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环境概览-吉尔吉斯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
第一章 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吉尔吉斯斯坦于 1991 年独立,其知识产权制度在继承与改革前苏联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经过二十余年的立法,形成了日渐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
吉尔吉斯斯坦于 1998 年底加入 WTO,由于知识产权主要法律框架需要符合TRIPS 要求,因此,吉尔吉斯斯坦的大多数知识产权立法都在 1998 年前后完成。随着立法的完善,吉尔吉斯斯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逐步强化的趋势。
吉尔吉斯斯坦《专利法》于 1998 年 2 月 4 日实施,并于 2023 年修订;《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标志法》于 1998 年 2 月 28 日实施;《著作权及邻接权法》于 1998 年 2 月 23 日实施;《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保护法》于 1998 年 4 月 4 日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于 1998 年 4 月 10 日实施;《商业秘密法》于 1998 年 4 月 10 日实施;《新品种保护法》于 1998 年 6 月 26 日实施,并于2010 年修改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法》于 1999 年 8 月 13 日实施;《企业名称法》于 1999 年 12 月 31 日实施;《专利代理人法》于 2001 年 2 月 28 日实施;《保密发明法》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实施;《传统知识保护法》于 2007 年 8 月 7 日实施。
吉尔吉斯斯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吉尔吉斯斯坦于 1992 年颁布的《海关法》对国家贸易相关的边境保护措施做了全面规定,该法包括知识产权备案声明和控制相关货物的边境措施,并于 1997 年、2000 年和 2004 年进行多次修订。2008 年 8 月 5 日,《海关法(修正案)》规定了对临时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吉尔吉斯斯坦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法典、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条约、条例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是该国的根本大法。吉尔吉斯斯坦《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保障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型创作的自由。任何人有参与文化生活和接触文化产品的权利。国家保护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该规定是知识产权立法依据。
《民法典》第十编“知识产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对象及其法律保护、有关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保护方法、转让、许可合同、创造和使用知识产权的合同、工业产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刑法典》第 150 条规定了“侵害著作权及相关权、专利所有人权利罪”的行为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典》第 25 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违法”规范了侵犯专利所有人专属权的行政违法责任。
吉尔吉斯斯坦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包括:
《专利法》:该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及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标志法》: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包括商标的定义、注册程序、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等。
《著作权及邻接权法》:该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及著作权的获得、转让和保护措施等。吉尔吉斯斯坦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来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维护和管理,如《知识产权局工作条例》《专利审查程序》等。此外,吉尔吉斯斯坦还发布了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如《植物新品种法》 《商业秘密法》等。《海关法》规定了海关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政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了多个国际条约和多部政府间多边条约,并与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签署了政府间和部门间的条约协定。以上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吉尔吉斯斯坦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同时,吉尔吉斯斯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和国际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2.1 专利权
吉尔吉斯斯坦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1.1 发明专利
2.1.1.1 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20 年,其中,药品专利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延期不超过 5 年。
2.1.1.2 保护条件
发明可以是设备、物质、菌种以及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也可以是已知设备、方法、物质、菌种的新用途,以及所有技术和工艺领域的任一新成就。
以下范围不属于发明:
(1)术语、时刻表或规则;
(2)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商业组织和管理方法;
(4)智力经营活动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及其算法;
(6)设备、建筑物以及景观的设计图或示意图;
(7)涉及唯一产品外形的创意;
(8)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研究成果。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专利法》第 5 条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前提是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创造的成果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发明创造优先权日之前的在世界范围内公开的所有信息。在判定发明的新颖性时,现有技术的范围还包括由其他人在吉尔吉斯斯坦提出的未被撤回的具有较早优先权的所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以及在吉尔吉斯斯坦国内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是指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技术可以用在工业、农业、公共卫生和其他经济部门。
2.1.1.3 保护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专利保护采用先申请保护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若提交日为同一天,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注册号靠前的确定最先申请者。
2.1.2 实用新型专利
2.1.2.1 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过往的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 5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3 年。2023 年 4 月 7 日,新版的《专利法》在吉尔吉斯斯坦正式生效,规定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期限已延长至 10 年。
2.1.2.2 保护条件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或其组成部分功能结构做出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提是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2.1.3 外观设计专利
2.1.3.1 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10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5 年。2023 版《专利法》明确规定要将该国有关外观设计的立法与《欧亚专利公约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议定书》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已增加到了 25 年。同时,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也无需再提供基本特征清单。
2.1.3.2 保护条件
富有美感且属于结构设计的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可给予法律保护。
以下物品不具有外观设计保护条件:
(1)仅具有技术功能的物体;
(2)建筑工程、工业、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固定设施;
(3)由液体、气体、颗粒及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4)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的产品。
2.2 商标权及地理标志
2.2.1 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 12 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 6 个月,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
2.2.2 构成要素
在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和服务标志是指用于区分相似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视觉符号、三维图形和其他描述性元素及其组合。这些商标可以是单字、词汇、图形和符号、字母、数字及其组合,三维图形可以是立体形状。商标申请可以包括任何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根据吉尔吉斯斯坦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标志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 2 条规定,全息标志(除非可以清晰观察得到)、声音和嗅觉等非视觉感知的元素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不能与他人的在先申请或在先权利相冲突。
2.2.3 保护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原则。
2.2.4 商标被注销情况
注册商标可能被注销的行为如:有效期满未续展;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法院判决没有显著性;法院做出了 3 年未使用的停用判决;商标所有者的商业活动中断且无继受人或继承人;商标所有者自行弃用等。
2.2.5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权利,需要进行注册并颁发权利证书,保护期为10 年。根据互惠原则,国外的法人和个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给核准注册的商标和地理标志颁发注册证书。
2.3 著作权及其他
2.3.1 著作权
吉尔吉斯斯坦颁布了《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其目的是规范和保护与创作相关的行为。根据该法,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科学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表演、广播等。作品必须通过口头演讲或现场表演(可以被第三方感知和接受的表达方式)、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例如图书、手稿、印刷品、乐谱、音像录制品、图片、三维图形等)来表达以便被理解。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作为文字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无论作品是否出版或公开,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因此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必然导致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 50 年。
著作权不保护:
(1)思想、理论、观念、科学发现、工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政治、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作品;
(3)国家的官方标志、公共机构和组织;
(4)支付方式、支付手段;
(5)新闻出版信息;
(6)简单的事实和依据。
在吉尔吉斯斯坦,作品的作者享有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署名权,即在作品上使用自己的名字,不论是以真名、笔名或者匿名的方式;
(2)发表权,即以任何形式将作品出版或公开发布的权利;
(3)作品不受歪曲权,包括不使作品名称失真、不受伤害侮辱作者声誉的侵害。作品的作者除了精神权利之外,也享有财产性权利,即以任何形式和方法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包括影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等作品的出租)、进口权、无线广播权、翻译权以及改编权等演绎权。
2.3.2 商业秘密
《民法典》和《商业秘密法》是吉尔吉斯斯坦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信息中包含官方机密或商业秘密,且具备实用性或潜在商业价值,第三方不能无偿获取该信息,信息所有者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其不受侵害。根据《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雇员、国家部门以及非法获取或侵占商业秘密的人,均需赔偿商业秘密所有人所遭受的损失。相关机构在依法获取和审查商业机密信息时,不得泄露该信息,如在反垄断执法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在吉尔吉斯斯坦,违反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护法规的行为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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