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关于专利撤销程序中反诉修改的裁决
发布时间:2025-08-25 02:18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2025年6月6日,Sunstar工程欧洲有限公司在曼海姆地方分院诉Ceracon有限公司(案件号:UPC_CFI_745/2024)。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近期明确了其在专利诉讼中对修改撤销反诉的严格立场。曼海姆地方分院裁定,若遗漏是因现有技术检索中的疏忽所致,当事人不得在首次提交撤销反诉后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或撤销理由。该判决凸显了在UPC程序启动之初进行全面准备的重要性。
背景
Sunstar对CeraCon提起了侵权诉讼,作为回应,CeraCon提交了撤销涉案专利(EP4108413)的反诉,其中包含现有技术引用和论证。两个月后,CeraCon试图引入一项额外的现有技术,辩称其近期才知悉该材料,尽管此前已委托知名公司进行过勤勉的现有技术检索。CeraCon主张,允许修改材料不会损害Sunstar的利益,尤其因该现有技术是Sunstar自身的专利申请,且由本案中代表Sunstar的同一代理机构提交。CeraCon进一步指出,若《程序规则》(RoP)第263条关于案件修改的要求适用于反诉的撤销,至少应宽松适用,且《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及RoP均未明确排除在反诉撤销请求的答辩回复中引入新的无效理由。根据RoP第263.2条,法院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应准许修改案件材料:(a)当事人无法通过合理勤勉在更早阶段提出修改;(b)修改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Sunstar反对该修改请求,并替代性要求获得两个月期限以作为新提交的现有技术材料的回应时间。
裁决
曼海姆地方分院驳回了修改反诉请求的申请。RoP第263条同样适用于撤销反诉与侵权诉讼,禁止逾期引入新的现有技术或理由。法院强调,所有理由及支持文件必须按照RoP第25条要求包含于初始的反诉中。反诉被告在准备抗辩时需具有确定性,且不必首次在再答辩状中针对新攻击进行防御,这一利益优先于反诉原告后期引入新论证的利益——无论最初遗漏的原因如何。
关键要点
本判决标志着UPC严格的程序主义立场。这与德国等部分国家法院更灵活的实践形成了对比,后者有时允许在诉讼后期提交现有技术。因此,UPC的诉讼当事人须确保在提交撤销反诉时已识别并涵盖所有相关理由及支持文件。UPC诉讼要求充分且早期的准备工作。(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