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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塔吉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行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中亚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枢纽地。5月18日至19日,中国—中亚峰会在陕西西安举行,在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两年,陕西与中亚五国外贸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年均增长31.1%。中亚五国已成为陕西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伙伴。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国际间经贸往来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为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善用规则掌握主动权,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专业团队编写了《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中亚五国系列报告。

《塔吉克斯坦篇》从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入手,给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导建议,帮助企业掌握当地知识产权规则,有效运用当地知识产权制度顺利拓展海外市场,为我省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指引编写组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塔吉克斯坦主要通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明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外观设计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商标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定。

(一)专利法律制度

塔吉克斯坦专利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明法》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外观设计法》,其中《民法典》对专利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专利权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发明法》和《工业外观设计法》中,但对实用新型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塔吉克斯坦专利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专利保护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塔吉克斯坦采取先申请保护原则,即针对多个申请人对同一个专利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授权给最先提出的申请人。

(2)优先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已经被公开过的技术,则将不能获得授权。但是,若申请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提交之日前6个月内,在官方或官方组织的展览会公开或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官方和官方组织的展览中被公开的,且是由发明者或者申请者或任何已经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创造信息的人披露的,不视为已被公开披露,不影响专利申请。

(3)国民待遇原则

在塔吉克斯坦,外国人可根据在塔吉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与在塔吉克斯坦的公民同等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

2、专利保护主体

发明人是指以创造性劳动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若发明是由多人一同参与完成则所有参与人均为发明人。发明人之间权属问题由发明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明创造中没有创造性贡献,只是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上的协助,或只对专利注册与实施提供帮助的,均不是发明人。

关于职务发明,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如单位与员工未明确约定专利权属的,且本单位员工是履行工作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其中员工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设施、技术等其他支持完成的发明,或者履行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也被视为职务发明。若职务发明是由多个发明人在完成多个单位的合作时产生,则专利的归属由单位之间自行约定。

3、专利保护客体

塔吉克斯坦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明法》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外观设计法》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其保护客体包括发明、小发明、外观设计,但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但小发明专利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

4、保护期限

塔吉克斯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从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小发明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专利权人在得到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延长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可请求延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5、国际合作

塔吉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议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亚专利共约》《关于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海牙协定的日内瓦条例》《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二)商标法律制度

塔吉克斯坦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2007年3月5日实施的《商标法》及《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对商标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商标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商标法》中。

塔吉克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塔吉克语。塔吉克斯坦采取注册保护原则,商标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需要通过法律对商标进行保护,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塔吉克斯坦商标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商标注册的客体

根据塔吉克斯坦《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接受一标多类申请。任何能够将某人的商品、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来的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声音、外观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2、商标注册的方式

塔吉克斯坦是《TRIPS协定》《商标法条约》《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且已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故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在塔吉克斯坦获得商标权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3、商标的保护期限

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4、商标的无效

在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后如存在以下情形可被申请无效:

(1)与在先商标冲突;

(2)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的;

(3)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

(4)商标缺乏显著性的;

(5)商标仅为描述性词汇的;

(6)商标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或词汇;

(7)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8)商标为地理标识的;

(9)商标使用具有欺骗性。

5、商标的撤销

在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后并不是永久地受到法律保护,还存在被他人撤销的可能性。商标撤销主要指的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具体而言为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向主管机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市场调查结果、营业额等作为证据材料以进行抗辩。

6、商标国际保护

塔吉克斯坦参加的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关于国家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尼斯协定》等。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

塔吉克斯坦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为《民法典》和《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其中《民法典》对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中。

根据该法律规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创造活动成果,无论其名称、内容或特点以及表达的方法或形式如何,其均享有著作权。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塔吉克斯坦著作权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著作权的主体

作品的著作权自作者完成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

匿名或化名出版作品的,除非另有证明,在作品上标明的名字或称号为作者,其作者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直到作者标明或公开自己的身份。

2、著作权的客体

塔吉克斯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在该国内完成的作品外,还保护以下作品:作者及其受让人为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外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但在塔吉克斯坦领土外保留任何客观形式的作品;根据塔吉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提交人或其受让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塔吉克斯坦境外发表的作品,或在塔吉克斯坦领土之外未发表但保留任何客观形式的作品。如果作品在塔吉克斯坦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出版,则认为该出版物在塔吉克斯坦首次出版。

塔吉克斯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的可获得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学作品;

(2)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

(3)剧本作品;

(4)舞蹈作品、话剧作品;

(5)带或不带乐谱的音乐作品;

(6)视听作品;

(7)美术、雕刻和图表作品以及其他平面艺术作品;

(8)实用艺术作品;

(9)建筑、城市规划、园林设计与园艺作品;

(10)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1)与地理、地貌等科学领域相关的地图、规划、草图、插图和三维作品;

(12)计算机程序;

(13)其他作品。

此外,可获得保护的作品还包括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其中演绎作品包含翻译、改编、注释、评论、音乐编曲和其他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演绎的作品;汇编作品包含选集、集合和其他对材料进行选取和编排等智力创造产生的汇编数据库。

根据《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相关规定,以下内容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官方文件及其官方翻译文本;

(2)国家官方标志,如旗帜、徽章、勋章、钱币及其他国家标志;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关于事件和事实的信息。

3、著作权的权利类型

根据塔吉克斯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括身份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进口权、展览权、表演权、传播权、放映权、翻译权、改编权等。就作品使用而言,作者拥有处置、利用或使用作品的权利,或授予第三方以全部或部分利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转让或终止后,作者仍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利。

4、著作权的期限

根据《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该延续到作者死后50年。作者死后30年以来首次出版的作品其著作权自出版后次年的1月1日起至发布后50年后终止。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权等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应延续到最后一位去世的作者死后的50年为止。除法律另有规定,集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延续到该作品首次出版或发表后的50年。

5、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不经作者或权利人的同意且在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但使用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1)在合法出版的作品中出于科学、研究、辩论、批评和信息目的而在原文和翻译中引用,引用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包括以新闻评论的形式复制报纸和杂志文章的摘录;

(2)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出版物、广播电视广播、录音录像制品中使用合法出版的作品及其摘录作为插图,并在所声明目的的范围内;

(3)通过报刊、广播或有线传播方式复制在报纸或杂志上合法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文章或广播相同性质的作品,作者明确禁止的除外;

(4)在新闻、广播或有线通信中为公共信息复制公开发表的演讲、演说、报告和其他类似作品,但信息目的必须在合理范围内;

(5)通过摄影、广播或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在此类事件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以对时事评论进行复制或传播;

(6)以凸点字体或者其他盲人特殊方式非营利性地复制合法出版的作品;

(7)图书馆和档案馆合法出版的作品,用于修复、更换丢失或损坏的副本;

(8)教育机构供课堂使用的合法出版在文集、报纸和其他期刊上的单篇文章和短篇作品的简短摘录。

二、知识产权的获取

(一)专利权的获取

中国企事业单位在塔吉克斯坦获取专利权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本国申请,即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当地直接申请专利,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提出国际申请,第三种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1、本国申请

塔吉克斯坦申请专利的管理机构是塔吉克斯坦经贸部下属的国家专利信息中心,企业办理专利申请需主动向国家专利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由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专利证书。

(1)审查流程

  • 提出申请

根据塔吉克斯坦《发明法》和《工业外观设计法》相关规定,授予专利的申请书以塔吉克语或者俄语递交,以其他语言递交的文件,应当附塔吉克语或者俄语译文,译文应当由申请人在自向专利审核机构递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此期限可通过额外支付费用的方式延长。

居住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的自然人或者外国法人可以通过在塔吉克斯坦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相关事务。

  • 专利审查

在塔吉克斯坦,发明专利申请须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小发明及外观设计仅进行形式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在自递交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会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规定,如需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将会审查补充材料是否改变发明的实质内容,若补充材料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超出第一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范围则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超出部分可在收到通知后另行进行专利申请。如果经审查发现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发明法保护的内容,则申请将被驳回。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在自接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人未按时提交也未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的,申请视为被撤回。申请书经形式审查证明符合要求时,申请人收到受理申请通知并注明其递交日期。

在收到全部发明专利申请材料后的3年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缴纳的费用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为被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经实质审查,符合发明专利授予条件的,做出授予发明的决定。

  • 专利的授予

塔吉克斯坦专利审查部门在申请人缴纳专利授权费后向权利人颁发证书,并将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列入塔吉克斯坦国家发明登记簿或者塔吉克斯坦外观设计登记簿中,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授予专利。

专利申请人须自收到授予专利决定之日起两个月缴费,否则有关申请视为撤回,将不会对专利进行授权、登记及公告。

(2)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外国人在塔吉克斯坦申请专利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根据相关规定,在塔吉克斯坦申请专利须提交以下文件:

  • 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书须载明专利名称、发明者姓名、申请人、地址等;
  • 说明书,申请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内容应以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标准;
  • 摘要;
  • 附图及其他说明材料;
  • 按规定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单据。

(3)专利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 专利证书中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
  • 专利权证书的颁发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2、巴黎公约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4年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申请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就专利申请来说,在任一个成员国提出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的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巴黎公约》第四条同时也规定了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六条规定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相互独立意味着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授权或拒绝、或撤销、或无效、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2)申请流程

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可要求享有优先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该日期视为优先权日;

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发明创造向各申请人意向申请的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分别单独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由各国分别依据各自本国法律进行审查,进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3、PCT国际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解决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申请人向各国专利局申请的重复劳动。截至目前,PCT共有153个缔约国,塔吉克斯坦也为PCT的成员国之一,因此中国企事业单位可通过PCT国际申请的方式使其专利在塔吉克斯坦获得保护。

(1)申请流程

PCT国际申请的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需要完成审查、检索和公布的所有程序,同时还有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而初步审查通过后,将会进入国家阶段,专利权的授予工作将会由被指定或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来完成。具体流程详见如下附图:

在国际阶段申请流程如下:递交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补充国际检索(可选);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国家阶段申请流程如下:由于PCT尚未授权国际合作,专利授权任务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需要申请人自行启动,申请人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内向其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利局审查程序不同,申请人需查询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手续的,需缴纳宽限费后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各国专利局按照其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申请材料

  • PCT申请表:需包含申请人信息、发明名称、申请国家等基本信息;
  • 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实施方式等;
  • 权利要求书:列出发明的具体权利要求,须注意专利保护的范围将根据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而确定;
  • 摘要:简要描述发明的主要特点和技术效果;
  • 专利图纸:清晰、准确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功能;
  • 申请费用支付证明: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提供支付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
  • 发明人声明:全部发明人对科技创造的署名声明;
  •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有):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供具有优先权相关的证明文件;
  • PCT国际搜索费支付证据(如符合条件):如果选择进行国际搜索,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

(3)申请方式

PCT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如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二)商标权的获取

中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要获取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塔吉克斯坦本国申请注册,即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直接申请商标权;第二种是依据与塔吉克斯坦共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本国注册

按照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塔吉克斯坦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塔吉克斯坦商标局通常不直接受理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申请人需首先向当地知识产权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凭借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方可到当地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一般情况下,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需要1年左右。

塔吉克斯坦商标局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在塔吉克斯坦,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外观等,其中,颜色组合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在塔吉克斯坦商标申请进行介绍:

(1)申请流程

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要流程如下:

  •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并递交资料;
  • 商标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
  • 申请人进行根据受理通知进行缴费;
  • 商标局在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完成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进行公告;
  •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之时起至实质性审查结束期间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 未发现不予注册的情形的,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审查未通过的则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但需要注意的是,塔吉克斯坦目前暂无完善的异议程序,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任何人可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后,任何人认为某一注册商标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也可通过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请材料

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商标注册的基本材料如下:

① 商标图样;

② 申请商标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③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④ 委托书;

⑤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2、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国民以及在缔约国内符合《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的人有权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马德里国际注册进行介绍:

(1)申请主体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可以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所确定的主体,即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2)申请流程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 基础国家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否则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种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协定》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 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后,通过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本国商标局将对该申请予以证明,并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英文或法文)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 国际局形式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 指定国实质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审核,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方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作出不给予保护的驳回决定,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则该国际注册不在被指定成员领域内生效。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 申请商标时间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18-24个月。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没有官方回执,如核准注册的会直接发出注册证书。

(3)申请材料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 外文申请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我国要求以英语或者法语提交;
  • 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三)著作权的获取

不管是塔吉克斯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还是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都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便可自动获得保护,无需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要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故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塔吉克斯坦要获取著作权保护主要有两种依据,第一种是依据塔吉克斯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二种是依据与塔吉克斯坦共同签订的《伯尔尼公约》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本国获取

塔吉克斯坦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

2、伯尔尼公约获取

《伯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生效。《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著作权的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1)伯尔尼公约保护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著作权保护。

  •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因此,只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审核、注册等手续。

  • 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保护作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2)作品国际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公约其它缔约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缔约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缔约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由于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同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公民及企业的作品如需要在塔吉克斯坦获得保护,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需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

值得广大企事业单位注意的是,无论是采取本国申请还是依据塔吉克斯坦和中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获得知识产权都是一项具有很高专业度的事宜,建议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且经对中国企事业单位在海外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分析发现,有大量案件未能完全达到维权目的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如专利撰写质量不高、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准确等,加之中国企事业单位往往对当地知识产权审查方式及申请流程不了解,因此影响知识产权的质量,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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