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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印度生物仿制药专利侵权纠纷的门槛

发布时间:2025-09-17 10:08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就涉及生物仿制药的侵权纠纷来讲,印度的药品专利法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且正在不断发展的领域。2025年7月18日,德里高等法院在美国施贵宝有限责任公司(E.R. Squibb and Sons LLC)起诉印度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Zydus Lifesciences Ltd.)一案中颁布的命令就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该法院发出了临时禁令,禁止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在2026年之前生产或交易抗癌药物纳武利尤单抗(Nivolumab)的生物仿制药版本,即该公司需要等到第340060号印度专利到期。生物仿制药是一种专门开发出来以用于复制那些已获得批准生物制剂(也被称为参比制剂)的生物药物。尽管生物仿制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指标上会与原研药对齐,但一旦参比制剂的专利到期,它就会由不同的制造商进行生产。虽然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它们在临床表现上却具有高度的可比性。在印度,它们的审批工作由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等监管机构负责管理,该组织会评估相关治疗用途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上的等效性。然而,生物仿制药只是一种监管标准,而不是用于认定侵权的标准。

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随后在德里高等法院对上述命令提起了上诉。

案件事实和程序背景

原告施贵宝及其印度的被许可人BMS是与纳武利尤单抗有关的组合物和工艺专利的所有者,在印度的专利号为340060,标题为“用于治疗癌症的针对程序性死亡1的人类单克隆抗体”。原告率先提起了诉讼,声称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即将在2026年5月2 日印度专利到期之前将纳武利尤单抗的生物仿制药产品进行商业化。然而,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已向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发出了停止通知。作为回应,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断然否认其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活动,并表示他们的生物仿制药仍在进行临床试验。基于此,原告最初并不认为对方构成了侵权。然而,随着后续出现的一封匿名第三方电子邮件暗示被告即将推出这款仿制药,原告终于转变了立场。

尽管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尚未销售该产品,但原告依然决定通过其公开发布的监管文件和有关临床试验的披露信息来指控这一迫在眉睫的侵权威胁。德里高等法院在于2025年5月8日发出的临时命令中指出,虽然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正在对其拟议的纳武利尤单抗生物仿制药进行临床试验,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被告启动或上市销售这种仿制药的直接证据。因此,法院允许被告继续进行一部分活动,但同时也警告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在进入随后的诉讼程序之前不要开展任何商业化工作。

法律上的考量因素

有关预防性救济的证据标准

印度法院在处理临时禁令时一直秉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这些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当事人存在着对“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迫在眉睫的侵权行为”的合理担忧,同时还确立了强有力的初步证据,法院有权在实际侵权发生之前就给予临时救济。临时救济的理论基础起源于普通法,特别是康诺特实验室有限公司(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诉史密斯克莱美制药公司(SmithKline Beecham Pharma Inc.)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识到需要在损害发生之前就进行阻止,当然前提是存在着可信且直接的侵权威胁。在施贵宝这起案件中,法院主要根据内部通信、监管文件和第三方匿名电子邮件授予了预防性的救济措施。虽然原告辩称这些构成了被告即将启动仿制药上市工作的指标,但这些证据是否是充分的仍是法院需要分析的问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尽管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否认其有任何启动上述工作的意图,但法院认为确实应该立即采取预防性的措施。

将监管和专利框架融合在一起

法院观点的核心是其根据监管法可将生物仿制药与专利侵权行为挂钩。生物仿制药是由CDSCO等监管机构确定的。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的认定会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指控侵权产品之间的比较。

法院指出,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产品申请将原告的纳武利尤单抗确定为参比制剂。根据印度的规定,生物仿制药应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目标氨基酸序列。法院认为,事实上这已经承认了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产品将具有相同的专利序列。法院将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监管文件和生物仿制药权利要求视为潜在的侵权。

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辩称其产品没有侵权,因为与涉案专利声称的抗体会与PD-1蛋白质“特异性结合”不同,他们的产品还会与其他的蛋白质结合。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特异”一词并不意味着“完全”。

此外,法院还驳回了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就“延迟提起诉讼”所提出的指控,并接受了原告的诉讼时间表。

博拉豁免(Bolar Exemption)

印度《专利法》第107条A款允许第三方使用专利发明,而无需承担向监管机构提交信息的法律责任。该条款通常称为博拉豁免,旨在促进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在专利到期时及时进入到市场中。

在施贵宝一案中,法院不同意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这一豁免政策,并质疑该公司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其行为仅限于监管的用途。法院认为,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要约销售或销售任何侵权产品均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因此,法院表示,在上述期间内制造、储存侵权商品并将大量此类商品投放到市场上,也会构成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在上述期间制造出的任何违反专利权的产品的任何使用和销售活动均应受到限制。

有关专利链接的担忧

法院将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提供的监管文件和生物仿制药权利要求看成是侵权的物证,而此举也引发了人们对间接专利链接的担忧。专利链接是一种根据专利解决机制进行审批的制度,但是印度在其药品监管的体系中故意回避了这种模式。

在拜耳公司(Bayer)诉印度联邦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确认,印度药品监管机构在批准药品时不必就专利问题展开分析。施贵宝一案似乎将这种责任转移到了法院,有及时效地允许当事人将某些监管措施作为可能构成侵权的证据。尽管上述两者之间缺乏正式的联系,但可以说它们在功能上是等同的,以一种不一定能反映在立法意图中的方式改变了专利和监管制度之间的平衡。

无效挑战

法院进一步审查并驳回了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对第340060号印度专利号提出的无效挑战,主要的依据是该公司所引用的现有技术并没有预见到或使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变得显而易见。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引用了在先的公开文件,包括EP1537878B1、WO2001/014557和WO2002/079499号专利,认为它们已经预料到了要求获得保护的单克隆抗体序列。然而,法院裁定,这些引用的文件均未披露涉案专利发明的关键所在,即精确的互补决定区(CDR)或可变区序列。

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非常依赖多份现有技术文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第EP1537878 B1号欧洲专利,而该专利也是属于原告的。他们声称,这个早期的同族专利(也被标记为D3)已经提出要保护纳武利尤单抗,似乎想尝试让涉案专利成为“常青”专利。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在审查了现有技术后,法院得出结论,即虽然D3等文件披露了抗PD-1抗体可用于癌症治疗,但它们没有披露定义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纳武利尤单抗抗体的特定且独特的氨基酸序列。法院强调了工艺专利和涉案专利之间的区别,涉案专利是针对特定人工制造的单克隆抗体的产品专利。法院强调道,虽然引用的现有技术提供了目标,但涉案专利提供了实际的产品。

与此同时,法院还提到了2013年《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该指南指出,要使现有技术能够预期到某些序列,它们必须是完全匹配的。显然,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未能证明这样的匹配。

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还非常重视异议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该委员会在待决的授权后异议程序中认为该专利是无效的,应该予以撤销。法院没有被上述观点说服,并指出了其中的几个缺陷。首先,法院指出,该异议委员会只是一个建议机构,其意见对专利审查官没有约束力。其次,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这一专门的异议委员会的法律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法院强调此类建议不具有约束力,并指出,该异议委员会的观点已被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搁置并发回重审,从而剥夺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出判定的可能性。最后,异议委员会所依据的现有技术在授权前异议阶段就已经在专利审查官处接受了审查并遭到了驳回,其中专利审查官明确认为涉案发明是新的且具备新颖性。

最终,法院认为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未能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可信的质疑”,这是撤回临时禁令的必要门檻。法院指出,该专利是在4次授权前异议程序中幸存下来后才获得授权的,并且已在50多个国家中获得保护而没有被撤销掉。

结语

在施贵宝有限责任公司起诉Zydus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一案中发出的命令虽然是一项重要的判决,但法院是否会继续采用这一推理还有待观察,特别是在评估与生物仿制药有关的初步侵权证据的背景下。(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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