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A就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提交的地理标志相关案件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5-11-28 11:41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国际商标协会(INTA)已就第一上诉委员会(First Board of Appeal)在R1946/2024-1号案件(Salva Cremasco案)中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的临时裁决的移交问题,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扩大上诉委员会(Grand Board)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简报(第三方观察意见书)。
该案件涉及某标志的可注册性,该标志的使用需符合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Salva Cremasco”的要求,该名称已由欧盟委员会注册为PDO。EUIPO最初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6(2)条驳回了该申请,主要理由是:该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可能误导公众。具体而言,EUIPO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Salva Cremasco PDO注册所有人(即生产者协会成员)的外部人员,只要其使用符合产品规范,亦可依法使用该地理名称,此类使用与集体商标的性质(即保证产品来源于生产者协会的集体商业来源)不一致。
INTA提出以下立场:
欧盟法律体系允许地理名称由欧盟委员会注册为受保护地理标志(PGI)或PDO,同时也可由EUIPO注册为欧盟集体商标。这两套法律体系均规定生产者团体可申请相应保护,但也允许非相关生产者团体成员的外部人员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及诚实惯例的前提下使用该地理名称。因此,EUIPO已允许在欧盟委员会注册为PGI或PDO的产品平行注册为欧盟文字集体商标,例如摩德纳香醋(Aceto Balsamicodi Modena)、、德累斯顿圣诞蛋糕(Dresdner Christstollen)、哈罗米奶酪(Halloumi)、马德拉酒(Madeira)、帕尔玛火腿(Prosciutto di Parma)、阿利坎特牛轧糖(Turron de Alicante)以及蒙特普尔恰诺贵族葡萄酒(Vino Nobile di Montepulciano)等。
欧盟立法者已在《欧盟商标条例》第74(2)(2)条中明确规定,非集体商标所有人(即生产者团体成员)的外部人员可在符合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使用该地理标志。特别是,若外部人员有权使有权使用该地理名称时,欧盟立法者为化解地理来源标识与商业来源标识之间的冲突,已明确接受集体商标作为商业来源标识原则的例外情形。
因此,当涉及地理标志和名称的集体商标时,根据争议决定援引的《欧盟商标条例》第76(2)条驳回理由不适用,因为这与欧盟立法者允许生产者团体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欧盟立法者并不要求所有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商业参与者必须加入生产者团体。
《欧盟商标条例》第74(2)(1)和(2)条适用于《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定义下的所有标志,因此既适用于文字标志,也适用于图形标志,且二者之间不作区分。因此,不应适用不同标准。
因此,EUIPO必须对作为文字的地理标志与与图形相关联的地理标志一视同仁,且不能以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6(2)条可能具有误导性为由驳回涉案集体商标申请,因为这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其表明协会成员身份的基本功能。
最后,平等对待和合理行政原则要求EUIPO对作为欧盟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采取统一的处理标准,无论该地理名称是作为文字集体商标还是图形集体商标提交的。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