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东盟十国

《老挝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发布时间:2024-03-01 02:49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29

工业品外观设计决议

(Chinese is an unofficial translation)

(中文参考译本)

※使用申明:老挝语文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中文译本系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翻译;本译本仅供参考。

※版权申明:中文译本©版权归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有,如引用请标明出处。

※译制日期:2024年2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工贸部 编号:0435/工贸部

万象市,2023年3月30日

 

 

工业品外观设计决议

 

- 鉴于 国会于2017年11月15日颁发的编号为38/国会的知识产权法

- 鉴于 总理于2021年10月15日签发的编号为604/总理关于工贸部组织管理决议

- 鉴于 知识产权司于2023年3月10日递交的编号为0298/工贸部知识产权司的申请书

 

工贸部部长决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决议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组织实施工作中应遵循的程序和准则,主要是注册、注册程序、实施、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管理机构及代理人方面,旨在于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2条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由形状、图案、线条、色彩及其它构成的产品的外部形式、外貌、形状。

第3条词语解释

本决议相关词语意思解释如下:

  1. 1. 申请人—指递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延期、变更名称和/或地址、使用许可、权利转让、修改以及其它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申请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或上述自然人权益继承人;
  2. 2. 申请—指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延期、变更名称和/或地址、使用许可、权利转让、修改以及其它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的申请文件;
  3. 3. 类别—指国际分类中根据洛迦诺分类法对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中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类别进行分类;
  4. 4. 设计者—指参与设计某一产品的自然人或团队;
  5. 5. 申请书分案—指申请将一份申请书分为两份或多份申请书,即被分割成的各申请书需与原申请书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
  6. 6. 权利所有人或权利持有人—指依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或被授权人;或上述自然人权益继承人;
  7. 7. 授权书—指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授权某自然人或多位自然人代表自己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
  8. 8. 授权人—指授权某自然人或多位自然人代表自己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所有人或持有人;
  9. 9. 代理人—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所有人授权代表自己递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书或进行其它相关工作的律师或代理人;
  10. 10. 优先权日—指申请人在国外、其它机构或老挝递交注册申请的日期,在该日之前有效的日期;
  11. 11. 提出异议—指异议人递交异议书,对已被知识产权司相关官方函件形式公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

第4条使用范围

本决议适用于在老挝国从事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工作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二章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

第5条可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的条件

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书的所有条件如下:

  1. 1. 必须为新的设计,且在递交注册申请书之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未被通过杂志或实际使用或展览或其它形式向老挝或全球其它国家地区的公众进行公布;
  2. 2. 必须为装饰品,即被其它材料使用或附着于材料本身上能产生特有的外型。

不能注册的样式已在知识产权法的第22条作出了规定。此外,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的技术特征,如:使用的材料、生产方法或工作操作将不能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受到保护。

第6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书递交流程

申请人可根据本决议第8条规定的最低条件按知识产权司模板准备申请书,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或通过电子形式递交申请书。

省、直辖市工贸厅需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1. 若申请书符合本决议第8条内容规定的最低条件,则接收文件,备注文件编号及接收日期,开具手续费及服务费收据;
  2. 2. 申请人可根据本决议第7条规定的全部条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60天内提交补充文件或修订文件;若未提交则视为放弃权利;
  3. 3. 给知识产权司提交符合本决议第7条规定的完整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相关文件,以便进行下一步工作;
  4. 4. 若注册申请人申请退回注册申请或放弃注册权利或注册申请被驳回,并已支付了相关手续费及服务费的,将不会被退还;
  5. 5. 若优先权日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省、直辖市工贸厅未开放窗口接收申请,工贸厅应对上述日期进行延期至相近的首个工作日。申请书应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9条的规定备注优先权日,享受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优先权日的期限为自收到注册优先权之日起6个月。

第7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文件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文件如下:

  1. 1. 根据知识产权司模板提交工业品注册申请书;
  2. 2. 授权书原件;若在递交申请书后提交,则需同时提交与上述授权书相关的申请受理的证明文件;
  3. 3. 根据本决议第9条规定,清晰地指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或图像或模型;
  4. 4. 与产品或商品相关的样式使用状态图以及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的简要或缩略的说明书;
  5. 5. 若申请人非工业品外观设计人,需提供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权利持有证明书;
  6. 6. 手续费以及服务费收据。

若提交的优先注册证明文件(若有)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书文件及其它附件为英文,需翻译为老挝语(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专有名词除外),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90天内提交有翻译公司合法证明的电子版翻译文本至知识产权司。若未按照上述条件执行,已提交的申请书将不被审查,且被视为放弃权利。

第8条提交申请日的最低条件

根据本决议第7条第1、3及6款内容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书被收到的日期为申请书递交日期,至少需按最低的条件提交文件,同时按国际分类法备注清楚上述申请保护的商品或产品的类别。

第9条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

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需清晰地体现工业品的样式,并指明用于上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的融合性。

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需详细地体现各面的情况,且能够体现出上述工业品的特征,至少能从7个不同的角度看到不同的面,如:前面、后面、上面、下面、左面、右面及立体图像。若工业品的样式为一套,需提供各个组件的至少7个不同角度的图片。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二维,可进一步提交可区分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特征的模型,模型的尺寸不能超过20cm×20cm×20cm。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为立体,需提交整体图片及其它相关的补充图片,以区分工业品形式的不同特征;

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不能包含其它物体,即非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构成部分或产品部分;

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需提交电子版的或以优质的纸张提交纸质版的形状(不能反光),清晰、详细,能清楚地体现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的线条、图案都要很清楚,每张照片的尺寸不能超过20cm×28,不能低于14cm×20cm。

第10条简要说明

工业品外观设计说明介绍需对设计的特征,与其它已有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相比存在的创新作简要的概况说明,并与申请书同时提交的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相符,注明用于某产品或商品。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为装饰品,需说明使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该样式用于材料外观装饰,使其产生与原样不同的外部形状的相关性;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产品或商品套装,需清晰地说明套装里各个套件的特征。

第11条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需根据国际上使用的商品或产品洛迦诺分类法(Locarno classification)进行分类,该分类法数据会不断进行更新,提交申请书时应使用最新版洛迦诺分类法进行分类。

若申请审核期间,国际分类法有更新,知识产权司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书进行修改调整,确保商品或产品的类别及子类别的分类最新且准确。

第12条工业品注册申请审核准则

工业品注册申请审核需遵循知识产权法第28条规定的准则。若同一日期内,提交了相同或相似样式的多份注册申请书,须优先考虑审核优先权日在先的申请。

若知识产权司已完成了审核程序,须优先注册优先权日在先的,同时出具拒绝注册申请的通知书给优先权日在后的。若先完成了优先权日在后的注册申请审核,且该申请已满足注册条件的,知识产权司将暂停该注册申请程序,直至优先权日在先的注册申请被审核完成。

知识产权司不会就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及本决议的规定方面给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但申请人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提交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检索申请书,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系统里检索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已被注册,申请检索的,要备注清楚需检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类别,同时支付服务费或通过知识产权司的基础信息系统自行检索。

由于还需进一步到国际信息系统里进行检索,工业品外观设计检索结果仅作为初步在知识产权司基础信息系统检索的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并不意味着可以注册成功。

第13条初步审核

知识产权司收到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书之后,应对相关的注册申请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并符合知识产权法第32条规定及本决议第5、7、9、10、11条规定。初步审核需于自收到完整的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

若注册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符合本决议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以便使省、直辖市工贸厅在3日内向注册申请人作出通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需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文件或修订文件。

若注册申请人未能按规定时间执行,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下发通知或以电子形式作出通知,以便能够向当事人作出书面通知:上述申请将不会被审核且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若注册申请文件符合初步审核规定的条件,知识产权司应对上述申请以知识产权司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14条公示申请与提出异议

知识产权司在完成了初步的审核后,需在15天内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知识产权司官方函件的形式对外公示。公示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需包含以下文件:

  1. 1. 工业品外观设计主题;
  2. 2. 工业品外观设计图片;
  3. 3.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别;
  4. 4. 申请书编号及递交日期;
  5. 5. 申请书递交人姓名及地址。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不想向公众公开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图片形状,如: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申请人需在公示申请书之日或获得优先注册之日(若有)起18个月内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请书,申请延期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公开,同时支付服务费及手续费。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39条规定,第三方可自知识产权司官方函件的形式对外公示之日起60天内,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提交以知识产权司模板填写的异议申请书或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同时支付服务费。省、直辖市工贸厅需送异议申请书至知识产权司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15条内容审核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0条规定,知识产权司需根据司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系统(IPAS)及世界WIPO全球设计数据库(WIPO GLOBAL DESIGN DATA BASE)的检索结果进行内容审核,以使相关文件符合知识产权法第15条和第22条规定的条件。

若因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不符合注册规定的条件,导致注册申请初步审核被驳回,知识产权司应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向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作出通知。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需于自初步审核驳回通知出具之日起60日内,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向知识产权司提交补充文件、信息资料、凭证或说明函或答辩状。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由于其他原因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知识产权司可自首次通知回复时间期满之日起延期30日。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若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里有其它物体,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要求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进一步作出证明,上述物体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或其它部分。通过知识产权司的审核,申请书里显示的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不是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要求通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重新提交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

若知识产权司认为工业品外观的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难以辨识,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要求通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重新提交能够辨识的清晰的图画、照片、图片或模型。

第16条新设计评定(NOVELTY)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为新设计的评定,知识产权司需将申请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样式与老挝国内外已注册信息资料及在先公示的信息资料和其它公示的信息资料作出比较。

若通过比较发现正在审核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已公示的其它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同,则被视为非新设计。

在全球某机构进行下列操作会视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公示:

  1. 1. 完成注册;
  2. 2. 上述工业品外观设计被公示或能检索到;
  3. 3. 在杂志、广告营销媒体或其它载体进行公示;
  4. 4. 通过上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材料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构成部分获得商业收益。

若对接联系是在没有以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为目的的条件或协议情况下产生的行为,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的相关对接联系或资料发送,不会被视为对公众进行公示。

以下工作对接联系不会被视为向公众公示信息:

  1. 1. 书面形式的保密协议下;
  2. 2. 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机构、企业内;
  3. 3. 被任命的家庭、亲戚同宗或相互认识的自然人内;
  4. 4. 律师或代理人;
  5. 5. 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但还未用于商业使用

若知识产权司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为新设计存在疑问,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要求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进一步提交解释说明文件,对各公示或各联系进行解释说明。

在国际协定下,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日的,知识产权司可根据优先权日对该设计是否为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新设计进行审核。

第17条为装饰品或技术特征评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装饰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材料或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材料,并能够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具有独特的外型。作为装饰品的条件,需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整体外型来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整体外型的形状、结构、线条、色彩等其它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外型的元素来进行评定。

即使材料有单独的外型,但若该外型体现出了创新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能作为装饰品使用。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2条第1款的内容规定,若工业品外观设计体现出了上述特点,申请将被驳回。

第18条修改申请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2条规定,在材料审核期间,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以修订申请,但需在上述申请注册、放弃权利、驳回或其它审核结束之前进行。且不用支付手续费和服务费,但上述修改不能在原申请书里增加设计、类别或改变设计的主要特征。

第19条申请分

某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可分为贰份或多份,但需在申请注册、放弃权利、驳回或其它审核结束之前递交分案申请书。

被分案的注册申请书,需根据初期提交的原注册申请书进行分案,需清晰的体现出是由哪份申请书分案而来,然后按优先日期进行审查,需在新提交的各分案后的申请书里注明原注册申请书的编号及提交日期。对于原注册申请书需进行修改的,仅保留剩余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类别和类型。根据本决议的第6条规定,提交分案后的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原注册申请书修订版,也会收到新的编号和根据递交被分案的申请书的日期备注递交时间,同时被分案后的申请书需分别支付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20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

申请文件全部符合知识产权法及本决议规定的注册条件,知识产权司需出具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并把相关的注册信息登记到知识产权司的基础信息系统里。

第21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结果公示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4条规定,工业产品设计注册完成后,知识产权司需将注册的结果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工业产品注册申请人可自首次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提出申请可以修改错误的内容,重新公示正确的信息,该申请不需支付服务费。

 

第三章工业品注册后的行为

第22条企业注册后进行内容变更

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递交申请书。按知识产权司模板进行变更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或地址,同时支付服务费。

知识产权司需把各变更信息登记至知识产权司基本信息系统,同时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23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副本申请

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申请专利注册证书副本,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凭证,以及在国外办理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时,用作代替在知识产权司办理注册或延期证书遗失时的凭证,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提交申请书,同时支付服务费。

第24条注册后进行的修改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完成后,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也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递交申请对已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类别里的某些种类相关的文件进行修改、申请放弃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某些部分的权利、申请修改注册文件里存在的错误信息、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模型,同时支付服务费。只能修改少许内容,不能修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主要特征。

如果修改是由于知识产权司导致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书里存在的错误信息,申请人不需支付服务费。知识产权司需将修改信息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25条撤销虚假或具有误导性信息专利

若知识产权司发现已出具注册证书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里存在错误信息、歪曲事实或作假现象,掩盖了真实信息或存在违反司法及法律规定的行为,知识产权司将进行行政撤销,同时向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作出通知。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对上述通知存在异议,可向知识产权司或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行政审核。

第26条保护期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有15年的保护期。为维持保护期,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人每次需提前支付五年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27条保护期维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完成后有五年的基本保护期,为维持保护期,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可向省、直辖市工贸厅递交延长保护期申请书,保护期维持只能申请两次,每次五年,上述保护期延期申请书需在保护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递交。同时支付手续费及服务费。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人仍未递交延期申请书,需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递交延期申请书,同时支付保护期维持手续费与服务费,而且还需缴纳滞纳金。

若专利注册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或省、直辖市工贸厅未开放窗口接收申请书文件,申请书接收规定日期需延期至相近的首个工作日。

未作出保护期维持申请或保护期届满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被视为公众知识产权。

第28条权利转让及权利转让信息登记

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可以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利或所有权利,需以书面形式转让,例如:拟定协议、遗产继承或赠与。

若转让已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权利转让人或权利受让人需通过省、直辖市工贸厅提交以知识产权司模板作出的报告,并送至知识产权司,同时支付服务费。

知识产权司需以书面形式对上述权利转让通知作出回复函,并登记该权利转让信息至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系统,同时以相关知识产权官方函件的形式进行公示。若权利转让通知提交人为权利受让人,权利受让人需将权利转让通知回复函副本送至权利转让人。

若是转让法人或组织相关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需按上述权利转让文件的规定执行。若无其它约定,法人或组织所有权的转让,被视为上述法人或组织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权利的转让。

若需澄清情况或存在疑问,知识产权司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需要求权利转让通知人提交补充信息或文件。

第29条使用许可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7条第2款及第4款内容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其他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赚取上述权利上的收益,可以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但并不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权的转让。根据本决议第28条规定的程序,许可人或被许可人需向省、直辖市工贸厅作出通知,并进一步向知识产权司作出通知。

关于转让法人已获得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许可的所有权,若在使用许可协议或上述所有权转让文件里无其它规定,将被视为上述使用许可和法人所有权同时转让。

关于上述转让法人已获得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许可的所有权,若在使用许可协议里无其它规定,则与其他自然人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使用许可的协议,也不会被视为无效。

 

第四章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相关工作代理人

 

第30条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相关工作代理人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和相关工作中,有代理权的自然人如下:

  1. 1. 参与了由多人设计,且被任命为代理人的自然人。授权书需要有各方签字,已去世的除外;
  2. 2. 在老挝获得从事法律工作许可的律师;
  3. 3. 知识产权注册服务代理公司;
  4. 4. 法人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5. 5. 注册申请人雇佣的老挝公民。

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为外国人,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注册代理服务公司或在老挝获得从事法律工作许可的律师递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书。

代理人需为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书的自然人。知识产权司将从授权书里获悉约定的条件,不符合老挝法律条令规定的除外。

第31条授权代理人

对代理人授权需做出如下规定:

  1. 1. 成为代理人的条件及范围;
  2. 2. 被授予的权利,对接省、直辖市工贸厅及知识产权司进行的工作内容;
  3. 3. 授权期限(若有);
  4. 4. 在给代理人支付完毕有关对接省、直辖市工贸厅和知识产权司进行相关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及其它相关支出费用后,授权人可在任意时间撤销授权。

在任一授权中只能用于一份申请书,需注明相关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主题。

若在授权书里未规定作为代理人或进行相关工作的期限和范围及授权书的有效期,被视为将在上述申请或其它工作相关问题全部结束后到期,但也不能超过自签字之日起的三年期限。

关于授权书委托人是法人或组织时,授权书需获得该法人或组织具有控制权的人的签字。

若设计人由多人组成,若其中某人拒绝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书里以权利持有人的身份签字证明,上述授权书将会被视为无效。

 

 

第五章制作新的文件档案

第32条遗失或丢失的文件档案

知识产权司需制作被丢失或遗失的相关文件的新档案副本。

第33条制作新的档案文件

若丢失或遗失的文件或文本是与申请相关或其它相关的文件,知识产权司需制作被丢失或遗失的相关文件的新档案文件。

知识产权司需要通知申请递交人或文件档案所属人重新递交全套的与知识产权司对接时的相关文件或文本以及正确的证明至知识产权司。

 

第六章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管理

第34条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管理

执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工作管理的组织如下:

  1. 1. 中央—为知识产权司;
  2. 2. 省级—为省、直辖市工贸厅

第35条知识产权司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产权司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1. 研究制定与完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相关工作管理法规,以报上级审核;
  2. 2. 公示宣传本决议及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工作法规;
  3. 3. 审核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延期、变更名字和/或地址、使用许可、权利转让申请书及其它相关的商标申请;
  4. 4. 出具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驳回、撤销或无效及其它证明;
  5. 5. 登记及保存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信息;
  6. 6. 提供在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系统里检索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服务;
  7. 7. 研究及审核驳回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相关说明函;
  8. 8.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省、直辖市工贸厅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9. 9. 推动与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工作;
  10. 10. 接收和审核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中产生的纠纷调解申请书;
  11. 11. 日常总结和向上级汇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2. 12. 按照工贸部的授权范围行使其它相关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36条省、直辖市工贸厅及义务

省、直辖市工贸厅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 1. 公示宣传本决议及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工作法规;
  2. 2. 接收相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书,按最低规定条件检查文件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3. 3. 送申请书副本及手续费和服务费至知识产权司;
  4. 4. 按实际需求,授权直辖市、县级市工贸办公室相关职责;
  5. 5. 推动与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工作;
  6. 6. 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情况总结及汇报至知识产权司;
  7. 7. 按照知识产权司授权的范围行使其它相关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37条组织实施

授权知识产权司与省、直辖市工贸厅,直辖市、县级市工贸办公室及其它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本决议的宣传介绍工作,以取得完美的成果。

第38条生效

本决议自签署之日起15日后及在官方公文正式公示后生效;

本决议取代2021年1月20日签发的第0035号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决议。

 

 

 

 

 

部长

工贸部部长(公章)

玛莱通 果玛申(部长名章及签字)

 

版权所有: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主办单位:国家级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网站管理:国家级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