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一专利法院颁布禁令 首次就案情作出大胆判决
发布时间:2024-07-17 03:59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10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在启动13个月后公布了第一份关于案情的判决。2024年7月3日,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发布了Franz Kaldewei诉Bette(UPC_CFI_7/2023)案的判决,颁布了跨境禁令救济和临时损害赔偿,禁止被告继续侵权。
2023年6月1日,原告Franz Kaldewei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起诉Bette直接和间接侵犯了其第3375337号欧盟专利,涉及卫生浴缸装置的权利要求1和3。Franz Kaldewei要求披露账簿以计算应支付的损害赔偿、临时损害赔偿、颁布禁令并从市场上召回涉案产品并永久下架。
Bette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非侵权论据(除了一项个人在先使用的主张外),但其反诉要求撤销在同一国家针对同一权利要求的专利。作为回应,Franz Kaldewei对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了辩护,但也寻求在已授权权利要求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有条件地修改权利要求。
对判决的主要评论
从本案的背景来看,UPC制度下的法院选择范围是显而易见的:卡德维本可以选择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意大利或海牙的任何一个UPC地方分院提起诉讼(均以侵权行为发生在这些国家为依据),也可以选择在杜塞尔多夫、汉堡、曼海姆或慕尼黑(德国)提起诉讼(均以居住地为依据)。原告选择在杜塞尔多夫分院提起诉讼,尽管侵权主张并未针对德国。
UPC遵守了其在这一全新法院和程序成立初期作出的承诺,即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就案情实质(包括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性)作出全面判决。
该判决表明,该分院愿意作出有效的最终救济,包括针对多个国家的禁令和召回令,甚至是临时损害赔偿判决。禁令涉及7个国家,这着重表明了UPC的潜力:专利权人只需提起一次诉讼,就能在短时间内就案情获得统一的跨国裁决。7个国家的法院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点的。
在不遵守常规的情况下,禁令救济往往伴随着经常性罚款。例如按照德国法院的传统做法,罚款金额远远超过诉讼产品的价值,以威慑继续的侵权行为。
该分院的这一判决简明扼要,内容不到38页。该分院试图阐明其判决的依据,但并未对判决所依据的原则作过多阐述。这种相当实用的方法有助于快速公布判决,但对法理基础的阐述却不尽人意。可以预料的是,今后在诉讼程序中关于案情的判决可能更具实质性(考虑到UPC先前的裁决,甚至是初步裁决的详细程度)。
该分院参照UPC上诉法院先前的判例法,以同样的方式处理有效性和侵权的诉求解释。与此同时,在2024年7月1日的欧洲专利局(EPO)会议上,鉴于其判例法存在分歧,有关问题被提交给了EPO扩大上诉委员会。
会议对UPC——至少是分院——将如何处理新颖性和创造性给出了一些见解。但没有提及EPO的判例法。该分院对新颖性采取了严格的态度,驳回了允许替代性解释的现有技术公开。此外,该分院在认定专利显而易见性时,没有(至少没有明确)采用EPO制定的(欧洲许多国家法院也采用的)问题-解决方案的方法进行创造性分析。
不过,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提交修改申请(在EPO被称为“辅助请求”),结合已授权专利权利要求1、2和3的特征,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专利权。
该判决提供了该分院关于什么构成“许诺销售”的一些有趣的思考,特别是关于可检索网站的考虑。由于对侵权行为没有其他争议点,所以该判决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间接侵权的问题也得到了具体的解决:该分院认为,为许诺销售涉及到权利要求中明确提及并视为发明核心的部件,符合作为认定间接侵权“必要手段”的要求。该分院无需决定如何正确解决UPC中的“双重地域性”问题。
该分院确认了对在先使用权的狭义解释:在其中一个国家的在先使用权利并不会提供整个UPC地区的保护。
进一步分析
Bette似乎并未对其产品属于权利要求范围提出质疑。相反,大概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它声称自己有权继续在先使用该发明,因为它在德国的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就已经拥有发明并采取措施将其投入使用。这种相对不寻常的抗辩在《UPC协定(简称“UPCA”,即成立UPC的条约)》第28条中得到了承认。UPCA第28条承认了这一相对不寻常的抗辩。从表面价值来看,第28条意味着(1)该权利取决于在先使用国家的国内法,(2)该权利仅延伸至权利确立的国家,而不是整个UPC地区。然而,被告认为这种解释会“忽略统一专利管辖权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该分院驳回了这一观点,指出“第28条的狭义用语在这方面是明确的……必须根据每个受保护国的自身条件来主张在先使用权的存在。该标准没有规定在欧洲的在先使用权……”。
在本案中,分院还必须考虑间接侵权问题,因为Bette不仅供应完整的卫生浴缸产品,还供应一个据说“构成本案专利发明核心”的部件。评估需要解释UPCA第26条,UPCA第26条,特别是关于所谓的“双重地域”条件:要求发明可供使用且使用必须发生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第26条需要解释的是,“双重地域”条件是否必须满足仅被指控侵权的相关欧洲国家的整个地域,还是必须满足在每个国家。该分院没有就这一点得出结论,而是根据事实认定“被告也符合狭义解释的要素”。因此,这一重要问题必须等待以后的判决。如果狭义的解释是正确的,这可能是有利于统一专利保护的因素:覆盖17个(即将达到18个)成员国的单一专利,而不是被束缚的国家专利。就统一专利而言(根据该分院的明显推断),双重地域要求将以整个UPC领域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估。
因此,分院对侵权和有效性的评估最终取决于对现有技术公开的评估和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分院认为已授权专利具有新颖性,并指出要成功地攻击新颖性,现有技术的公开必须使技术人员直接看到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该分院随后指出,仅凭技术人员有两种理解现有技术信息的选择这一事实就说明不存在直接而明确的公开。因此,该分院似乎采用了EPO的直接而明确的公开标准,而且严格地采用了这一标准:在可能有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就认定存在模棱两可之处。
分院关于有效性和侵权的判决取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该裁决援引了UPC上诉法院关于权利要求解释主要原则的判决。这些判决是上诉法院2024年2月26日和2024年5月13日的判决,其中称《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的原则适用于UPC的有效性和侵权诉讼。该分院在该判决中未提供任何补充评注。
该分院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并指出如果发明不是由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的通常方法产生的,而是需要技术人员作出额外的创造性努力,则认为该发明是存在的。对于本案的技术人员来说,该专利的必要步骤分析是例行考量。该分院没有运用EPO使用的问题-解决方法对此进行明确评估。但是,如前所述,根据原告的辅助请求,该专利在修改后被视为有效。
因此,在认定该专利被侵权且修改后有效的情况下,该分院考虑了应给予何种救济。首先考虑最终禁令请求时,该分院指出,UPCA第63条中的持续禁令意味着仍有可能继续侵权。被告应就已终止所有使用行为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本案中,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现了侵权行为,则因此可以推定被告还在其他国家继续其侵权行为。这种分析是务实的:已经证明侵权行为的原告不应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被告掌握销售活动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必须证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持续侵权行为,才能获得涵盖之前实施侵权行为的所有国家的禁令。
关于分院根据UPCA第63条驳回禁令救济的自由裁量权,Bette似乎没有为对抗禁令而提出任何特殊情况。在认定浴缸间接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手段这一点上,可以找到一个有趣的考量因素。该分院确实也针对这些手段下达了禁令,但在确定这些手段没有其他相关用途之前并没有下达禁令:“特别是,不清楚有争议的实施典型II还能用于其他什么目的”。在间接侵权手段在市场上有其他用途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引发一场有趣的辩论。
该分院进而下达了一项命令,不仅禁止继续侵权,而且要求召回产品(通知第三方)和停止分销产品,如取消所有订单。
对任何持续侵权行为,法院责令侵权方为每件产品支付1000欧元的罚款,以及对为损害评估目的而实施召回或提供销售信息的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250欧元的罚款。没有设定最高处罚上限。此外,UPC还认为,一旦Franz Kaldewei通知法院其希望执行判决,并采取适当步骤以及将判决送达被告,则判决可强制执行。
其他事项
判决中有两个次要方面值得评论。
首先,裁决重申了UPC在期限问题上的强硬态度;在此,Bette提出的延长某些图纸提交期限的追溯请求被驳回,该分院认为“此类申请最迟必须与当事人请求追溯延期的呈递文件同时提出……”,而且,错过截止日期期限是为了确保为国际合议庭的口头听证作适当准备,这涉及旅行时间,因此(初步)协商必须确保从临时程序结束之时起。鉴于文件是在口头听证的前一天才提交的,后者似乎是合理的。
其次,判决承认,Franz Kaldewei试图利用“公开账簿”程序获取被告产品信息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做法并不正确,并指出该程序“是或可以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先于量化的损害赔偿请求”。任何为确定侵权责任而试图从被告处获取信息或发现证据的行为都必须使用其他可用程序。该分院讨论并批准了欧洲的典型做法,即在责任确定之前不要求提供或分析与损害赔偿相关的信息,从而在未发现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或在发现赔偿责任后各方将和解的情况下节省大量成本。(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