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工智能艺术家对版权局拒绝承认人工智能辅助作品提出质疑
发布时间:2025-09-12 03:00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2025年8月下旬提交至美国科罗拉多地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即决判决动议中,人工智能(AI)艺术家杰森.M.艾伦(Jason M. Allen)请求法院推翻版权局对其获奖作品《太空歌剧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该作品通过人工智能系统Midjourney创作完成。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此前驳回了艾伦艺术作品的注册申请。审查委员会主张,当AI仅根据人类提示生成复杂作品时,“传统意义上的作者要素”是由技术而非人类用户实现的。
艾伦辩称其符合《版权法》及既定的法律先例中的作者资格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2(a)条,版权保护需要原创性和固定表达形式。诉状认为,固定表达形式并无争议,版权局拒绝注册的根源在于认定作品缺乏“传统意义上的作者要素”。
“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艾伦的动议称,一个多世纪以来,版权法对作者资格和版权所需的原创性的解释,对创造性贡献的门槛设定得极低。现行标准由费斯特出版物公司诉乡村电话服务公司案(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案确立,主张版权存在于任何展现“创造性火花”或“最低限度创造性”的作品中。
当时法院明确表示:“所需的创造性门槛极低;即使微小的创造性即可满足。”该案要求将不可版权元素进行扩展汇编,其中作者可以以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方式选择或安排这些元素。诉状强调费斯特案“彰显了判定作品未达到‘最低限度创造性’所需的极端标准”。
机器介入与作者资格:萨罗尼(Sarony)先例
艾伦声称其论点与最高法院审理的伯罗-吉尔斯印刷公司诉萨罗尼(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例相符,该案涉及照片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萨罗尼案中,法院确认摄影师拿破仑.萨罗尼(Napoleon Sarony)是照片的作者,尽管其使用了相机并雇佣了人类助手。法院着重考量了萨罗尼在构图、布局或表现形式上的创造性决策,最终认定作品的期待元素源自萨罗尼本人。
该诉状强调,费斯特案与萨罗尼案确立了较低的认定标准,当技术手段服务于创作时,无需技术创新或应用创新即可确立著作权归属——正如艾伦作为可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艾伦主张:“版权局并未提出该作品抄袭他人的论点,且该作品绝非‘平庸之作’——它曾荣获州级艺术竞赛奖项。”
作者身份界定
艾伦的诉状主张,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对“作者”的定义直接适用于艾伦本人。作者被广义定义为“任何作品起源的归属者、创造者、完成作品之人”。同样地,“作品”可宽泛解释为“使作者脑海中的思想获得可视表达的所有形式……”。
自萨罗尼案以来,法院始终在扩大而非缩小版权保护范围,坚持“凡具原创性痕迹之作品皆可受版权保护”。艾伦辩称,其为实现特定艺术构想所进行的超过600次迭代提示,明确证明了其创造性决策与创作意图,因此远超作者身份认定的最低门槛。
诉状援引版权局对艾伦贡献的认可:“他输入了描述图像‘流派和类别’、‘作品基调’、‘拟真程度’、‘色彩运用方式’及‘艺术风格/年代’的提示词。”
对既有法律的挑战
艾伦的诉状指出,版权局的版权适格性测试直接违背了既定的法律原则。该测试主张根据创作方法施加限制,而这一做法已被最高法院明确否定。诉状声称版权局试图“监管创作者的创作方法”,这与既定判例相矛盾。此外强调“无论技术介入程度如何,非预期的意外成果始终是可受版权保护作品及创作过程的基石。”
艾伦指控版权局的政策损害了使用AI工具的艺术家权益,若一贯适用该政策,将导致大量已注册作品版权无效。该诉状重申《版权法》并未限制作者创作时可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否认AI辅助创作的作品版权将与法案宗旨相悖。
适用版权局自身标准
即使遵循版权局自身的标准,艾伦仍主张其作品应受版权保护,因其创作过程符合版权局对作者身份的要求。诉状强调版权局已承认Allen对图像流派、基调、拟真效果、色彩运用及风格等方面的投入,并重申其创作过程涉及“至少624次修订与文本提示”以实现特定艺术构想,从而证明其对创作具备实质性控制。
对作者身份违宪的限制
最终,艾伦主张版权局的测试标准对作者身份概念施加了违宪限制,并认为该机构以使用AI为由拒绝授予版权的行为,已超越其职权范围并建立了缺乏宪法依据的标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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