利商标局的争议解决部门上诉。对该上诉部门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索菲亚行政法庭提起上诉。
同时,根据保加利亚相关规定,大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所以通常由民事法院负责管辖。索菲亚市民事法院除了要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还负责对国家专利商标局或其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服的行政案件,如对于专利商标局或农业与食品产业部的决定,当
事人不服的,就可以上诉到索菲亚民事法院。索菲亚民事法院将根据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简言之, 索菲亚民事法院负责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下列纠纷:
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纠纷;
2.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纠纷;
3.对知识产权申请权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4.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终止、履行方面的纠纷;
5.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为职务知识产权的纠纷;
6.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纠纷。
三、保加利亚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
(一)专利
1.简介
根据保加利亚《发明(专利) 与实用新型注册法》,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可授予专利。
新颖性,一项发明如果不属于现有技术就应当被认为是新发明。如果一项发明的公开是在该发明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存在他人明显滥用专利申请人或专利申请权人权利的情形;或者存在申请人或专利申请权人在正式或官方认可的展览会上展示该项发明的情形。只要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声明公开了发明,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了证据,就不会损害该项发明的新颖性。
创造性,一项发明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
员人来说,如果该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应具有创造性。
实用性,如果发明的主题能够在任何工农业部门生产或再利用,则该发明应具有工业实用性。
职务发明,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一项发明如果是在发明人履行因受雇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的职责的过程中完成的,则应属于职务发明。雇主自收到发明人关于发明产生的通知之日起算,如果雇主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则享有对该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否则,出合同另有约定外, 申请权归属发明人所有,如果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申请权共同属于雇主和发明人。
根据保加利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注册法》, 下列情况不能获得专利:
( 1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2 )艺术创作的成果;
( 3)智力、游戏或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 4 )信息的展示;
( 5 )对其进行商业利用将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发明,包括人类克隆方法;改变人类胚胎基因特性的方法;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类胚胎; 改变动物基因特性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可能使动物遭受痛苦,但对人类或动物却无任何重大医疗益处,以及用这种方法获得的动物的基因特性;
( 6 )通过治疗或手术对人类或动物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对人类或动物进行诊断的方法,但不包括用于这些方法的产品,特别是物质或组合
物;
(7)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以及实际上是通过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或动物品种。
根据保加利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注册法》专利的有效期限在申请提交之日起为 20 年。且需每年缴纳年费, 并随着保护年限的增长而递增。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支付,权利人可有 6 个月的宽限期,在支付恢复专利权的费用以及应付费用的两倍后,可恢复专利权。
- 国内申请程序
步骤一: 申请
根据保加利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注册法》和《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提交和审查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子方式( https://portal.bpo.bg/ )向保加利亚专利局(BPO)提交申请。
在保加利亚申请专利需要向保加利亚专利局提交保加利亚专利申请书。(详见附件 1-3:保加利亚共和国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外观设计授权申请书)
申请需要的主要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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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文件 |
附件 (如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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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申请书;(用保加利亚语写明专利的发明名称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 2.说明书。( 一式三份) |
1.权利要求书;(一式三份) 2.附图;(如有解释发明的必要, 一式三份) 3.摘要;(最多 150 字, 一式三份) 4.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和优先权证明文件; 5.授权委托书;(当申请是通过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时) 6.实际发明人的声明;(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时) 7.预算资助组织证明;(如果属于此类组织) 8.根据《中小企业法》为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交的声明;(可以在支付部分费用享受 50%的折扣) 9.许可证准备就绪声明;(如果申请人准备授予许可证) 10. 申请费缴纳证明; 11.验证形式要求费用缴纳证明; 12.初审及资格审查费用缴纳证明; 13.优先权费用缴纳证明。 |
提交申请所使用的官方语言为保加利亚语。申请程序中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保加利亚语或保加利亚语译文提交。文件以其他语言提交时,应当在3 个月内以保加利亚语提交译文。
步骤二: 保密审查及形式审查
向保加利亚共和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或欧洲申请,且此前未就同一发明提交过国内申请的,如果申请人是保加利亚公民且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有永久地址,或者是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有注册办事处的法人,保加利亚专利局则会根据《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注册法》第 45a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无需申请人提出,专利局会进行主动审
查。
在提交申请 1 个月内,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审查费用缴纳、是否符合优先权要求,是否提交保加利亚语译文(如有)等。如发现有不规范之处,应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 3 个月的补救期限。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做出答复或纠正不规范之处,则会被驳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便直接授权。
步骤三: 公开
专利申请应在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期满后立即在专利局官方公报上公布。也可在 18 个月期满前公布,但须提交一份提前公布申请,并附上费用支付证明。
步骤四: 实质审查
公布申请后的 3 个月的异议期内,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在异议期满后的 6 个月内 BPO 向申请人发送发明专利性意见、审查报告及书面异议(如有), 权利人可在 3 个月内对针对异议或者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步骤五: 授权
授予专利的公告应在作出决定 3 个月后立即在专利局的官方公报上发布。在公布后的 1 个月内,应授予专利权,并将专利说明、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记入国家专利登记簿。
本国专利申请流程图:
图一 保加利亚本国专利申请流程图
- 国际申请途径
( 1 )《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成员国 177 个,保加利亚共和国于 1921 年加入,《巴黎公约》第 4 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或商标
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 6 个月。
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上述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 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 6 个月内,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向国外申请专利。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仍有可能在其他国家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此外,有些国家在优先权期限超过后,还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恢复优先权。
《巴黎公约》途径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优先权制度,即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期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同时使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有机会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改善。在费用方面,通过《巴黎公约》申请海外专利, 申请人需要支付国外官费(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代理费、翻译费等。由于全部海外申请均需在有限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费用的发生会比较集中,如果在较多国家提出申请,就需要申请人有充足的资金准备。而且由于各国对专利法的语言、文件形式等要求均不相同,可能产生更多的代理费。
《巴黎公约》途径需要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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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文件 |
附加文件 (如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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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 |
1.序列表;(PDF 格式及 TXT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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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书附图; |
2.微生物保藏证明及保加利亚语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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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书摘要; |
3.微生物存活证明及保加利亚语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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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摘要附图; |
4.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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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利要求书。 |
5.优先权证明文件及保加利亚语翻译文本; 6. 申请权转让证明/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7. 申请费缴纳证明; 8.保密审查决定。 |
巴黎公约国际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步骤一: 选择申请类型
巴黎公约可用于申请两种类型的国际专利:国际申请和外国申请。国际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申请,选择巴黎公约的国家将按照国际机构的规定处理该申请。外国申请则是指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给选择巴黎公约的国家的专利局进行审查。
步骤二: 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首先需要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交专利申请。这个申请日将作为后续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
步骤三: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权利要求书、摘要和说明书等。这些材料需要满足国际机构和具体国家的要求。
步骤四: 递交国际申请
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的 12 个月内(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或 6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 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
步骤五: 国际初步审查
如果选择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的正确性。
步骤六: 国际报告和书面意见
国际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会生成一份国际报告,列出与申请专利相关的技术文献。此外,还会提供一份书面意见,对国际报告中列出的相关文献进行评论。
步骤七: 选择国家/地区进行专利审查
申请人需要根据国际报告和书面意见,选择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进一步的专利审查。
步骤八: 国家审查
进入国家审查阶段后,各个国家的专利局会根据自己的审查流程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工业适用性等。
步骤九: 缴纳费用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包括国际申请费用、国际初步审查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审查费用等。
巴黎公约途径专利申请流程图:
图二 巴黎公约途径专利申请流程图
( 3 )《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PCT 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 ,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解决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申请人向各国专利局申请的重复性劳动。截至目前,PCT 共有 153 个缔约国,保加利亚也为 PCT 的国际成员之一 ,因此中国企事业单位可通过 PCT 国际申请的方式申请专利在保加利亚获得保护。申请流程如下:
步骤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一个 PCT 成员国专利局或 WIPO 提出申请。 也可以以国内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 向一个 PCT 成员国专利局或 WIPO 国
际局提出,即申请人先提出一件或多见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然后在该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 PCT 国际申请,并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中国企事业单位可以在中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 PCT 国际申请,并要求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然后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内进入欧洲阶段。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通过 PCT 途径申请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法通过 PCT 途径进行专利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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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文件 |
附加文件 (如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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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 |
1.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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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书附图; |
2.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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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书摘要; |
3.序列表(PDF 格式及 TXT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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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摘要附图; |
4.微生物保藏证明及保加利亚语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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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利要求书。 |
5.微生物存活证明及保加利亚语译文; 6.委托书; 7.优先权证明文件及保加利亚语翻译文本; 8. 申请权转让证明/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9. 申请费缴纳证明。 |
PCT 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提交, 如果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PCT 组”。
步骤二: 国际检索
国际检索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对公开文献进行检索,并出具关于专利性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据此了解现有技术状况,初步判
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
步骤三: 国际公布
PCT 申请内容将自最早优先权日或者国际申请日起 18 个月届满之后由 WIPO 国际局公布。
补充国际检索(可选):补充国际检索不是 PCT 申请必经程序, 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申请人在国际检索之外可请求进行一项或多项补充国际检索,由进行国家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之外的其他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补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能够帮助申请人扩大检索的文献语言和技术范围,降低在国家阶段发现新的专利文献和其他技术文献的风险。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国际初步审查不是 PCT 申请必经程序, 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在进入各个国家阶段前,如果申请人希望进一步确认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可以选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即由某一国际初审单位进行初步的专利性分析。针对初步审查结果,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之后再进入各个国家阶段。
步骤四: 进入国家阶段
由于 PCT 尚未授权国际合作,专利授权任务由各国或地权专利局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需要申请人自行自动,申请人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 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 20 个月) 内向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利局审查程序不同,申请人需要查询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手续的,需缴纳宽限费后
在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办理。各国专利局按照其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PCT 途径专利申请流程图:
图三 PCT 途径专利申请流程图
(4)《欧洲专利条约》(EPC)途径与欧洲单一专利途径
欧洲专利局(EPO)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提供通过统一程序授予欧洲专利的法律框架。根据《欧洲专利条
约》(EPC),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 (法文、德文或英文) 、 一次申请即可。 一旦专利获得授权,专利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3 个月内向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所有 EPO 缔约国办理生效手续。一项欧洲专利申请最终可以在多达 38 个国家生效,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进行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欧洲专利处理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和授权及生效阶段。
EPO 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①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二者不一致时需说明原因); ②申请文件:官方语言(英、德、法)任意一种,或提交任意语言并在 2 个月内补交官方语言译文;③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要求优先权时), 当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齐全时,EPO 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经补正审查合格后,EPO 会启动检索工作,并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对可专利性作出第一次评述,该报告包括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检索意见两个部分。申请人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检索报告公布后 6 个月内缴纳指定国家费和审查费,并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同时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 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提起实质性审查请求的期限为 EPO 检索报告公开后 6 个月内。
在实质审查阶段,EPO 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以针对 EPO
的意见进行争辩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 4个月,可延期 2 次,每次 2 个月。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 EPO 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第三方意见。另外,申请人在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时,可以请求欧专局在不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参加“口审”的机会。这样,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之前,会发出注明口审时间和地点的口审邀请函。口审期限是无法延期的,并且口审程序可以在没有该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在欧专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在驳回决定送达起 2 个月内提起申诉,并在 4个月内提交申诉理由。在欧专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 收到该通知书后即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收到欧专局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书之后,申请人需要确认拟授权权利要求是否正确、审查员是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还需要确认申请人信息以及其他著录信息是否有错误。确认无误后,需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4 个月内提交另外两种官方译文的权利要求译文并缴纳授权和公告费。另外,如果不同意拟授权文本,申请人也可以向欧专局提出修订或更正请求。完成上述手续后,申请人将收到欧洲专利证书(电子版,纸质版已取消)。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 9 个月内,任何人(不包括专利权人)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异议的常见理由包括:专利保护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异议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分部来处理;该部门通常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审查员未参与过该专利的授权程序。
EPC 途径申请专利流程图:
图四 EPC 途径申请专利流程图
(5)欧洲单一专利途径
随着统一专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和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UP)新体系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 申请人在欧洲申请发明专利时将有了更多的选择。依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UPCA)第 89 条的规定,欧洲专利新体系(UP 和UPC)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到目前为止,单一专利的保护地域仅
覆盖包括保加利亚在内 17 个已经批准 UPCA 欧盟成员国。
欧洲单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也被称为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EP)后, 专利权人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 EPO 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申请, 而无需向传统欧洲专利分别到各个国家登记,也无需分别缴纳相应费用,该专利就可以在单一专利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单一专利途径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的欧洲专利逐个国家登记生效的途径,而是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选项,单一专利在申请和审查程序方面跟传统欧洲专利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根据 EPC 进行的。单一专利途径将与传统欧洲专利途径同时存在, 由申请人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生效程序不同
截至目前,单一专利体系的参与国包括保加利亚在内的 17 个(未来预计会新增 7 个国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专利权人只需向 EPO 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申请,生效后便可在 17 个参与国获得统一保护。而传统欧洲专利,申请人可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多达 44个国家( 39 个 EPC 成员国、 1 个延伸国和 4 个生效国)分别登记生效,并在各个生效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翻译要求不同
在单一专利制度开启之后,有一个关于专利翻译要求的过渡期(过渡期为 6 年,最多可延长至 12 年),在此过渡期内,专利权人通过单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单一专利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
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专利权人则应当提供授权专利全文在内的其他任何一种(法语/德语)欧盟专利申请官方语言的译文。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法语/德语,专利权人则应当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英语译文。
需要说明的是,该授权专利的全文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相比于单一专利,传统欧洲专利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需要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语言(如果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时用的是英语译文,当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则需要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另外两种欧洲专利的官方语言德语和法语,反之亦然), 而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开后,专利权人需要在3 个月内到各个目标国(包括保加利亚在内等十国)去办理生效手续,在进入生效国时,专利权人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要求提供该生效国的官方语言译文。
专利年费缴纳不同
欧洲专利生效后,在专利年费缴纳方面,对于单一专利,专利权人只需每年以一种货币向 EPO 一次性缴纳即可;而对于传统欧洲专利,专利权人需要每年到各个生效国缴纳年费,并且要以该生效国的国家货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想要在 4 个以上的 UPCA 缔约成员国中生效,从专利总成
本角度考虑可以选择走单一专利途径以降低年费。选择的国家越多,成本节约方面越有优势。如果申请人想要在少于四个国家得到专利保护,建议传统欧洲专利途径。
法院管辖不同
由于单一专利是在所有UPCA 参与成员国统一授权生效的,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侵权、专利撤销和不侵权声明等)将始终受统一专利法院(UPC)专属管辖,所以单一专利一旦被无效(撤销),其将在所有成员国统一无效(一荣俱荣,这对于胜诉方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一损俱损,对于败诉方则是不利的)。
而对于传统欧洲专利,由于其需要在指定的每个目标国家单独生效,在生效后成为了各个生效国的国家专利,所以传统欧洲专利的无效只会在作出无效决定的目标生效国有效,也就是说,在个别 EPC 成员国被诉专利无效,并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的专利有效性。
需要说明的是,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 UPCA 成员国范围内与单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而其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 UPCA 成员国。不过,对于传统欧洲专利而言,UPC 设定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暂定为7 年,可延长至 14 年,此过渡期不同于单一专利的翻译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在 UPCA 成员国范围内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来说,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其生效成员国国家法院以及UPC 的双重管辖(单一专利则受到 UPC 的强制管辖)。在过渡期内,对于传统欧洲专利,UPCA 还设置了“退出(opt-out) ”程序,专利权人可以选
择将其传统欧洲专利从统一欧洲专利管辖范围中退出(opt-out), 从而仅保留其生效国的国家法院专属管辖权。在过渡期结束后则不再允许专利权人选择退出。在声明退出前,UPC 若已受理针对该专利的诉讼,权利人则不能声明退出。专利权人一旦声明退出,在过渡期结束后,还专利有关争议和纠纷仍受生效国国家法院专属管辖,不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专利维护成本不同
从专利的维权角度来看,由于单一专利是由 UPC 专属管辖,所以其涉及的诉讼程序(包括专利侵权和无效等)都将由 UPC 统一裁决。这样可以将原本需要在多个 UPCA 成员国分别处理的争议和纠纷一次性集中处理,能够有效地缩减多国诉讼所耗费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成本。相比之下,传统欧洲专利则需要通过各个生效国的国家法院进行诉讼,从而会耗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金钱。
需要注意的是, 巴黎公约适合希望 活选择目标国家且对资金准备充足的申请人; PCT 国际申请更适合目标国家范围广泛、希望延迟进入国家阶段决策的申请人; EPC 途径专注于欧洲专利保护,适合需要覆盖多个欧洲国家、追求集中管理和高效处理的申请人。不同方式各有优势,应根据企业专利战略和目标市场选择适宜的方式。
(二)商标
1.简介
根据保加利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规定, “商标”是指能够将某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这些标志可以是文字
(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画、商品形状或者包装、颜色、声音的组合或者任何上述标志的组合。
根据保加利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和《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制作、申请和审查条例》的规定, 以下标志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 1 )文字标志,由文字、字母、数字或其他标准排版字符或其组合构成;
( 2 )图形标志,采用非标准字符、样式、布局、图形特征或颜色;
( 3)颜色标志,由一种无轮廓的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组成;
( 4 )声音标志,由声音或声音组合构成的商标;
( 5 )三维标志,由三维形状组成;
( 6 )全息图标志, 由具有全息特征的元素组成;
( 7 )位置标志,特点是以特定方式将其置于或粘贴在产品上;
(8) 图案标志,特点是有规律地重复一组元素;
( 9 )运动标志,由发生移动或位置变化的元素组成;
( 10)多媒体标志,由图像和声音组合而成;
( 11 )纹样标志,包含一组规律性重复出现的元素;
( 12 )其他标志, 不属于所列任何类型的标志。
保加利亚商标包括还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用于识别根据其使用规定获准使用该商标的团体(协会,制造商、生产商或贸易商团体,公法法人)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应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用于区分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料、制造方法、质
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地理来源除外)。
在保加利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自申请之日或要求的优先日期开始),每一次续展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且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需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未在该期间提出申请,可以宽限 6 个月,但须支付额外费用。
- 国内申请程序
步骤一: 申请
根据保加利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以及《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制作、申请和审查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方式( https://portal.bpo.bg/ )向专利局提交。
保加利亚商标申请需要提交保加利亚商标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 4:保加利亚共和国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书);
在申请前,申请人应明确其申请的标志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并根据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国际分类标准对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将分类结果填入商标注册申请表中。
向保加利亚专利局提交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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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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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营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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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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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或服务清单以及商品所属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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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张商标图样,尺寸要大于 3cmx4cm、小于 5cmx7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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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付规定费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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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国申请人还须提供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如申请注册产地名称且产地名称已在申请人所在国提出申请,须提交其本国申请证明。 |
步骤二: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步骤三: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针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分类是否符合尼斯分类等内容。
步骤四: 授权
对将被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要在授权通知日起2 个月内缴纳注册费。缴纳注册费后,注册商标将在商标公报中进行公告。
本国商标申请流程图:
图五 保加利亚商标申请流程图
- 国际申请途径
( 1 )欧盟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欧盟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的, 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申请人通过向 EUIPO 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 27 个欧盟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到单一国家进行注册保护。任何自然人及法人,均有权向 EUIPO 提交欧盟商标申请; 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EEA)的申请人必须交由一名来自 EEA 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
申请流程:
欧盟商标的申请流程包括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告以及注册成功。
步骤一: 商标查询
选定商标后,申请人可以提前使用 EUIPO 官网的商标电子检索系统eSearch plus 或者 TMview 进行商标检索, 以查看与在 EUIPO 或者欧洲国家已注册的商标或商标申请是否会构成潜在冲突。
可申请类型
①普通商标。一个单独的标记可用于区分某特定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个商标必须由单个个体所拥有,单独商标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法人或自然人拥有,这意味着申请人可具有多种类型。
②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将公司或协会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集体商标有利于建立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的信心。目前集体商标多数用于识别具有一定特征的产品。欧盟知识产权局目前规定仅限于制造商、服务提供商、贸易商协会以及受国际公法管辖的法人协会才能申请集体商标。
③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推出。尽管在国家体系中已经存在多年,但它们是欧盟标准的新型商标。它们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符合认证机构或组织的认证要求,同时也是监督质量的标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机构、以及受政府管辖的主体都可以申请欧盟认证标志,但前提是该申请人不从事涉及提供认证产品或服务的业务。
步骤二: 提交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必须向 EUIPO 提交。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纸质文件提交商标申请,亦可以通过 EUIPO 官网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 EUIPO 提起商标申请的, 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等;
( 2 )申请商品或服务类别;
( 3)清晰的商标图样;
(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5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 6 )欧盟商标注册委托书。
步骤三: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EUIPO 将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首先, EUIPO会对商标形式、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及确定申请人是否
已经缴纳基础费用。如果审查员检测到任何问题或者有任何异议,会向申请人下发官方文件,申请人需要在 2 个月内来补救任何不足之处并作出答复。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回答不能完全解决顾虑,或者如果申请人没有回应,官方将发布最终决定,部分或全部拒绝申请。若对决定不服, 申请人提出可上诉。
然后,EUIPO 仅会对申请商标进行“绝对理由”方面的实质性审查,例如申请商标是否存在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等情形,但不会因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而主动驳回申请商标。
步骤四: 公告及异议阶段
申请商标通过审查后,EUIPO 会在欧盟商标官方公报上对申请的商 标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在此方面,与中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不同,异议人只能基于“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申请,但不能基于“绝对理由”提起异议。
步骤五: 商标注册阶段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EUIPO 将在欧盟商标公报上予以注册公告并下发电子注册证。欧盟商标注册后 10 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后可以无限次办理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欧盟商标注册后 5 年内必须投入使用,否则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任何人还可以向 EUIPO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服 EUIPO 最终决定的,也可以按照上段步骤进行上诉。欧盟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 EUIPO 备案。
步骤六: 缴纳费用
在 EUIPO 收到商标申请后的 1 个月内,申请人需要支付基本费用。基本费用为 850 欧元,仅包含在一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需指定使用在两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费用为 900 欧元。对于三个类别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类别,费用增加 150 欧元。这些费用是基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而相应增加的。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图:
图六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图
( 2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也称为马德里体系,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相对于单独去国外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
步骤一: 准备申请材料
在申请马德里商标之前,需要收集和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商标样本、申请人信息、目标国家或地区清单等。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申请的成功。同时,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申请要求和流程,以便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马德里体系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通常情况下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②外文申请书(MM2 表格);
③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④委托代理人的, 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⑤指定美国的, 一并提交 MM18 表格;
⑥基础商标信息,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⑦申请人信息, 如国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⑧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步骤二: 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之一: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成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国民;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成为马德里联盟的居民;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当中,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申请必须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接受的语言之一提交,通常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这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以及原始办公室的规定。
申请通常需要通过申请人的原始办公室提交给 WIPO。这意味着,即使申请是针对国际保护,也必须首先通过申请人所在国家的商标办公室。
当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其原始办公室向 WIPO 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一旦申请提交,WIPO 将审查该申请以确保符合行政要求,然后将其转发至指定成员国的商标办公室进行实质审查。每个指定国将根据其国家法律独立决定是否授予保护。
步骤三: 缴纳费用
根据指定的国家数量和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可以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商标局或 WIPO。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申请人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的规费如下:
①基础申请费:
黑白商标图样: 653 瑞士法郎;
彩色商标图样: 903 瑞士法郎。
②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③附加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 3 个,每增加 1 个类别, 则增加 100 瑞士法郎。
④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常见的国家/地区有: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单独规费的国家费用标准都不一样。注意,日本的单独规费则分两次收取, 一次是申请费, 一次是注册费。
⑤转让: 177 瑞士法郎 (每个国际注册号)。
⑥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变更: 150 瑞士法郎(每件变更申请)。
⑦续展:基础注册费: 653 瑞士法郎。补充注册费: 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附加注册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 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 3 个,每增加 1 个类别,增加
100 瑞士法郎。单独规费: 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详见单独规费表。宽展费:逾期未续展的,仍有 6 个月的宽展期,需加收宽展费 326.5瑞士法郎。
步骤四: 初步审查
国家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符合国际申请的要求。一旦获得本国商标局的批准,申请将被转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步骤五: WIPO 的形式审查
WIPO 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符合马德里体系的要求。一旦通过 WIPO 的形式审查,申请将被通知给所有指定的成员国,供它们进行实质性审查。
步骤六: 国家级审查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局在接收到国际申请后,将根据本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要求,将批准商标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如果有异议或拒绝注册,申请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申诉或解决。
步骤七: 授予或拒绝保护
每个指定国家将决定是否授予商标保护。国家商标局的决定将直接通知 WIPO,然后 WIPO 会将这些信息传递给申请人。一旦商标在所需国家获得注册,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维护,如按时续费和更新变更(如所有权转移、名称或地址变更等)。
马德里商标申请流程图:
图七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流程图
综合比较两种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 欧盟商标更适合聚焦于欧洲市场的企业,而马德里体系则为需要全球范围保护的企业提供便利。从费用和效率来看, 马德里注册对多国保护更具成本优势; 欧盟注册适合在欧盟内的集中业务。从后续管理来看,两者均提供简化的后续管理流
程,但马德里体系更适合需要动态调整保护范围的情况。综上所述,欧盟商标主要推荐给在欧盟开展业务的企业;而马德里商标则是推荐给希望通过单一申请覆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化企业。
(三)著作权
1.简介
保加利亚《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便可自动获得保护,无需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要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在保加利亚获得著作权保护主要有两种依据,一种是依据《著作权与邻接权法》, 一种是依据我国与保加利亚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从而获得保护。
2.本国获取
保加利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但作者为证明具有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有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以维护其自身权益。著作权登记的主体应为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
申请流程:
步骤一: 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准备的材料提交给保加利亚相关的版权登记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
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①登记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扫描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文件;
③作品样本(如文字作品需提供手稿或打印稿;美术作品提供照片或
原作;音乐作品提供乐谱或录音; 影视作品提供视频文件等);
④权利归属证明文件,若为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等,需要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委托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需要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以明确代理的权限和范围。
⑥作品说明书: 申请人对作品的创作意图、创作过程、主题、内容特点等进行简要说明。
步骤二: 形式审查
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形式审查通过后,主管机关将下发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归属等方面。
步骤三: 公告注册
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若审查不通过,则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根据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 国际申请途径
( 1 )伯尔尼公约获取
《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的简称,是关于著作权(又称版权)保护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同时也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其于 1886 年 9 月 9 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 1887 年 12 月 5 日正式生效。《伯尔尼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该公约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随着美国( 1989 年)和中国( 1992 年)的加入,《伯尔尼公约》真正成为一个世界范围保护版权的统一体系,成为版权国际保护的事实上的标准,在其后的有关版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均将公约的规定作为基本要求, 到 2021 年 3 月,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达到 179 个。该公约的现行文本是 1979 年文本,它主要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受保护作品的范围、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特殊待遇问题等作出规定。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相同。
①伯尔尼公约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
所提供的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著作权保护。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需任何手续。也即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审核、注册、缴纳样本等手续。
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保护作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虽然在公约中并没有设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的规定。但是最低保护限度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条款中体现出来。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②作品国际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 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该公约其他成员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只要该作者是该公约缔约国的公民或居民,即使未出版的作品也应当受到保护。缔约各
国必须保证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缔约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由于中国与保加利亚同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公民及企业的作品如需要在保加利亚获得保护,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需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