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纠纷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环境概览

知识产权环境概览-哈萨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 阅读:

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可追溯到 19 世纪中叶俄罗斯帝国时期。在帝俄统治时期和苏联时期,哈萨克斯坦未能发展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苏联解体后,哈萨克斯坦独立,由于哈萨克斯坦国内司法研究人员对俄罗斯法律体系和意识形态有深入了解,加之俄罗斯持续为哈萨克斯坦提供立法帮助,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制度深受俄罗斯的影响,与其法律制度有一定相似性。现哈萨克斯坦已开始按照本国国情的特点逐步建立起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哈萨克斯坦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为萌芽阶段,1994 年 12 月 27 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民法典总则(N268-XIII),其第 125 条和第 126 条首次正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其使用规定。标志着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起步,同时也是该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开端。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该阶段持续时间较长,期间哈萨克斯坦逐渐完善多个知识产权分支的单行法,基本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 1996 年的《育种成果法》,1999 年的《专利法》和《商标和地理标志法》,2001 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以及 2015 年的《信息许可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哈萨克斯坦开始对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2012 年修订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2014 年修订《育种成果法》。22016 年,哈萨克斯坦开始制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草案,该草案于 2020年 2 月完成并在司法部官网上公布。2022 年 6 月,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通过,并于同年 8 月正式生效。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哈萨克斯坦经济的逐步发展,该国加入了各经济合作组织,其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也日益频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哈萨克斯坦修订和新增了超过 50 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频繁的立法活动反映出当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无法满足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哈萨克斯坦希望通过立法活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以匹配经济发展。然而,经济市场对于不断更新的法律需要适应和调整,因此法律修订的频繁也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1.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立法采取了民法典独立成编的方式,并保留了知识产权单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民法典分则(N409)于 1999 年 7 月 1 日颁布,其中第五编为“知识产权”,共 8 章,共 76 条。各章节分别是:一般规定,著作权 ,邻接权,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育种成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未公开信息免受非法使用权,民事流转参与者、商品、工作或服务特定化标识权。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是该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和相关权利的设立、保护和实施。

        单行法主要包括:《育种成果法》(1996 年制定,2014 年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1 年制定,2012 年修订)、《专利法》(1999 年制定,经数次修订,最近于 2022 年修订)、《商标和地理标志法》(1999 年制定,2012年修订)、《著作权及邻接权法》(1996 年制定,2014 年修订)、《哈萨克斯坦司法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条例》(2011 年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修正法》(2012 年制定)。

        哈萨克斯坦政府还积极参与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哈萨克斯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之一,与该组织签署了多项合作规划。

        以上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哈萨克斯坦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哈萨克斯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和国际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2.1 专利权

        哈萨克斯坦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1.1 发明专利

2.1.1.1 保护期限

        哈萨克斯坦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20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但期限不超过 5 年。

2.1.1.2 保护条件

        专利性的主题事项包括:产品(包括设备、物质、菌种以及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方法以及用于新用途的已知产品或方法。

        以下范围不属于发明:

        (1)术语、时刻表或规则;

        (2)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商业组织和管理方法;

        (4)智力经营活动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及其算法;

        (6)设备、建筑物以及景观的设计图或示意图;

        (7)涉及唯一产品外形的创意;

        (8)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研究成果。

        根据哈萨克斯坦《专利法》第 6 条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前提是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如果发明不包括现有技术,则该发明视为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前的在世界范围内公开的所有信息。在判定发明的新颖性时,现有技术还包括由其他人在哈萨克斯坦提出的(除非撤回)具有较早优先权的所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以及在哈萨克斯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创造性:如果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技术可以用在工业、农业、公共卫生和其他经济部门。

2.1.1.3 保护原则

        哈萨克斯坦采取先申请的保护原则,即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项发明提起申请,专利权属于最先提起申请的人。优先权日可根据首次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公约规定的国际或区域组织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而定,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 6 个月内(工业品外观设计)将申请文件提交到审查机构。如非申请人原因导致优先权申请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最多不应超过两个月。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同样的工业产权申请具有同样的优先权日期,则优先权由更早提交到审查机构的申请确定。如果提交日是同一天,则根据审查机构注册号更靠前的申请确定。

2.1.2 实用新型专利

2.1.2.1 保护期限

        哈萨克斯坦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5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3 年。

2.1.2.2 保护条件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或其组成部分功能结构做出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提是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2.1.3 外观设计专利

2.1.3.1 保护期限

        哈萨克斯坦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15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5 年。

2.1.3.2 保护条件

        富有美感且属于结构设计的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可给予法律保护。

        以下物品不具有外观设计授权条件:

        (1)仅具有技术功能的物体;

        (2)建筑工程、工业、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固定设施;

        (3)由液体、气体、颗粒及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4)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的产品。

2.2 商标权及地理标志

2.2.1 商标权

2.2.1.1 保护期限

        哈萨克斯坦商标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 12 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 6 个月,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可向主管机构申请撤销其商标。

2.2.1.2 构成要素

        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是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官方语言是哈萨克语和俄语。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

2.2.1.3 保护原则

        根据 2012 年修订的哈萨克斯坦《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优先权以审查单位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认定。任何个人、企业、法人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最先申请人,若干个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申请共同商标。哈萨克斯坦实行的是以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商标保护制度,即商标权优先授予最早提交申请的人。在这一体系下,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及产地名称。此外,哈萨克斯坦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遵循《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为商标及服务的分类提供了国际标准,确保在处理商标申请时有统一的分类体系。

2.2.1.4 驰名商标

        在哈萨克斯坦,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基于该国参与的国际协定、国内主管机关或法庭的判定。这一过程涉及评估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证据,以确定某一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已广为人知。当一个标志被认定为众所周知时,便被视为驰名商标。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人必须向哈萨克斯坦的知识产权委员会提交申请。作为认定过程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委员会将在哈萨克斯坦至少六个城市中进行调研,调研人数不少于 3000 名。这项调研旨在评估标志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调研结果将被用作认定驰名商标的关键依据。

2.2.2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城市、人口聚居地、地区或其他地理位置的名称,用于标识来自该地区的产品具有特定的地域特性,这些特性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条件或人文因素所决定,也可以是地区的历史名称。地理标志使用权有效期限为 10 年。

        不可注册为商品原产地名称的标志:

        (1)可能导致与商品原产地混淆的地理标志;

        (2)形式上标明商品实际生产地,却错误地暗示商品来自其他地区;

        (3)包含与商品产地无关的地理标志,或被视为哈萨克斯坦特定商品的通用标志。

2.3 著作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法》涵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其中还包括计算机程序,同时也扩展至派生作品,即那些在不侵犯原作品作者权利的前提下,基于一个或多个已存在的作品创作而成的产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时及其逝世后 70 年。

        著作权不保护:

        (1)思想、理论、观念、科学发现、工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政治、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作品;

        (3)国家的官方标志、公共机构和组织;

        (4)支付方式、支付手段;

        (5)新闻出版信息;

        (6)简单的事实和依据。

        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性权利,可以处置其作品,利用或使用作品或者授权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利用其作品。作品著作权转让或权利期限届满后,作者对其作品仍享有独立的精神权利。尤其是表明作者署名权利和确保作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权利。

-未完待续-

版权所有: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主办单位:国家级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网站管理:国家级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