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勒大学与波士顿大学商标之争:贝勒大学质疑波士顿大学使用交错式“BU”设计标识
发布时间:2025-09-26 02:23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当一项存在数十年的商标协议与现代品牌策略发生冲突时会发生什么?
贝勒大学因波士顿大学使用交错的“BU”标志而提起诉讼,重新点燃了这场可追溯至1988年共存协议的纠纷。该案例凸显了传统商标协议如何与不断变化的商业现实产生碰撞,尤其是在高校品牌建设这个高风险领域。
在德克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状中,贝勒大学指控波士顿大学在商品上使用交错式“BU”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虚假来源标识。争议焦点在于这两所院校近40年前达成的和解及共存协议的范围与解释。
根据贝勒大学的说法,至少从1912年起,贝勒大学就持续使用“BU”字母以“B与U相互交错的艺术化形式”呈现,而波士顿大学则“主要且历来”使用字母“BU”并排排列的风格化标识。
当贝勒大学于1987年首次尝试为其交错式“BU”设计商标申请联邦注册时,波士顿大学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异议,双方显然在1988年达成了和解及共存协议。贝勒大学声称该协议“承认双方必须能够通过各自使用‘BU’字母标识实现共存”,但“并未为波士顿大学赋予使用相同交错式‘BU’风格化标识的权利”。
诉状现指控波士顿大学近年将交错式“BU”设计标志用于商品、宣传材料及数字平台的行为,已超出37年前协议所约定的使用范围。贝勒大学主张,波士顿大学对交错式“BU”设计的使用,尤其在大学体育及服装领域,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此案引发关于传统协议在当代品牌环境中适用性的重要讨论。随着高校日益商业化其标志并拓展新市场,数十年前划定的界限可能已无法反映现实情况。该争议还凸显了保护风格化字母标志的挑战——特别是当这些标志由常见首字母构成,且应用于电子商务和体育用品等重叠渠道时。
本案结果可能对依赖共存协议管理商标权的机构产生更广泛影响。它或促使各院校及其他机构重新审视旧协议,评估当前品牌策略是否与最初协商条款保持一致。
实践要点与启示
• 建立全面的品牌指南
历史悠久的品牌应建立并定期更新品牌指南,其中需包含所有影响商标及艺术作品使用的协议条款。这有助于确保内部团队和外部合作伙伴理解与历史商标相关的许可权限及限制条件。
• 协议需前瞻性起草
谈判共存或授权协议时,应考量品牌可能的演变。诸如限制黑白设计或特定贸易渠道等刚性条款,可能无意间束缚未来的创意或商业策略。应尽可能保留灵活性。
• 共存需要自律
像“BU”这类共享术语,若能在视觉与语境使用上保持差异,即可服务于双方品牌。设计、颜色及应用场景的持续差异化,有助于降低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并为长期共存奠定基础。
本案案号为贝勒大学诉波士顿大学受托人案(Baylor University v. Trustees of Boston University, 案件号:6:25-cv-00352-ADA-DTG),由西德克萨斯地区法院受理,现由奥尔布赖特(Albright)法官审理。(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