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哈萨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2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行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中亚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枢纽地。5月18日至19日,中国—中亚峰会在陕西西安举行,在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两年,陕西与中亚五国外贸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年均增长31.1%。中亚五国已成为陕西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伙伴。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国际间经贸往来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为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善用规则掌握主动权,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专业团队编写了《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中亚五国系列报告。
《哈萨克斯坦篇》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入手,给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导建议,帮助企业掌握当地知识产权规则,有效运用当地知识产权制度顺利拓展海外市场,为我省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指引编写组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进入21世纪以来,哈萨克斯坦积极加入各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逐渐统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并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01年,哈萨克斯坦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签署了合作方案,旨在参考其他国家经验和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完善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改进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实践,以便查处、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促进国内在科技领域和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的应用。
哈萨克斯坦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民事法典》《专利法》《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著作权与相关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等。
(一)专利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专利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民事法典》和《专利法》,其中《民事法典》对专利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专利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专利法》中。
《专利法》由总则、专利客体的可专利性要件、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内容、获取专利权证书的程序、专利权的撤销和恢复、对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保护及最终条款八个章节构成,对育种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由其他法律规定。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哈萨克斯坦专利保护体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专利主管机构
哈萨克斯坦保护专利的主管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司法部。其职责为实施保护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颁发专利权证书、监督专利的使用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等。
2002年,哈萨克斯坦政府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该机构隶属哈萨克斯坦司法部。该委员会是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授权的国家机构,其职责是参与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家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评估和商业化推广知识产权,培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家人才等。
哈萨克斯坦的专利管理机构由审查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国家登记簿与注册处、商标与外观设计审查处、发明与实用新型审查处、许可证国际关系与法律处、广告出版与自动化管理处、审查方法中心等业务部门组成。
2、专利保护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哈萨克斯坦采取先申请保护原则,即针对多个申请人对同一个专利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授权给最先提出的申请人。
(2)优先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已经被公开过的技术,那么将不能获得授权。但是,若申请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提交之日前6个月内,在官方或官方组织的展览会公开或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官方或官方组织的展览中被公开的,且是由发明人或申请人或任何已经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创造信息的人披露的,不视为已被公开披露,不影响专利申请。
(3)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国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与哈萨克斯坦公民等同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
3、专利保护主体
发明人是指以创造性劳动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若发明是由多人一同参与完成则所有参与人均为发明人。发明人之间权属问题由发明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明创造中没有创造性贡献,只是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上的协助,或只对专利注册与实施提供帮助的,均不是发明人。
发明人享有人身权利,其人身权利不可剥夺,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在哈萨克斯坦,完成非常重要和较大范围应用发明的发明人,可被授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杰出发明人”的荣誉称号。
关于职务发明,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如下:如单位与员工未明确约定专利权属的,且本单位员工是履行工作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其中员工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设施、技术等其他支持完成的发明,或者履行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也被视为职务发明。若职务发明是由多个发明人在完成多个单位的合作时产生,则专利的归属由单位之间自行约定。
4、专利保护客体
哈萨克斯坦《专利法》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产品、方法、对现有产品或方法进行用途上的创新、或者用于特定用途的新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就发明而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其中如果该发明对应的技术方案不是现有技术,则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如果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可用于工业、农业、公共卫生等工业领域,则该发明具有工业实用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事项不可授予专利:
(1)发现、科学原理和数学方法;
(2)商事行为的组织和管理方法;
(3)符号、时间表、规则;
(4)智力活动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和算法;
(6)设备、建筑物以及景观的设计图或示范图;
(7)只与产品本身相关的外观设计;
(8)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原则的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方案、方法,应用于新目的的已知产品或工艺,或用于特定目的的新产品的使用,或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就实用新型而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该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外观设计是指对外观造型进行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就外观设计而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该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形不得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1)只是由于产品的技术功能而确定的设计;
(2)建筑、工厂、水力等工程及其他固定设施;
(3)液体、气体、颗粒和其他有固定形状的物体;
(4)与公共利益、人道原则违背的产品设计。
5、专利保护期限
哈萨克斯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从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专利权人在得到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延长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5年,权利人可以请求延长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5年,权利人可以请求延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6、专利国际合作
1993年,哈萨克斯坦签署了《国际工业产权保护条约》,并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同时延长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主要的国际协定在哈萨克斯坦的有效期。1995年,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承认了《欧亚专利公约》,哈萨克斯坦的专利申请人可同时在9个成员国中申请专利,极大程度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花费。同时哈萨克斯坦还参加了《专利法条约》《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国际公约。
根据上述国际条约,如果哈萨克斯坦专利法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为准。外国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享受国民待遇,享有《专利法》规定的与哈萨克斯坦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权利。
(二)商标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民事法典》《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其中《民事法典》对商标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商标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中。
哈萨克斯坦现行《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颁布于1999年7月26日,并经多次修订。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哈萨克斯坦商标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商标注册的客体
根据哈萨克斯坦《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某人的商品、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来的图形、文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及其组合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但不得带有欺骗性,其所有人不应因此而获得垄断地位,且申请人须证明有权使用该商标。
2、商标注册的方式
哈萨克斯坦是《TRIPS协定》《商标法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新加坡条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已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故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在哈萨克斯坦获得商标权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3、商标的保护期限
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4、商标的无效
在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后如存在以下情形可被申请无效:
(1)与在先商标冲突;
(2)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的;
(3)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
(4)商标缺乏显著性的。
5、商标的撤销
在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后并不是永久地受到法律保护,还存在被他人撤销的可能。商标撤销主要指的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具体而言为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向主管机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市场调查结果、营业额等作为证据材料以进行抗辩。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民事法典》《著作权与相关权法》,其中《民事法典》对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著作权与相关权法》中。
哈萨克斯坦现行《著作权与相关权法》颁布于1996年6月10日,根据该法律规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创造活动成果,无论其名称、内容或特点以及表达的方法或形式如何,其均享有著作权。
哈萨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在该国内完成的作品外,还保护以下作品:作者及其受让人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但在哈萨克斯坦领土外保留任何客观形式的作品;根据哈萨克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提交人或其受让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哈萨克斯坦境外发表的作品,或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之外未发表但保留任何客观形式的作品。如果作品在哈萨克斯坦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出版,则认为该出版物在哈萨克斯坦首次出版。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哈萨克斯坦著作权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著作权的主体
作品的著作权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作者或权利人有权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以体现其专有权。该标志包含三个要素:一个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权利人姓名和作品的首次出版年份。
作者为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也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匿名或化名出版作品的,除非另有证明,在作品上标明的名字或称号为作者,其作者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直到作者标明或公开自己的身份。
2、著作权的客体
哈萨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规定的可获得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类型:
(1)文学作品;
(2)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
(3)剧本作品;
(4)舞蹈作品、童话剧;
(5)带或不带乐谱的音乐作品;
(6)视听作品;
(7)美术、雕刻和图表作品以及其他平面艺术作品;
(8)实用艺术作品;
(9)建筑、城市规划、园林设计与园艺作品;
(10)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1)与地理、地貌等科学领域相关的地图、规划、草图、插图和三维作品;
(12)计算机程序;
(13)其他作品。
此外,可获得保护的作品还包括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其中演绎作品包含翻译、改编、注释、评论、音乐编曲和其他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演绎的作品;汇编作品包含选集、集合和其他对材料进行选取和编排等智力创造产生的汇编数据库。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以下内容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官方文件及其官方翻译文本;
(2)国家官方标志,如旗帜、徽章、勋章、钱币及其他国家标志;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关于事件和事实的信息。
3、著作权的权利类型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括身份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进口权、展览权、表演权、传播权、放映权、翻译权、改编权等。就作品使用而言,作者拥有处置、利用或使用作品的权利,或授予第三方以全部或部分利用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转让或终止后,作者仍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利。
4、著作权的期限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该延续到作者死后70年。作者死后30年内首次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自出版后次年的1月1日起至发布后50年后终止。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应延续到最后一位去世的作者死后的70年为止。除法律另有规定,集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延续到该作品首次出版或发表后的70年。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5、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不经作者或权利人的同意且在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但使用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1)以科学研究、辩论、批评、获取信息为目的对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合理引用;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科学研究为目的,对在图书、报刊或其他出版物上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使用;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对公开发表的政治演讲、报告和其他类似作品以新闻传播为目的向公众以报纸、广播或有线电视上等方式传播,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通过拍摄或录像、广播或有线电视通信等形式向公众传播的时事或事件新闻中对已发表的作品适当的引用,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通过浮雕字体或其他方式,以盲人使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复制合法出版的作品;
(7)为了还原图书馆和档案馆里遗失或损毁的合法出版的作品,不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复制,并将复制品提供给同样作品丢失或毁损的其他图书馆或档案馆。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不经作者或权利人的同意,且不支付使用费:对陈列在室外免费进入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艺术品、摄影作品等进行临摹、录像、摄影等,但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使用的除外。在正式宗教仪式、葬礼上对合法出版的音乐作品、宗教图片等进行使用也可不经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且无须支付使用费。
二、知识产权的获取
(一)专利权的获取
中国企事业单位在哈萨克斯坦获取专利权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本国申请,即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当地直接申请专利,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提出国际申请,第三种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1、本国申请
哈萨克斯坦实行专利公开检验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放两种类型的保护许可证书,根据检查流程会先发放初步专利证书,申请人如果愿意继续保护该创作成果,则需要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授权机关根据其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最终专利证书。
(1)审查流程
专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对某一项发明向审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或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申请。一个申请只能针对一项发明,即一项专利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想。专利申请文件的官方语言为哈萨克语或俄语,若申请人用其他语言进行撰写申请文件则应在2个月内提交哈萨克语或俄语翻译的版本,此期限可通过额外支付费用的方式再延长2个月,若在指定日期内未提交翻译版本的申请文件,则视为申请人未提交。
- 发明专利的审查
哈萨克斯坦专利审查机构首先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若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或材料缺失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要求后的3个月内提交,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在确定发明专利申请的提交日后,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过程中会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规定,如需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将会审查补充材料是否改变发明的实质内容,若补充材料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超出第一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范围的则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超出部分可在收到通知后另行进行专利申请。
申请文件若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选择一项发明进行申请,对于其他的发明可分案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确定申请的发明或未提交分案申请的,则仅对权利要求书的第一项发明以及在满足单一性前提下对与此发明联系密切的其他发明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机构会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通知审查结果,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实质审查费用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发明专利授予条件,二是通过信息检索确定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三是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单一性。在实质审查期间,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收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后的3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专利审查机构审查后认为实质审查结果符合授予发明专利权条件的,则授予该发明专利权。主管机构根据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主管机构决定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审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和费用支付的通知。在授予专利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权人须向审查机构提交缴费凭证。若未提交,可在3个月内补交,否则会被视为撤回申请。
若发明专利审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进行复审程序。复审理由被接受的,上诉委员会将撤销驳回决定。维持驳回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哈萨克斯坦专利审查机构首先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若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或缺少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要求后的3个月内提交,不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将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申请对象能否作为实用新型给予保护。
专利审查机构审查专利符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条件的,则授予专利权,主管机构根据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主管机构决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审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授权结论和费用支付。在授予专利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权人须向审查机构提交缴费凭证。如未按时提交的,可在3个月内补交,否则会被视为撤回申请。
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复审程序。复审理由被接受的,上诉委员会将撤销驳回决定。维持驳回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外观设计专利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就形式审查而言,审查内容为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如对首次提出的申请实质内容进行了改变的则不予受理,对申请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部分专利审查机构应通知申请人对此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审查机构完成形式审查后将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申请人在发出通知后的3个月内,应选择申请中的一项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对原申请材料中的其他外观设计可办理分案申请,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可取得优先权。如果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选择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也未提供修改文件的,则审查机构仅对权利要求书的第一项外观设计以及在满足单一性的前提下与该项外观设计联系密切的其他设计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通过后,在申请人收到通知3个月内支付实质审查费用后,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条件,二是通过信息检索确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艺术设计创意水平,三是审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单一性。在实质审查期间,若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或缺少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其3个月内提交修改文件,不提交的将被视为撤回申请。实质审查结果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则授予专利权。
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复审程序。复审理由被接受的,上诉委员会将撤销驳回决定。维持驳回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文件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时应提交的材料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的附图和其他材料。其中,申请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内容应以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该说明书内容实现为准,而说明书的内容应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清晰、确切的介绍。
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提交请求书、产品图片或样板模型、说明书及设计要点清单。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缴费凭证,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未提交缴费凭证的,可以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的2个月内提交缴费凭证,此期限最多可延长2个月,在此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交的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3)专利无效
专利在有效期内可因侵权纠纷或因被宣告无效等情形下全部或部分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说明书所涉及范围超出最初申请材料范畴的;
- 专利证书中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
- 专利权证书的颁发不符合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
2、巴黎公约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4年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申请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就专利申请来说,在任一个成员国提出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的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视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巴黎公约》第四条同时也规定了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六条规定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相互独立意味着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授权或拒绝、或撤销、或无效、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2)申请流程
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可要求享有优先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优先权日;
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发明创造向各申请人意向申请的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分别单独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由各国分别依据各自本国法律进行审查,进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3、PCT国际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解决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申请人向各国专利局申请的重复劳动。截至目前,PCT共有153个缔约国,哈萨克斯坦也为PCT的成员国之一,因此中国企事业单位可通过PCT国际申请的方式使其专利在哈萨克斯坦获得保护。
(1)申请流程
PCT国际申请的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需要完成审查、检索和公布的所有程序,同时还有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而初步审查通过后,将会进入国家阶段,专利权的授予工作将会由被指定或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来完成。具体流程详见如下附图:
在国际阶段申请流程如下:递交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补充国际检索(可选);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国家阶段申请流程如下:由于PCT尚未授权国际合作,专利授权任务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需要申请人自行启动,申请人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内向其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利局审查程序不同,申请人需查询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手续的,需缴纳宽限费后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各国专利局按照其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申请材料
- PCT申请表:需包含申请人信息、发明名称、申请国家等基本信息;
- 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实施方式等;
- 权利要求书:列出发明的具体权利要求,须注意专利保护的范围将根据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而确定;
- 摘要:简要描述发明的主要特点和技术效果;
- 专利图纸:清晰、准确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功能;
- 申请费用支付证明: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提供支付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
- 发明人声明:全部发明人对科技创造的署名声明;
-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有):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供具有优先权相关的证明文件;
- PCT国际搜索费支付证据(如符合条件):如果选择进行国际搜索,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
(3)申请方式
PCT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如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二)商标权的获取
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哈萨克斯坦要获取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哈萨克斯坦本国申请注册,即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直接申请商标注册;第二种是依据与哈萨克斯坦共同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本国注册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按照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通常不直接受理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申请人需首先向当地知识产权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凭借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方可到相关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注册手续,一般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商标注册需要1年左右。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在哈萨克斯坦,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外观等,其中,颜色组合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在哈萨克斯坦商标申请进行介绍:
(1)申请流程
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如下:
-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并递交资料;
- 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
- 申请人进行根据受理通知进行缴费;
- 知识产权局在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完成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进行公告;
- 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之时起至实质性审查结束期间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 未发现不予注册的情形的,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审查未通过的则出具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但需要注意的是,哈萨克斯坦目前暂无完善的异议程序,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任何人可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后,任何人认为某一注册商标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也可通过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申请材料
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商标注册的基本材料如下:
- 商标图样;
- 申请商标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委托书;
-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2、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国民以及在缔约国内符合《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的人有权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马德里国际注册进行介绍:
(1)申请主体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可以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所确定的主体,即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2)申请流程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 基础国家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否则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种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协定》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 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后,通过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本国商标局将对该申请予以证明,并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英文或法文)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 国际局形式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 指定国实质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审核,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方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作出不给予保护的驳回决定,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则该国际注册不在被指定成员领域内生效。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国发来的不予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 申请商标时间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18-24个月。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没有官方回执,如核准注册的会直接发出注册证书。
(3)申请材料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 外文申请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我国要求以英语或者法语提交;
- 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三)著作权的获取
不管是哈萨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还是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都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便可自动获得保护,无需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要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在哈萨克斯坦要获取著作权保护主要有两种依据,第一种是依据哈萨克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第二种是依据与哈萨克斯坦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从而获得保护。
1、本国获取
哈萨克斯坦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但作者为证明具有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有权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由主管机关自收到作者或著作权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1)登记主体
著作权登记的主体应为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
(2)申请材料
- 登记申请表;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为履行公务或者用人单位职务而产生的职务作品的权利登记,还需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若作品权利人为法人的,还需提交法人国家注册证书复印件;
- 申请登记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的,应指明所用作品作者的姓名信息,及与原作品权利人订立的合同复印件;
- 文学、科学、戏剧、情景剧作品的权利登记还应提交作品复印件;
- 带词或不带词音乐作品和音乐剧作品进行权利登记时,还需要提交工作记录、文本、乐谱等;
- 申请登记舞蹈、哑剧、视听作品的权利登记时,需提交工作记录、工作描述;
- 申请建筑、城市规划、设计和园艺作品登记时,需提交草图、蓝图、图纸和工作的详细说明;
- 绘画、图形、平面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权利登记时,还需要提供作品的复印件或照片以及工作的详细说明;
- 登记计算机程序或汇编数据库作品需提交计算机程序,汇编数据库以及带有源代码的软盘或其他电子媒介,该程序或数据库的名称,申请人的姓名、日期、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特点、功能、编程语言等,包括多个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软件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
(3)登记流程
- 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
- 申请人支付国家注册费用;
- 授权机构对所提交申请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其完整与准确性,对资料不完整的授权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返还提交材料。
2、伯尔尼公约获取
《伯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生效。《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著作权的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1)伯尔尼公约保护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著作权保护。
-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因此,只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进行登记、审核、注册等手续。
- 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保护作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2)作品国际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公约其它缔约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缔约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缔约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由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同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公民及企业的作品如需要在哈萨克斯坦获得保护,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需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
值得广大企事业单位注意的是,无论是采取本国申请还是依据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获得知识产权都是一项专业度很高的事宜,建议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且经对中国企事业单位在海外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分析发现,有大量案件未能完全达到维权目的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如专利撰写质量不高、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准确等,加之中国企事业单位往往对当地知识产权审查方式及申请流程不了解,最终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