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塞尔维亚
发布时间:2025-10-13 05:04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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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68
塞尔维亚共和国,简称“塞尔维亚” ,是位于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半岛中部的内陆国,为议会共和制国家。自 2009 年起,塞尔维亚积极申请加入欧盟,并于 2012 年被正式列为欧盟候选国,如今塞尔维亚作为欧盟候选国已逾十年,在“入欧”问题上欧盟与塞尔维亚始终未达成一致。 2009 年,中塞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3 年,中塞两国元首共同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6 年,中塞两国元首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塞于2023 年 10 月 17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已于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国际条约签订方面,塞尔维亚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国际合作,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重要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塞尔维亚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东欧国家,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塞尔维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早在 1883 年,当时的塞尔维亚王国就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首批 11个签约国之一,这一历史背景为塞尔维亚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随着塞尔维亚积极推进加入欧盟的进程,该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整和完善。2014 年 1 月 21 日 ,塞尔维亚正式开始与欧盟进行入盟谈判。2017 年,知识产权相关的第 7 章谈判正式开启。这标志着塞尔维亚开始全面对标欧盟标准,完善本国的知
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塞尔维亚也是多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成员国。例如,塞尔维亚参与了专利合作条约(PCT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等,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这些国际机制在塞尔维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一) 专利法律制度
在专利领域,塞尔维亚专利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专利法》 ,该法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获得通过,并于 2012 年 1 月 4 日正式生效。其现行合并版本包含了截至2019 年9 月 26 日生效的《专利法修正案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 66/2019 号 )的修正案。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塞尔维亚专利保护体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专利主管机构
在塞尔维亚,专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是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Republic of Serbi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主要负责“专利”、“小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地理标记、半导体产品的拓扑图、版权和相关权利的确权和保护。
电话 :(+381-11 )20-25-800( 总机)
传真 :(+381-11 )311-23-77 ,2629-483
地址:11000 Beograd, Knjeginje Ljubice 511000 Belgrade, Republic of
Serbia
2.专利保护客体
不同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分类,塞尔维亚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中有关专利保护的部分可以分为“专利”和“小专利(petty patent )”两种, “专利”类似于我国所称的发明专利,“小专利”类似于我国所称的实用新型专利,但也存在若干差异。此外,在塞尔维亚的法律框架下,工业设计是独立于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客体,但其内核与我国的外观设计类似,本节遵循国内法习惯,也将工业设计纳入专利的讨论范围。
( 1 )可申请专利的发明
专利是在任何技术领域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条件的发明。对于涉及生物材料(塞尔维亚专利法所指的生物材料,是指含有遗传信息、能够自我复制或在生物系统中复制的材料)的产品或使用生物材料的工艺,应当授予专利权,包括 :从自然环境中分离或通过工艺制造的生物材料,即使其在自然界中已存在;植物或动物的相关发明,前提是该技术的可行性不局限于某种特定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微生物及其相关工艺,或通过此类工艺所获得的产品。
工业设计保护整个产品(产品由工业制造或手工制造,包括用于组装复杂产品的部件、包装、图形符号、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或其部分的三维或二维外观,其外观主要由视觉特征(visual character),包括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及构成该产品或装饰该产品的材料,以及它们的组合决定的。三维设计是指包含三维特征的创造,如汽车或家具的新型号。二维设计包含图像、图案、基质、装饰、布置等二维特
征。因工业设计的审查以美学为主要考量,故对于那些仅由技术或功能性特征所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部门不予考虑。
(2)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塞尔维亚的专利授权条件与全世界通行的标准一致,即应具备“ 三性” ,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之前,以 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布于众的事物,以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并在该 日期之后公布的申请。但是,如果在申请日前6 个月内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申请人或其前任权利人存在明显的滥用行为,或者申请人或其前任权利人在《国际展览会公约》( 1928 年 11 月 2 日在巴黎签订 , 1972 年 11 月 30 日修改)所规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其发明,发明的新颖性不受影响。本条款的适用前提是,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其发明已通过该方式展出过,并在申请日起 4 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创造性,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并非显然来自现有技术。因此,发明必须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工业实用性,要求一项发明须具备在工业范畴内的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领域中制造或加以应用。
关于“小专利”申请存在若干特殊规定 :“小专利”所保护的主题,仅限于有关产品或产品组件布置的方案;一件“小专利” 申请仅能包含
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至多四项从属权利要求;“小专利” 申请无法获得满足发明单一性的多项发明的保护;“小专利” 申请无需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审查;“小专利” 申请亦无需进行公布。
对 于工 业 设 计 而 言 , 其 获 得 授 权 需要 满 足 新 颖性 和 独 特 性(individual character)。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该设计既未被公众所知,亦未有相同设计已被提交申请。如披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则享受新颖性宽限期。若设计仅在非实质性的细节(immaterial detail)处有所区别 ,仍应视为相同设计。而“独特性”是指同一使用者对于该设计与其他设计在整体印象上有所差异。在判断是否具有独特性时,需综合考虑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以及客观存在的局限性。
3.专利保护主体
( 1 )主体界定
发明的保护权属于发明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依据塞尔维亚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亦可能属于用人单位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如果一项发明系由多位发明者共同协作完成,则他们共同享有保护权利。仅为发明人提供技术援助的人,不得视为发明人。
二人以上独立发明的,发明的保护权属于“专利”或者“小专利”申请的人。
对于未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设立常驻机构或居住地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其应享有与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发明保护权利。此等权利的
保障,系基于塞尔维亚共和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之规定。
(2)主体权利
发明人有权在申请“专利”“小专利”或者工业设计专利、登记、证书和与发明有关的出版物时,被指定为发明人。
发明人有权从其申请“专利”或者已经获得“专利”或者“小专利”的发明中获得经济利益。
在职发明人的权利以及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使用单位的相关权利,依据塞尔维亚专利法、其他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明确。
4.专利的权利内容与维护
( 1 )专利的权利内容
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将受保护的发明用于生产制造;将依据受保护的发明所制造的产品投入市场;处置该“专利”或“小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制造、许诺销售、投入市场或使用由受保护的发明所制成的产品,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或储存相关产品;使用该专利方法;许诺销售该专利方法;制造、许诺销售、投入市场、使用,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或储存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销售者或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将被用于实施该发明的前提下,向未获授权使用发明的一方许诺销售或提供构成发明必要组件的产品。
(2)专利的维护
专利授权后,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
(3)专利的期限
“ 专利” 的保护期为自 申请之 日起20 年 ,药品可依法延长至多 5年。
“小专利”的保护期为自 申请之日起 10 年。
工业设计的保护期为25 年。
(4)专利的司法保护
依据塞尔维亚《专利法》 ,专利权人和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权利保护申请。
权利人应当自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人之日起3 年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的时限最晚不得超过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
如权利人有合理证据表明其来自 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的权利或已授权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法院可以依权利人申请裁决采取扣留或责令撤回侵权产品等临时措施。
在法院裁定采取临时措施后,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作为防范措施。
如权利人有合理证据表明其从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的权利或已授权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法院可以依权利人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二) 商标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现行商标法规体系主要基于 2020 年2 月 1 日生效的《商标法》。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塞尔维
亚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更有效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须依法登记注册。塞尔维亚商标注册采用“ 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如果商标已经通过实际使用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即使不是最早提交申请的,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获得注册。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塞尔维亚商标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 商标注册的客体
根据塞尔维亚《商标法》规定,任何具备区分商品和/或服务功能的标志,均可依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此类标志包括:单词、短语、字母、数字、图片、图形、色彩组合、三维形状以及上述标志的任意组合形式,同时也包括可通过图形方式展现的音符。
- 商标注册的方式
塞尔维亚是《建立国际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商标法 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塞尔维亚既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塞尔维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直接向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在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许可从业的代理人提交至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
- 商标的保护期限
塞尔维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该有效期自 申请日起计算。在到期日前的6 个月内,可进行商标的续展手续。此外,商标期满 日后的6 个月为续展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时 ,需额外支付官方续展费用的 50%,且该额外费用需针对每个类别分别缴纳。缴纳续展费用后,商标的有效期可进行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仍为 10 年。除非商标有效期得到续展,否则商标权将在 10 年保护期届满时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的,商标权将于保护期届满前终止:
( 1 )商标权人主动提交放弃商标权的声明 ,明确表示放弃其商标权;
(2)根据法院或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判定商标权终止;
(3 )作为商标权人的法人已不复存在或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已经死亡,但其在死亡前已将商标权转让给其合法继承者的情形除外。
(4)知识产权局发现有关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使用的总协议与公共政策或公认的伦理道德相违背的。
- 商标的无效
在塞尔维亚,商标注册后存在以下情形可被申请无效:
( 1 )违反《商标法》规定的;
(2)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另外,根据塞尔维亚《商标法》第 5 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1 )不符合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志;
(2)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标志;
(3)整体表现形式缺乏显著特征,无法在商品或服务流通中实现区分功能的标志;
(4)由商品自然属性决定的形状或特征、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特征,或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特征单独构成的标志;
(5 )仅由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其他描述性特征构成的通用标识或数据;
(6)仅由 日常语言或商业惯例中已成为通用表述的标识或数据构成的标志;
(7 )外观或内容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地理来源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认的标志;
(8)包含或模仿官方质量检验印章、认证标志且未取得主管机关书面授权的标志;
(9)属于《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国家徽记、官方标志或国际组织标志,且未获相关主管机关书面批准使用的标志;
( 10)包含或模仿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名、国名缩写、国徽、国旗及其他官方标志,且未获主管机关书面批准使用的标志;
( 11)使用或模仿国家象征、宗教符号的标志;
( 12)包含塞尔维亚境内有效地理标志且用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 13)复制或实质性再现受保护植物品种名称,并用于相同或近似植物品种的标志。
本条中第(3 )、(5 )、(6)项所述标志,若申请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志经长期商业使用已获得显著识别特征,能够在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实现区分功能的,可准予注册。
- 商标的撤销
在塞尔维亚,商标持有人或其授权人若无正当理由 , 自商标注册之 日起连续 5 年未在国内市场上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距商标最后使用时 间超过 5 年,则商标局有权依法作出决定,对商标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撤 销处理。被申请人通常可提供产品包装、商品装潢、标签、报价单、广告宣传材料、书面声明以及市场调查结果等证据材料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进行抗辩。
(三) 版权法律制度
塞尔维亚在版权领域的法律依据为《版权和邻接权法》,该法自2009年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改,目前最新版为2019 年修订后的版本。《版权和邻接权法》共九章,分别规定了如下内容:第一章,本法的基本概述;第二章,版权;第三章,邻接权;第四章,版权和邻接权的行使;第五章,版权和邻接权的权利委员会( 已删除) ;第六章,版权和邻接权的记录;第七章,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第八章,刑事条款;第九章,过渡性与最终性条款。
1.版权保护的客体
根据塞尔维亚的《版权和邻接权法》规定,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是指以一定形式表达的,有艺术性、科学性或其他价值的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版权意义上的作品包括:
( 1 )文字作品( 如 :书、手册、译文、计算机程序,包括它们前期的设计素材);
(2) 口述作品(讲课、演讲、致辞等);
(3)戏剧作品、戏剧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以及民间作品;
(4)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
(5 )影视作品( 电影及电视);
(6)美术作品( 油画、素描、平面设计、雕刻等);
(7 )应用于艺术和工业设计的建筑作品;
(8)制 图作品(地理图和地形图);
(9) 图片、素描、模型和摄影;
( 10)戏剧剧本。
除此之外,对于未完成的作品,作品的组成部分以及作品的标题,只要其符合《版权和邻接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就可以被认为是版权意义上的作品。由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改编而成的作品,只要符合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亦可被认为是版权意义上的作品。符合《版权和邻接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的汇编作品可被认为是版权意义上的作品。
塞尔维亚在《版权和邻接权法》 中也对数据库(Data base)做出了规定。《版权和邻接权法》 中所称的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条理的方式排列的,可以通过电子等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数据、原创作品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如果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方面符合《版权和邻接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数据库也应被视为版权意义上的原创作品。但是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不得延伸至其内容,且不得损害这些内容本身存在的任何权利。对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访问的数据库的保护不适用于创建或操作该数据库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
思想、理论、概念、操作方法、数学概念均不受版权和邻接权法的保护,同时以下作品也不属于版权意义上的作品:
( 1 )法律、法令和其他法规;
(2)国家机关或履行公共事务的机关的官方文件;
(3 )法规、国家机关或履行公共事务的机关的官方文件的官方译文;
(4)在行政程序和审判程序中提交的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2.版权的主体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指其姓名、笔名或标记出现在作品上或在作品出版时被提及的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明。一般来说,作品的作者是版权的主体,自创作之日起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除作者外,依照塞尔维亚《版权和邻接权法》取得版权的非作者也可能成为版权权利人。
合作作者是指在他人创造性工作的基础上共同进行作品创作的自然人。例如,该法规定编剧、导演和首席摄影师应当被视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如果音乐是电影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为该电影所创作的,那么作曲家也应当被视为该电影的合作作者。在卡通电影、动画电影或以绘画、动画为基本元素的电影中,动画师也应当被视为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除本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合作作者是合作作品版权的共有人。对于合作作品,权利人行使版权或转让必须得到所有合作作者的同意。合作作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拒绝同意,也不得做出任何有害或者可能有害于其他合作作者利益的行为。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为了共同使用而合并了他们的作品,每个作者都保留对其作品的权利。组合作品作者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合同确定。
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包括匿名作品和化名作品,如果已经出版则其版权由出版商享有,如果未出版但经公开者公开则版权由公开者享有。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前述出版商或公开者并未获得作者或其权利继承人对作品出版或公开的许可,则出版商或公开者不享有版权。另外,当作品的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出版商或公开者所享有的版权应当立即终止。
3.版权的权利内容
( 1 )版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①人身权包括作者身份权、署名权、公开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反对不适当开发作品权。
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有被认可为其作品的作者的专有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或者在其作品上书写或公众传播其作品时引用的标志。
公开权是指作者有权公开其作品以及设定公开的方式。在作品公开之前,只有作者有权告知公众或描述有关其作品内容的信息。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作者有权反对未经授权的人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也有权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作者有权反对他人以修改或不完整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反对不适当开发作品权是指作者有权反对其作品以有损其声誉或可能有损于其声誉的方式开发。
②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传播权、出租权、表演权、演示权、传播表演和演示权、广播权、再广播权、公共传播权、以其他方式改编、整理或改动作品权、向公众传达其广播作品权、从声音和图片载体上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权。
复制权是指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手段、以任何方式永久地、临时地,直接地或间接地许可或禁止其作品被复制的权利。
传播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以出售或其他财产转移的手段许可或禁止任何人将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入市场的权利。
出租权是许可或禁止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出租的权利。
表演权是许可或禁止将作品表演的权利。
演示权是许可或禁止将作品演示的权利。
传播表演和演示权是许可或禁止将作品的表演或演示传播的权利。广播权是许可或禁止将作品广播的权利。
再广播权是许可或禁止他人将以无线方式广播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通过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传播给公众的权利。
公共传播权是许可或禁止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以其他方式改编、整理或改动作品权是指许可或禁止以其他方式改编、整理或改动作品的权利。
向公众传达其广播作品权是指许可或禁止将正在广播或再广播的作品同步在公众场合传播给听众的权利。
从声音和图片载体上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权是指许可或禁止将记录在声音和图片载体上的载体传播给公众的权利。
(2)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录像制作者权、广播制作者权、数据库制作者权、出版者权等。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有权在表演作品上署名、反对篡改其表演、允许或禁止他人记录其表演并以任何方式复制记录该表演的拷贝、销售记录其表演的录像制品。
录音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有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该录音、出租该录音拷贝、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录音。
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像制作者有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该录像、出租该录像拷贝、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录像。
广播制作者权是指广播制作者有权对其广播进行再广播、在声音或图片上或以声音或图片载体上记录其广播、出租其广播录音拷贝、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录音。
数据库制作者权是指数据库制作者有权以任何方式、任何 目的、使用任何手段临时地或永久地复制其数据库整体或必要部分、销售或出租数据库。
出版者权是指印刷版本的出版者有权获得特殊补偿。
4.版权的期限
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在其死后仍然存在,不因其著作财产权期限的届满而受到影响。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 70 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及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 70 年。作者身份不明( 匿名或使用化名的作品)的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公开后 70 年,如果其作者在该期限届满前透露了自 己的身份,则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应持续至作者死后 70 年。分期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应分期分别计算。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及于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或影片音乐的作者中最后去世者死后 70 年。
表演者的财产权保护期为首次表演之日起 50 年,如果在此期间其表演的录音或录像被首次合法公开或传播给公众的,则保护期为从该公开或传播之 日( 以最先出现的日期为准)起 50 年。如果自表演创作之日起50 年内,该表演已经被记录在合法公开或出版的录音或录像制品上,则表演者的财产权应自首次合法公开或出版之日起持续 70 年。
录音制作者或视频制作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录音或视频制品制作完成之日起 50 年。如果录音或视频制品在该期限内合法公开或出版,则财产权保护期为首次合法公开或出版之日起 70 年。
广播制作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广播首次播出之日起 50 年。
出版者权的保护期为合法出版之日起 50 年。
数据库制作者财产权的保护期为数据库制作完成之日起 15 年,如果在此期间数据库被公布于众的,则保护期为从该公开之日起 15 年。数据库内容的任何实质性、定性或定量变化,包括因永久性添加、删除或更改而产生的任何重大变化,致使该数据库在定性或定量意义上被视为一种新的投资时,该数据库有资格获得独立的保护期限。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法律制度
1.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受“领土原则”约束,在特定司法辖区获得的权利仅限于该司法辖区所涉领土。因此,若在某一司法辖区获得地理标志权,则该地理标志在该辖区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受保护。在其他司法辖区,该地理标志可能面临因缺乏保护而产生的风险。因此,在该地理标志所涉产品的每个销售市场获得保护至关重要。为了在海外保护一项地理标志,通常需要首先在该地理标志的原产国获得保护。
塞尔维亚《地理标志原产地法》规定地理原产地标志包含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用于标记自然、农业、食品和工业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和服务。
原产地名称是指用于指定原产于该国家、地区或地点的产品的地理名称,其质量和特定特征完全或基本上归因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并且此类产品完全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和制备。
地理标志是指将特定商品标识为源自特定国家、地区或地点领土的商品的标志,这些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以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并且这些商品是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和/或加工和/或制备的。根据国际条约,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地理原产地标志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具有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内直接申请和注册相同的效力。
2.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概述
2013 年初,塞尔维亚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 UPOV )的第 71 个成员国。作为必要的先决条件,塞尔维亚在2009 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保护法》,2010 年批准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11 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保护法修正案》以及 2013年批准了《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塞尔维亚将这一特定的生物技术法律事务的法律适用工作委托给农业部,而不是像专利那样交由知识产权局管理。
( 1 )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
塞尔维亚将植物新品种权称为植物育种者权(plant breeders' rights),若两个或多个育种者共同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同一品种,他们所享有的育种者权受到平等的保护。若两个或多个育种者独立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同一品种,育种者权应授予第一个向相关机构提交植物品种授予申请
的育种者。
根据塞尔维亚《植物育种者权保护法》第 5 条规定,基于对塞尔维亚共和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外国人在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和保护方面应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权利。在外交部的诉讼程序中,外国人应由其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有住所的授权代表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2)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
以下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应获得植物新品种持有人的授权,并严格遵守其设定的条件和限制:
①生产或繁殖(繁殖);
②为传播目的进行调节;
③要约出售;
④销售或其他营销;
⑤进出 口;
⑥为第①至⑤款所述的任何 目的而储存。
并且与上述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部分植物)有关的行为,应获得植物新品种持有人的授权,除非植物新品种持有人有合理机会对所述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行使权利。
在塞尔维亚,植物新品种权同样也适用于:
①本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本质上不
是衍生的品种;
②与受保护品种无法明确区分的品种;
③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
(3)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保护期为自授权之日起 30 年,其他植物为25 年。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日期应为决定是否符合保护条件的 日期。
-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概述
塞尔维亚所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于2021 年 6 月 5 日生效。《商业秘密保护法》第 1 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免受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该法规定可以享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包括:金融、经济、商业、科学、技术、工艺、生产数据、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公式、计划、项 目原型、代码、模型、汇编、程序、方法、技术、步骤、内部信息或指令等),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或编译。但为了掩盖犯罪行为、滥用自 由裁量权、滥用公职,或涉及国内及国外自然人、法人的其他非法行为之信息,不得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 1 )商业秘密保护主体
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合法控制商业秘密使用的人。每个居民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规定保护其所控制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客体
塞尔维亚《商业秘密保护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尚未为一般人所知而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可供第三方使用或传播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信息,且为保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而受到权利人根据法律、商业政策、合同义务或适当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传播给第三方可能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信息。
(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只要信息所包含的商业秘密始终处于保密状态,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便一直持续。
二、知识产权的获取
(一) 专利权的获取
1.专利主管机构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 ,英文全称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via ,简称为 ZIS。
网 址 :Home -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zis.gov.rs)。
塞尔维亚专利检索数据库:Patent -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zis.gov.rs)。
- 申请人资格
本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作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外国的自然
人或法人可以根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塞尔维亚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专利保护权。
如发明为多人共同完成,专利权为其共同享有。除非该多人另有约定,否则他们所占的专利权份额是均等的。
本国专利申请人可委托其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在塞尔维亚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委托在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代表人注册簿上列出的代表人或塞尔维亚本地的代理人来代理其在该局的专利事务。
尽管有以上规定,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单独从事以下事项:
( 1 )递交专利申请以及从事与申请提交 目的相符的活动;
(2)接收来自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的通知;
(3)付费。
在从事以上事项时,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指定一个在塞尔维亚有地址的联系人。
3.“专利”
( 1 )申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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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语言:塞尔维亚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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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途径 |
PCT 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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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文件: 1.说明书摘要 2.摘要附图 |
必要文件: 1.说明书摘要 2.摘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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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要求书 |
3.权利要求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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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明书 |
4.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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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说明书附图 |
5.说明书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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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 如有): |
附加文件(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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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列表(PDF 格式及 TXT |
1.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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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
2.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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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生物保藏证明及其塞尔维亚语译文 |
3. 进 入 塞 尔维 亚 国 家 阶 段19/28/34/41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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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生物存活证明及其塞尔维亚语译文 |
4.序列表(PDF 格式及 TXT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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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托书 |
5.微生物保藏证明及其塞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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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先权证明文件 |
维亚语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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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
6.微生物存活证明及其塞尔维亚语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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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权转让证明 |
7.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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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决 |
8.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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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权转让证明 9. 申请权转让证明 |
(2)保护期限
塞尔维亚“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 年。
(3) 申请保护途径
在塞尔维亚申请“专利”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通过《 巴黎公约》途径申请 , 申请期限是自优先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二是通过 PCT 途径申请,自优先权之日起30 个月内;三是欧洲生效途径申请,自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3 个月内。
(4)“专利” 申请流程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对“专利” 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及费用,启动现有技术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申请人需自检索报告公布后6 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
(5 )平均授权时间
4 ~ 5 年。
(6)授权和年费
授权费 :申请人需在收到授权通知后 10 ~ 15 天内缴纳授权官费。
年费 : 自 申请日起第3 年开始逐年缴纳,应在每年申请日所在月份缴清。年费逾期可在6 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需同时缴纳 50%的滞纳金。
(7 )优先权恢复
接受“适当注意”(指专利申请人在管理其申请以及遵守相关法规、承担相关职责方面应尽的责任和努力)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
(8)是否可使用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之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副本的电子服务。塞尔维亚并不支持这一服务。
(9)是否可转换类型
是。 申请人可在“专利” 申请授权前的任何时间请求将专利类型由“专利”转换为“小专利”。
4.“小专利”
( 1 )申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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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语言:塞尔维亚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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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途径 |
PCT 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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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文件: 1.说明书摘要 2.摘要附图 3.权利要求书 4.说明书 5.说明书附图 |
必要文件: 1.说明书摘要 2.摘要附图 3.权利要求书 4.说明书 5.说明书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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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文件( 如有): 1. 委托书 |
附加文件( 如有): 1.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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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权证明文件 |
2.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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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
3. 进 入 塞 尔 维 亚 国 家 阶 段19/28/34/41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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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请权转让证明 |
4.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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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决定 |
5.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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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权转让证明 |
(2)保护期限
10 年。
(3) 申请期限
巴黎公约途径 :最早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
PCT 途径 :最早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
(4)“小专利” 申请流程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对“小专利” 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
(5 )授权和年费
授权费 :申请人需在收到授权通知后 10—15 天内缴纳授权官费。
年费 : 自 申请日起第3 年开始逐年缴纳,应在每年申请日所在月份缴清。年费逾期可在6 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需同时缴纳 50%的滞纳金。
(6)平均授权时间
8—12 个月
(7 )优先权恢复
接受以“适当注意”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
(8)是否可转换类型
是。 申请人可在“专利” 申请授权前的任何时间请求将专利类型由“小专利”转换为“专利”。
(9)是否可使用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
塞尔维亚不支持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5.工业设计
( 1 )申请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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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语言:塞尔维亚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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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文件 |
附加文件(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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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设计图片( 六面视图) 2. 简要说明 |
1. 委托书 2. 优先权证明文件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4. 申请权转让证明 |
(2)保护期限
25 年。
(3) 申请期限
巴黎公约途径 :最早优先权日起6 个月。
海牙协定途径 :最早优先权日起6 个月。
(4)工业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对工业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于形式审查中出现的缺陷, 申请人需在一个月内答复并补正。 申请人无需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自动开始。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对于工业设计的新颖性及独特性进行审查。满足授权条件,在申请人缴纳授权费后给予授权。
(5 )授权和年费
授权费 :申请人需在收到授权通知后 10—15 天内缴纳授权费。
年费:第一个五年期限的年费与授权费同时一次性缴纳。之后的年费( 第 6 年至第 25 年)应在有效期到期前6 个月内缴纳。年费逾期可在6 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需同时缴纳 50%的滞纳金。
(6)平均授权时间
6—8 个月。
(7 )是否可使用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
塞尔维亚不支持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
(8)是否可申请组合外观
是,可在一件工业设计申请中包含多项设计,但设计需同属一个洛迦诺分类,且总数量不能超过 100 项设计。
6.专利证书
知识产权局在登记簿中输入授权数据后,授予专利权人专利证书。证书内容包括 :“专利”或“小专利”的注册号、“专利”权人或“小专利”权人的数据、发明人信息、发明名称以及证书签发 日期。
7.专利公布
授权公布的内容包括 :“专利”或“小专利”的注册号、申请 日、专利公开 日、权利人、发明人以及发明名称。
8.专利说明文件
在专利公布之后,知识产权局将会出具专利说明文件,该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专利”或“小专利”的注册号、专利公开 日、权利人、发
明人以及发明名称。
(二) 商标权的获取
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要获取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塞尔维亚本国申请注册,即企业在塞尔维亚直接申请商标权,第二种是依据与塞尔维亚共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本国注册
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其官方语言为塞尔维亚语。塞尔维亚商标采取注册保护原则,即商标注册虽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需通过法律保护商标的,必须先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标申请进行介绍:
( 1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商标注册启动之前,企业应准备完备,以保障申请进程顺畅推进,提升注册成功率。
①商标类别的选择
应当依据企业的业务特性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在塞尔维亚 ,商标注册依循《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国际分类体系,此体系将商品与服务划分为45 个类别(其中商品类别为34 个,服务类别为 11个)。企业需结合自身核心业务选定相应类别,并保证所选类别能够覆盖企业未来可能涉足的业务范畴。若商标类别选取不当,可能致使商标无法保护企业的全部业务,甚至需要后续再度申请。
②商标查询
在提交申请之前,企业应开展商标查询,核实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存有冲突。若未进行商标查询,企业或许会在提交申请后被驳回,从而浪费时间与费用。在塞尔维亚,商标查询可通过当地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进行,也可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更为深入的查询,以确保商标的独特性。
(2) 申请流程
在塞尔维亚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要流程如下:
①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向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在多个商品和/或服务上的保护。商标申请文件的基本要素应包含 :商标注册的请求书;请求保护的标志;与请求保护的标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列表。对于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如果通过代理机构申请,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如果申请人希望取得有效的申请 日期,在申请 日当天递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以及地址等信息。如果上述文件不完整,知识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如果上述材料完整或经补正而完整时,知识产权局将确定申请 日。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正,知识产权局将会驳回该申请。
②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需要审查是否具有下列信息 : 申请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
《商标法》第 12 、13 条规定的基本要素;申请费缴费证明;规定的其他信息。存在不足的,知识产权局将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上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该申请被认为形式合格,否则, 申请将被驳回。在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起3 个月内,可以提交恢复请求。
③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后,知识产权局将对授权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具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申请的情形,以及对商标的近似性进行审查。
④缴费和颁证
如果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已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知识产权局将会要求申请人缴纳第一个 10 年保护期的费用和公布的费用,并提交已缴纳上述费用的证明。如果申请人没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缴费证明,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缴费证明,知识产权局将会将相关数据输入商标注册簿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⑤公布
申请人的数据将在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果商标申请成功通过审查,其将在每月发布两次的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的官方公报上进行公示。(公布的信息为 :申请号、申请 日期、申请人信息、标志图像、标志所指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⑥异议与意见
从申请公布之日起3 个月内,商标所有人和相关第三方可以对已公
布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如果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将转发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的60 天内提交书面答复。如果申请人不答复,异议将被接受。 申请人可以要求异议方证明他们的在先商标在申请日期或优先权 日期的 5 年期内在塞尔维亚使用过。如果双方同意进入冷静期,异议程序可能会被悬停,最长可达 24 个月,以便进行冷静期谈判 。对 国 际注 册提 出 异议 的 期限 为商标 申请在世界 知识产权 组 织(WIPO)《国际商标公报》上公示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不对国际商标进行公示。
异议可基于驳回相对理由提出 ,知识产权局将依职权进行审查。 2020 年《商标法》增加了两项相对理由。一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提出商标申请。根据之前的法律,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商标获得注册后才能启动法院程序,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其是申请人或权利人。2020 年《商标法》修改后,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异议程序阻止此类商标注册。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成功获得注册商标,则商标所有人可启动撤销程序。二是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与现有某公司名称相似。如果某公司的注册名称或名称的主体部分与申请人拟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且相关商品或服务也相似或相同,则该公司可提出异议,知识产权局将据此驳回申请。
与异议制度并行的还有意见制度。利益相关方可根据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对商标注册提交书面意见。但是否将书面意见纳入考虑范围由知识产权局决定。提交书面意见的人不参与任何程序。
如果当事方希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可以请求中止有关程序,中止期限最长为24 个月。双方必须就冷却期达成一致。
⑦商标注册
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核准注册,官方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规定的商标注册费。 申请人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商标注册并提交缴费证明。如果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了缴费证明,知识产权局将颁发注册证并安排公告。
(3) 申请材料
在塞尔维亚进行商标注册的基本材料如下:
①商标图样;
②申请商标具体商品/服务项 目;
③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④委托书;
⑤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4) 申请费用
塞尔维亚商标申请的费用以官方货币第纳尔(RSD)提交。
在塞尔维亚,商标注册费用因不同的申请方式、商标类别以及是否通过代理机构而有所不同。企业在规划商标注册时,必须充分考虑费用问题。线上提交申请通常比线下提交费用低,即如果以电子方式提交,可减免 25%的费用。
以纸质形式提交文字商标的官方费用为 18960 塞尔维亚第纳尔在线
提交为 14220 塞尔维亚第纳尔,最多三个类别。以纸质形式提交的每个额外类别的官方费用为 3800 塞尔维亚第纳尔,在线提交为2850 塞尔维亚第纳尔。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塞尔维亚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方,缔约国国民以及在缔约国内符合《 巴黎公约》第 3 条标准的人有权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马德里国际注册进行介绍:
( 1 )申请主体
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可以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国民,第二种是依据《 巴黎公约》第 3 条标准所确定的主体,即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2) 申请流程
根据《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①基础国家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否则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种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②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后,通过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本国商标局将对该申请予以证明,并在30 天内将申请文件(英文或法文)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③国际局形式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接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 ,仅进行形式审查。若经审查确认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则予以注册;若经审查认定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④指定国实质审查
商标在各指定国能否获准注册要经过各指定国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审核。如果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方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作出不给予保护的驳回决定,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则该国际注册不在被指定成员领域内生效。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 1 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 12 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 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⑤申请商标时间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 18—24 个月。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 10 年。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没有官方回执,如核准注册的会直接发出注册证书。
(3) 申请材料
①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②外文申请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我国要求以英语或者法语提交;
③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④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4) 申请费用
①新申请费用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费用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基础申请费 :黑白商标图样 :653 瑞士法郎 ;彩色商标图样 :903瑞士法郎。
补充注册费 :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附加费 :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 个,每增加 1 个类别,则增加 100 瑞士法郎。
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常见的国家/地区有:美国、欧盟、 日本、韩国等。单独规费的国家费用标准都不一样。
例 :如果您有 10 个类别的商品,指定 2 个非单独规费的国家注册,那么费用将如下:基础申请费:653 瑞士法郎;补充注册费:2*100=200瑞士法郎 ;附加费 :(10-3)*100=700 瑞士法郎 ; 因此 ,总计规费为 : 653+200+700=1553 瑞士法郎。
②后期指定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费用由 以下部分组成:
基础注册费 :300 瑞士法郎。
补充注册费 :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
③其他费用
转让 :177 瑞士法(每个国际注册号)
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变更 :150 瑞士法郎(每件变更申请)续展 :基础注册费 :653 瑞士法郎。
补充注册费 :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附加注册费 :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个,每增加 1 个类别,增加 100 瑞士法郎。
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
宽展费:逾期未续展的,仍有 6 个月的宽展期,需加收宽展费 326.5瑞士法郎。
(三) 版权的获取
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自创作之日起享有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外国公民的作品在塞尔维亚受到保护的前提为:一是作者的版权根据塞尔维亚批准的国际协议得到承认,二是塞尔维亚与提交人的国家之
间存在互惠关系。但是无论上述前提是否满足,外国公民作者的精神权利应当得到承认。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获取
1 、地理标志的获取
在塞尔维亚保护地理标志主要有三种途径:
( 1 )借助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其中相关的地理标志在原产国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受到保护)
地理标志可以通过 1891 年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 年通过的《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许多国家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得到保护。马德里体系由这两项条约构成,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一项商标要成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客体,需由申请人在与其有必要“联系”的缔约方的商标局进行与马德里体系有关的注册或提交申请。在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由 申请人指定在其境内寻求保护的缔约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向被指定缔约方的商标局通报该商标,由该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与对国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如果审查发现驳回理由,或是第三方提出异议,该指定缔约方的商标局可在一个固定期限内宣布不能在该缔约方的领土上保护该商标。如果该商标局没有发出驳回通知,或者随后撤回通知,则该商标根据马德里体系取得的国际注册在所涉缔约方领土内的效力等同于该缔约方的国内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最初的有效期为 10 年,此后以 10 年为期可进行无限次续展。
(2)在相关司法辖区直接取得保护
保护地理标志的一个选择是直接在相关司法辖区取得保护。承前所述,不同司法辖区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通常是结合两种或更多方式进行保护。在不同的司法辖区,通常可行的保护模式包括依法阻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将地理标志作为专门权利、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给予保护。权利人可以运用相关司法辖区内的可行方式,当该辖区有一种以上的可行保护方式时,必须决定哪一种保护方式最适合。塞尔维亚地理标志的国内注册程序首先需权利人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起注册申请,主管部门在完成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后作出批准或驳回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决定。原产地名称的授权用户应享有在其产品上标记“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的专有权。对特定特征涉及质量或特殊性能的产品进行标记的地理标志授权用户,享有在其产品上标记“ 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在塞尔维亚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限为永久。
(3)借助国家或商业伙伴之间缔结的双边协定
两个国家或两个贸易伙伴(通常是关税区)可商定根据双边协定保护彼此的地理标志。此类协定可能作为独立条约存在,亦可构成一项更为广泛的贸易协定之组成部分。在诸多领域中,尤其是在葡萄酒与烈酒行业内,此类协定的实例颇为丰富。部分协定可追溯至20 世纪中期,迄今仍为一种常用的地理标志保护手段。
(4)《里斯本协定 日 内瓦法案》地理标志国际注册费用
原产地名称(AO)或地理标志(GI)的国际注册费用 :1,000 瑞士法郎 ,一次修改国际注册的费用 :500 瑞士法郎,在同一请求中提交的
额外修改的补充费用 :300 瑞士法郎。
《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法案》下的个人费用,提供国际登记册摘录的费用 :150 瑞士法郎,提供与国际登记册内容相关的证明或任何其他书面信息的费用 :100 瑞士法郎 ,来自最不发达国家(LDC)的申请人可获得 50%的费用折扣。
2 、植物新品种权的获取
( 1 )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条件
如果该品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并且符合赋予品种名称的条件,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2)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流程
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程序应根据植物新品种权人或其授权代表向农业部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申请启动。根据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提交品种繁殖历史文件和品种名称建议,并应农业部的要求,有义务提供品种繁殖材料的适当样本进行测试,以确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否满足。
在收到申请后,农业部应确定申请是否完整,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该部确定申请不完整,则应说明原因,并邀请植物新品种权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收到通知后60 天内补正检测到的缺陷。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拟议的品种命名录入申请登记簿。
经农业部评估为完整的任何申请以及品种的拟议名称应记入由农业部保存并在农业部网站上公布的《植物育种者权授予申请登记簿》( 以
下简称“ 申请登记簿” )。但如果确定拟议名称不适合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使用,则不得将该品种的拟议名称输入申请登记簿并在该部网站上公布,农业部应要求植物新品种权人在3 个月内为品种提出另一个名称。如果确定拟议的命名违反了命名品种名称的规定,部长应发布拒绝关于品种命名的提案的决定。
(3)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审查和授予
在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过程中,农业部应对品种进行审查。主管部门可与具备审查能力的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其进行品种审查,或可接受先前进行的品种审查结果。对满足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做出授予决定。
(4)对品种命名建议的异议
认为某一品种的拟议名称不符合受保护品种名称条件的人,可以在该品种拟议名称公布之日起3 个月内向该部提交对列入申请登记簿并在该部网站上公布的名称建议的异议。
主管部门应将异议提交给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30 天内对异议作出回应。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在回应异议时为品种提出新的名称。如果提议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农业部应要求植物新品种权人在收到异议后60 天内提交品种新名称。如果植物新品种权人未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提交品种新名称的提案,部长应拒绝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5 )关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决定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和建议,部长应在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之日起 30 天内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获得保护的品种应由农业部记入受保护植物品种登记簿。受保护植物品种登记簿应特别包括:
①品种和植物种类的名称;
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姓名;
③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永久居住地或所在地;
④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 日期。
(6)强制许可的获得
如果植物新品种权人拒绝向其他人授予有关受保护品种的许可证合同,或为此类许可证合同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部长在审查案件后,可以仅出于公共利益(保护人口健康和食品的国家或其他特殊必要性,保护对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的公共利益)的原因,发布关于授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提是植物新品种权人本人或授权许可使用人没有行使或没有充分行使塞尔维亚共和国受保护品种相关的权利。其中利害关系人只能是证明自 己具备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所需的能力和资质的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植物新品种权人强制许可的程序。如果植物新品种权人能证明存在未行使或未充分行使受保护品种权利的合理理由,主管机关不得颁发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以授予强制许可的公共利益为理由。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才能对向塞尔维亚共和国市场提供物资的行为授予
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不能是排他性的。强制许可只能与公司、其他法人实体、公司的一部分或使用强制许可的其他法人实体一起转让。被授予强制许可的人应向植物新品种权人支付双方共同协议确定的公平报酬。如果对付款金额和方式没有达成协议,则报酬应由主管法院确定。
关于强制许可的撤销和延期,如果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被颁发强制许可证的人不再符合所述条件,部长可以发布撤销强制许可的决定。如果确定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仍然满足,部长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就延长强制许可的有效期作出决定。
(7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取得
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将其与受保护品种有关的植物新品种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应合同一方的要求,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应记入由农业部保存的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登记簿。若未列入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登记簿,则该合同对第三人无效。
- 商业秘密的获取
( 1 )商业秘密的合法取得、使用和披露
根据塞尔维亚《商业秘密保护法》第 7 条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将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允许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获取、使用或披露代表商业秘密的信息,但必须是合法的,且不违反公平的商业惯例。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主张合法取得或者披露代表商业秘密的信息,并依照本条第2 款的规定合法使用的人,负有证
明义务。
(2)商业秘密的非法取得、使用和披露
根据塞尔维亚《商业秘密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授权,以违反法律和公平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取得或利用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被认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
违反公平商业惯例的行为,指的是采取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的市场竞争手段,且此种行为已对竞争对手或其他自然人、法人造成实际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违反合同;
②滥用信任;
③从事工商业间谍活动的;
④欺诈;
⑤教唆从事本款第 1 项至第4 项所列行为的;
⑥通过知道或有义务知道这些被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的人处知悉,和这些信息是以本款第 1 项至 5 项所描述的行为从商业秘密权利人处取得的,以及合法享有商业秘密的人处取得的被认为是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知识产权侵权或被控侵权纠纷应对
(一) 专利侵权的处理建议
1.识别潜在的侵权行为
通过持续监控已知竞争对手的新产品发布及其市场活动,可以提前预见潜在的侵权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对于拥有大量专利的公司,了解
这些专利所涵盖的技术至关重要,以便准确识别竞争对手可能侵犯的技术领域。侵权行为可能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要约销售或进 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工艺。对于单一产品的侵权,通常可能涉及多个主体,例如制造商、进 口商、分销商以及最终用户。通常情况下,建议以产品的来源(如制造商)为主要追责对象。
2.调查侵权行为
应通过购买并测试涉嫌侵权产品 ,详细分析其特性并做好相关记录。应调查该产品的销售区域( 即专利已获得保护或可能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及其销售主体,进一步明确产品的制造者与进 口者,二者可能并非同一主体。同时,应评估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若市场上有相似的竞争产品,调查结果将有助于评估侵权行为对合法产品销售的潜在影响及造成的损失。在采取行动之前,须进行专利检索,确认潜在侵权主体是否已对该产品申请专利或已获得相关专利。
3.侵权评估
在此阶段,应联系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律师,以预测法院是否会认定该产品构成专利侵权。首先,应获得关于所认定的侵权产品是否确实侵犯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密书面意见。为避免不利情况的出现,可以事先与专利律师达成协议,若结论不利,则不提供书面意见。鉴于结果取决于法院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该意见仅能表明发现侵权的可能性。该书面意见通常包括一些侵权证据,可用于与侵权方进行谈判。
4.评估所涉专利的有效性
侵权方可能会质疑专利的有效性,因此应提前进行专利有效性的评估,以做好应对准备。应审查该专利及其专利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诉讼历史,查找所有相关的引用文献及提出的反对意见( 此项工作通常由专利律师处理)。同时,应向专利代理人索取关于该专利有效性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可与侵权分析的依据相同。此类意见通常会包含支持专利有效性的证据,便于在与侵权方的谈判中使用。
5.调查侵权方
在联系潜在侵权者并开始谈判之前,应尽可能多地收集潜在侵权者的相关信息。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其业务规模大小,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源应对侵权指控;是否具备知识产权诉讼的经验,如有经验,可能会通过反击专利的有效性来应对指控;其是否为行业内声誉良好的公司,如是,对方可能会优先考虑避免侵权以保护自身声誉;其是否有发布侵权产品的历史;其是否拥有可能吸引双方达成交叉许可协议的专利。此外,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影响提起指控的因素,如是否会损害现有的商业关系或利益。
6.联系侵权方
在调查完成后,若决定与侵权方联系,应首先咨询专利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发送一封“停止并终止侵权”通知函与侵权方接触,这是专利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常规业务。通知函中应明确指出被侵权专利的编号,并确保联系的对象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或进 口商,而非零售商或
最终用户。联系侵权方之前,应明确目标,是希望开启许可谈判,要求侵权方停止销售或对产品进行修改,还是计划采取法律诉讼、申请禁制令并为所受损失寻求赔偿。
7.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侵权方可能会声称其产品未侵犯专利或专利无效。此时,可以使用专利律师的意见或专利侵权/有效性意见中的论据来驳斥侵权方的主张。应与专利律师或法律顾问合作,客观评估侵权方的论点,并明确自身的立场。如果满足商业需求,可以向侵权方提供专利许可,并依据协议收取许可使用费。法律顾问可以协助了解行业内的许可费标准。另一方面,如果不愿提供许可,则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应对。
8.调解
若与侵权方达成友好和解的尝试未能成功,应考虑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程序,旨在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帮助双方达成协议,避免诉诸法律程序。
9.侵权赔偿
在选择诉讼途径时,专利权人可在侵权诉讼中获得的赔偿主要有两种形式 :损害赔偿和继续侵权的禁令。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可以是侵权方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利润的赔偿。如果侵权方违反禁令,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禁令通常是侵权诉讼的主要目标,用以保护专利权人在市场中的权益。若侵权可能在审判前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临时( 即初步)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以塞尔维亚有关假冒汽车零部件外观专利侵权案为例。2021年 7 月19 日,塞尔维亚位于贝尔格莱德的商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进口和销售的汽车零件与在塞尔维亚生效注册的工业外观设计专利在视觉上一致,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次判决属于塞尔维亚此类外观专利侵权实践的首件判例,意义重大,可能会影响后期有关汽车零件假冒产品的判决。
PETOŠEVIĆ Serbia 代表权利所有人,即法国汽车制造商 Renault 和其罗马尼亚子公司Dacia ,对一家塞尔维亚当地企业提起诉讼。该企业未经权利所有人的同意,分销适用于 Dacia Sandero 汽车的替换头灯、侧后视镜和格栅。被告人分销的这些汽车零件在视觉上与Renault 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一致,且这些零件还带着Dacia 的商标。
起初,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停止侵权函,并尝试庭外和解,但是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请求。随后,原告向贝尔格莱德商事法院请求保持证据,但是被告拒绝原告代表人和商事法院的政府人员进入其办公地点。最后, PETOŠEVIĆ Serbia 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向贝尔格莱德商事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长达四年的诉讼期间,法院指派的两位知识产权专家见证了专家意见,最终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法院指派的一位金融专家证人根据被告在2014 年至2020 年间售卖的假冒汽车零
件数量确认了侵权造成的损害。最终,贝尔格莱德商事法院作出了有利原告的判决,并在塞尔维亚判决中首次指出,进 口和销售在视觉上与塞尔维亚的工业外观专利一致的汽车零件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确定了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点在塞尔维亚的此类侵权判决中非常罕见,尤其是针对外观设计侵权。虽然一审判决还可以上诉,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结果也很难被推翻。本次判决意义重大,以后塞尔维亚的类似诉讼中都可以援引该判决,有助于终结在塞尔维亚假冒汽车零部件此类行为。
(二) 被控专利侵权的应对建议
1.理解指控内容
接到指控后,首先应对指控信息进行详细分析 ,提取其中的必要信息。
2.理解专利权人意图
如当指控信中明确了专利号信息后,企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应立即检索相关专利,确认其有效性、是否已经过期、是否因未支付续展费用而失效,或是否属于未决的专利申请。此外,应依据信件中所述的基本信息核查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于企业的产品中,防止对方指控错误。核查时需注意,侵权行为不仅限于制造行为,还包括使用、销售、邀约销售及进 口行为,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工艺。因此,应尽可能全面地进行检索和分析。
若专利权人在信件中要求在某一具体期限内回复,尤其在回复期限
较短的情况下,建议企业首先与专利权人取得联系,告知对方已收到信件并正在处理,以避免因回复迟缓导致专利权人采取更为激进的行动。
在阅读专利权人的信件时,除关注指控内容外,还应分析信件措辞。信件措辞通常能传递出专利权人的态度和意图。例如,可以通过语气判断其是否为强制停止通知。还应注意信件是由专利权人本人发出还是由法律事务所发出,这有助于判断对方是否倾向于通过友好方式,如达成许可协议,解决问题。
在应对专利侵权时,应尽量通过双向沟通,争取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同时,企业应注意在沟通过程中避免直接承认侵权行为。若专利权人在信件中提出的要求确实影响了企业的业务,应进行更详尽的调查。如企业缺乏处理经验,可以考虑向塞尔维亚专利事务所寻求专业建议。
3.对专利进行分析
( 1 )专利评估
若收到来自专利事务所的勒令停止通知,建议在与专利权人联系之前,先咨询专利事务所,进行专利评估。应获取一份关于被指控侵权行为(产品)是否确实侵犯了已授权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可以以保密形式提供)。
如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结果可能对企业不利,可与专利代理人约定不出具书面意见。是否构成侵权将取决于法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然而,侵权评估报告仍然是必要的,例如报告中的非侵权论据可以在与专
利权人的协商中加以利用。
(2)IPO 意见书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塞尔维亚专利局提供关于专利有效性或是否构成侵权的意见书。与专利评估不同,专利局的意见书是公开的,并会发送给专利权人。然而,该意见书具有双重风险,如果专利局认定存在侵权,可能会加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因此,建议企业首先从专利代理人处获取保密的意见书,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使用知识产权局的服务。
4.调查专利权人
除对专利本身进行调查外,企业还需对专利权人进行详细调查。例如,调查其业务范围、业务能力等,以评估其是否具备提起侵权诉讼的能力或意愿。还应考察该公司是否惯常发起侵权诉讼,以及其提起诉讼的意愿是否强烈。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判断对方是否具有专利侵权诉讼的经验。如果专利权人在诉讼方面缺乏经验,则和解的可能性更大。此外,还应对该专利对企业业务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值得承担侵权诉讼的相关成本。
5.应对专利侵权的相关手段
诉讼是处理专利侵权问题的一种方式,但应作为最后的手段。在诉讼之外,仍有多种方法可以解决专利纠纷。例如,通过协商、调解或达成许可协议等手段,均可有效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从而避免进入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
( 1 )协商
首先,专利代理人可以代表企业参与协商,利用从非侵权或无效性书面意见中获得的论据作为协商筹码。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建议采用中立且非对抗性的语气,避免激进的方式导致专利权人强化其立场。
如果企业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虽然无需支付许可费用或修改产品,但仍应向专利权人明确表达自身立场,以防对方因误解采取不利行动影响企业。同时,可利用塞尔维亚专利局出具的非侵权意见书来增强说服力。
若专利有效性存疑,专利权人在无效诉讼中可能失去专利权,这时其更有可能放弃授权费的要求。企业可以通过专利局的非侵权意见书或专利事务所提供的其他论据与专利权人协商,例如达成免版税许可协议或同意不反对/申请撤销专利。
若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企业可以选择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用,或一次性偿付费用,以避免专利诉讼带来的进一步风险。
(2)调解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以解决专利纠纷。调解相比协商更加正式,但相较于诉讼,调解的成本和时间投入较少。如果需要更为专业和正式的解决方式,也可以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ADR )中的仲裁手段。仲裁比调解更为正式,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更加确定的解决方案。
(3)反击该专利
企业可以针对专利采取一些对抗措施。应首先确认该专利是否仍处于异议期内,如果尚未过期,可以考虑对该专利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掌握有力的无效证据,可以向塞尔维亚专利局或法院申请撤销该专利。此外,若企业具备强有力的不侵权证据,而目标专利的专利性较难驳斥,也可以考虑从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获得一份不侵权意见书,以应对指控。
(4)避免继续侵权
如果企业与专利代理人协商后确认存在侵权行为,且无法与专利权人达成许可协议,则应采取措施避免继续侵权。具体措施包括停止将侵权产品进 口到相关地区,或停止制造、销售该产品;也可以通过重新设计相关产品,使其不再构成侵权。如果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并将这些措施展示给专利权人,可能会有效降低和解的成本。
(5 )不正当威胁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存在不正当威胁行为。如果原告以侵权行为对企业或其用户进行不正当威胁,可以考虑对原告提起不正当威胁诉讼。当原告的专利为无效专利、已过期专利,或指控的侵权行为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时,此类威胁即为不正当威胁。然而,针对不正当威胁的诉讼主要用于保护供应链下游的主体,如本地分销商或最终用户。如果企业是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商或进 口商,则无法采取此类措施。
(三) 商标侵权的处理建议
在塞尔维亚,企业遭遇商标侵权的常见情形为第三方未经许可运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开展商业活动,进而引发混淆或损害企业品牌价值。企
业能够向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或者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 审前程序
商标权人在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一般情况下 ,可在提起诉讼之前通过采取谈判和发起诉函的形式提出其维权要求,包括要求停止侵权或进行经济赔偿。
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企业需先行开展侵权调查,搜集诸如侵权产品图片、销售记录等充分证据,用以证实侵权行为的存在。
- 申请保全
如权利人有合理证据表明其来自 已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或注册商标受到侵犯或即将受到侵犯,法院可以依权利人申请裁决采取扣留或从市场上撤回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该产品的设备等临时措施。如权利人有合理证据表明其来自已公布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或注册商标受到侵犯,且有理由怀疑证据即将被毁灭的,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检查住所、车辆、书本、文件及扣留文件、侵权货物、听取证词等。
3.侵权诉讼
商标权人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塞尔维亚规定了以被许可人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的制度。除非许可协议另作规定,如已通知商标持有人,但商标持有人没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 内提起侵权诉讼,则专有许可持有人有权提出侵权诉讼。非专
有许可持有人只有在获得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侵权诉讼。被许可人可参与商标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
依据塞尔维亚商标法,商标权人、申请人、独 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经集体商标权人同意的集体商标使用人、经证明商标权人同意的证明商标使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权利保护请求。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例如这起商标侵权案件。2009 年,一家中国公司成功地在塞尔维亚注册了 Eila 商标( 字体设计类似于 Fila 商标)。随后,一家中国姊妹公司试图进口一种装有 Eila 牌凉鞋( 与 Fila 凉鞋相似)的集装箱通过克罗地亚的里耶卡港。然而,克罗地亚海关人员没收了货物,尽管货物所有人声称该集装箱正在转运至塞尔维亚,该商品享有商标保护。当然这并非事实,货物是运往克罗地亚市场的(更确切地说是运往同样的亚得里亚海沿岸的一部分)。权利人立即在塞尔维亚提起了撤销诉讼,货物在克罗地亚被销毁,法院对货物所有人的诉讼进行了审理。
4.和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与侵权方达成和解或许是一种更为迅速且高效的途径,特别是在法律程序可能耗费较长时间的状况下。和解协议可以包含停止使用侵权商标、给予损失赔偿以及避免未来出现类似行为。
(四) 被控商标侵权的应对建议
被许可人可以加入商标所有者发起的侵权诉讼。独 占被许可人有权发起侵权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另有规定。在任何此类诉讼中,被许可
人无需将商标所有者列为共同原告。
- 申请商标无效
涉案商标如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的,被控侵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无效,即:
( 1 )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2)不符合塞尔维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志;
(3)违背公序良俗或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标志;
(4)整体表现形式缺乏显著特征,无法在商品或服务流通中实现区分功能的标志;
(5 )由商品自然属性决定的形状或特征、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或特征,或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特征单独构成的标志;
(6)仅由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其他描述性特征构成的通用标识或数据;
(7 )仅由 日常语言或商业惯例中已成为通用表述的标识或数据构成的标志;
(8)外观或内容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地理来源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认的标志;
(9)包含或模仿官方质量检验印章、认证标志且未取得主管机关书面授权的标志;
( 10)属于《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国家徽记、官方标志或国际组织标志,且未获相关主管机关书面批准使用的标志;
( 11)包含或模仿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名、国名缩写、国徽、国旗及其他官方标志,且未获主管机关书面批准使用的标志;
( 12)使用或模仿国家象征、宗教符号的标志;
( 13)包含塞尔维亚境内有效地理标志且用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 14)复制或实质性再现受保护植物品种名称,并用于相同或近似植物品种的标志。
- 申请撤销商标
涉案商标如可能存在被授权后无正当理由,商标注册后连续 5 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情形的,被控侵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
- 中止侵权诉讼
如果在民事、刑事、行政或行政违规程序中,如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须以另一未决案件的结论为前提的,法院有义务中止诉讼。
- 已过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晚于第一次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因此,被控侵权人可以商标权人启动诉讼时已超过3 年或第一次侵权行为发生已超过 5 年为由进行抗辩。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仍有义务受理该案件,但如果被控侵权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有义务终止审理。
(五) 版权侵权的处理建议
侵犯版权或邻接权是指未经授权实施版权权利人或邻接权人的专有权、不支付《版权和邻接权法》或合同规定的报酬以及不遵守《版权和邻接权法》规定的对版权权利人或邻接权人的其他义务。
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制作者、数据库制作者、版权或邻接权的取得者以及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就侵犯版权或邻接权的行为及其威胁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如下请求:
( 1 )确认权利遭受侵害或受到严重威胁。
(2)禁止实施侵害权利或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3)对经济或非经济损害的赔偿。
(4)无偿地从商业渠道中移除、没收、销毁、更改所侵犯权利的物品,包括原件、副本、包装、底片等。
(5 )禁止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销售、扣押或销毁主要用于创作或制造侵权物品的材料。
(6)公布判决结果,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7 )提供参与侵权的第三方的数据。
其中,建筑施工工程、物品经合法生产与销售的可分离部分不适用上述第(4)条的规定。法院在考虑第(4)和第(5 )条请求时,应当考虑侵犯权利的严重性与诉讼请求之间的比例以及第三方的利益。
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时,应当考虑特定案件的全部情况。例
如受害方遭受的负面经济后果,包括利润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将某些非经济损害考虑在内。在特定案件允许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受害方裁定一次性赔偿而非前述的一般损害赔偿,该赔偿不得低于合法使用所支付的补偿。
如权利人有合理证据表明其版权或相关权利受到侵犯,或该种侵犯即将发生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或者有理由怀疑证据即将被毁灭的 ,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证据保全( Secure of evidence)。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检查住所、车辆、书本、文件、数据库及扣留文件、侵权货物、询问证人等。
(六) 被控版权侵权的应对建议
1.对他人发出的警告函或律师函的应对
如企事业单位在塞尔维亚收到他人发出的警告函或律师函,建议应当理智地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具体而言,首先,应详细阅读并分析函件内容,分析发函主体身份以确定其是否为版权权利人,核实对方是否有明确的侵权证据,充分了解对方的发函意图。其次,还应审查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内,己方是否存在函件所指控的侵权事实,以及己方行为是否获得版权权利人的许可授权等。最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分析结果进行合理回函。
若对方函件没有明确侵权证据和理由,可回函要求对方提供明确的证据资料。若发现对方存在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但若经综合评估后,认为自身侵权风险较大的则建议尽
快与对方主动进行协商,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2.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对
在应诉版权侵权诉讼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 1 )核实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若法院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3)提出抗辩理由,如主张不属于版权保护客体;主张属于对版权的合理使用;主张版权已进入公共领域。
(4)积极和解,如果判断构成侵权的,应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并争取达成和解。建议通过侵权情节较轻、时间较短、影响较小等角度,尽可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减少赔偿金额,降低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被控侵权方也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七)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侵权的处理建议
1.地理标志侵权的处理建议
( 1 )扣押或停止流通的临时保护措施
当存在可能侵犯或即将侵犯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情形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下令采取临时措施,没收或停止侵权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的生产手段流通,同时或单独发出禁令,禁止侵犯或可能侵犯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活动继续进行。在就侵犯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提起诉讼之前,也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但前提是权利
人应在临时保护措施执行之日起 30 天内提起诉讼。且上诉不得中止该决定的执行。
(2)证据保全
当存在可能侵犯或即将侵犯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以及可能对地理标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风险的情形时,权利人有合理的怀疑认为相关证据将被销毁或以后无法获得,可以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决定在不事先通知或听取被收集证据人意见的情况下获取证据。
在就侵犯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提起诉讼之前,也可以要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前提是权利人应在证据保全执行之日起 30 天内提起诉讼。且上诉不得中止该决定的执行。
(3)提起诉讼
对未获地理标志原产地使用授权的主体所实施的非法行为提起诉讼,并可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确定侵犯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
②终止对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侵犯;
③破坏或更改侵犯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物品;
④为防止侵权,对用于制造侵犯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物品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删减、销毁或更改;
⑤赔偿财产损失和程序的合理费用和开支;
⑥公布判决,费用由被告承担;
⑦提供参与侵犯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第三方信息。
任何侵犯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人应按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侵犯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是故意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害和利润损失金额的3 倍。
侵犯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是指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均应被视为侵犯已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对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任何模仿也应被视为构成对该原产地名称或地域标志的侵犯。
诉讼程序的优先级劣后于行政程序,如地理标志无效、中止、撤销决定尚未做出,则裁决该诉讼案件的法院应暂停该诉讼程序,直至主管当局或法庭作出最终决定方可继续诉讼进程。
(4)诉讼时效
对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侵权诉讼可以在索赔人得知侵权行为和侵权人身份后3 年内提起,但不得迟于首次侵权之日起 5 年。
2.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处理建议
( 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人应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受到侵犯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禁止侵犯其权利的人进一步进行构成此类侵犯的活动,并要求公布确定侵犯行为的判决,费用由被告承担。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诉讼时效为收到有关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责
任方身份的信息之日起3 年内,可以向主管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诉讼。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期满,不得提起诉讼。
(2)提起确定植物新品种权人身份的诉讼
权利人可提起确定植物新品种权人身份的诉讼。如果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请求或任何其他文件包含任何其他植物新品种权人,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其植物新品种权人身份,并要求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利的申请和本法规定的随附文件和登记簿中说明其姓名或名称。该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提起行政诉讼
权利人可对品种命名建议的异议、拒绝关于品种命名的提案的决定、拒绝授予、无效、撤销植物新品种权的决定、延长强制许可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建议
( 1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诉讼
根据法律控制商业秘密的每个居民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禁止他人以违反公平商业惯例的方式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非法获取、披露或利用商业秘密。如果仅为了主管机构或公众的利益而传达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以表明存在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则不视为违法行为。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 ,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
①终止所有可能导致非法获取、利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代表商业秘密的数据;
②如果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被看到或转移,为 了防止这些数据进入商业渠道和/或扣押和退出商业渠道,可要求更改或销毁所有包含代表商业秘密的数据的对象;
③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和利润损失。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原告可以要求获得最高三倍的损害赔偿;
④如果该人是商业公司的成员,则将其排除在商业公司之外;
⑤如果该人已受雇于法人,则终止雇佣关系;
⑥在公报上公布判决,费用由被告承担。
(2)侵犯商业秘密提起诉讼的时限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上诉可以在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最迟可以在首次侵权之日起3 年内提起。
(3)临时措施
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掌控的商业秘密已被侵犯或可能被侵犯的,可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扣押或排除所有含有商业秘密或可能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物品进入市场,或者向法院请求采取禁止措施阻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或继续实施。
(4)证据保全
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控制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或可能被侵犯的,以及合理怀疑证据可能会被销毁或以后不可能获得此类证据的,商
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启动证据保全程序,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听取取证人的意见。
所指的证据保全被视为对设施、车辆、账簿、文件、数据库等的监视,没收物品和文件,冻结银行账户,没收现金和库存,询问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根据规范执行程序的立法采取其他措施。
在对侵犯商业秘密提起诉讼之前,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但前提是诉讼是在临时措施或证据保全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提起的。
(5 )保密措施
法院和其他主管机构有义务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和其他规范法院程序保密的条例的规定,对受保护的未披露信息保密。
(八) 被控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侵权的应对建议
1.被控地理标志侵权的处理建议
( 1 )提出认定地理标志无效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书面请求,如果知识产权活动主管当局确定在作出决定时未满足地理来源指示或使用人身份承认的登记要求,则可以取消登记地理来源指示的决定或承认使用人身份的决定。
(2)提出撤销地理标志使用人身份的决定
应利害关系人或主管当局的要求,如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现本法规定的承认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则可以撤销承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的决定。
在请求撤销承认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者地位的决定的程序中,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法律规定的承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地位的条件已经具备。
如果撤销承认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身份的决定的申请人在程序中撤回了这一请求,知识产权主管当局仍然可以依职权继续这一程序。
原权利人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向政府提出上诉。
2.被控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处理建议
( 1 )反对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列入申请登记簿
认为该品种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或者无权享有植物新品种权,可以在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公布之日起到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决定或拒绝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之 日为止的时间范围内,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记入申请登记簿的决定向农业部提交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时有义务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在 60 天内提供支持其异议的补充数据和文件。如按时提交了所要求的补充数据和文件,农业部应审查异议,并在30 天内提交异议答复。该部可对各种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以确定反对意见中的陈述。如果提出异议的人未能提供所要求材料,部长应拒绝该请求,并就此事作出结论。
农业主管部门针对反对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列入申请登记簿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并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3.被控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建议
( 1 )根据可以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进行抗辩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披露商业秘密,具体情况如下:
①为行使言论和信息自 由权;
②为揭露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③为保护适用特定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法优先原则);
④员工在执行公务期间向其代表披露商业秘密时;
⑤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关。
(2) 自觉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
根据塞尔维亚《商业秘密保护法》第 17 条规定,法院可命令侵犯商业秘密的罪犯提供参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三方及其分销渠道的信息。不履行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