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需遵循的国际公约
发布时间:2024-04-09 07:20 文章来源: 阅读:30
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实现着法律的全球化。目前已通过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0余个,分别称为“公约(Convention)”、“条约(Treaty)”、“协定(Agrement)”或议“定书(Protocol)”。虽然称呼不同,但其含义都属于国际公约。
一些主要国际公约都已得到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承认和遵守。
凡参加的国际公约,除在参加时对某些条款保留意见以外,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有冲突时,按国际公约执行。
这些国际公约的缔约方一般要求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但也有一些例外。其中最具特殊性的是TRIPS协议,其缔约方除了100多个联合国成员国之外,还有欧盟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与台湾。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最早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1)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并规定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2)产生背景:在此之前,由于以国家为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使得在一国完成的技术发明无法在其他国家获得充分保护。如1873 年奥匈帝国在维也纳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受到冷遇, 人们对技术流失的担忧限制了发明或技术通过正常的产品贸易途径传播到外国,同时正常的产品贸易也受到了阻碍。
正是源于这次展览会所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引起了有关国家的关注,1883 年3月20 日由法国等11 个国家发起,在巴黎外交会议上缔结了该公约。
《巴黎公约》自签订以来,已做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 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
(3)基本原则:《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4)权威地位:目前《巴黎公约》是世界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基本标准,从以下三点可以充分说明:许多国家的国内工业产权立法都曾深受《巴黎公约》的影响,而不论其是否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巴黎公约》的框架内建立了一系列条约,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使《巴黎公约》更易于得到普遍的实施,成为国际保护的基本准则; 在1994 年制定的TRIPS 协议等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对《巴黎公约》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
《巴黎公约》也是TRIPS 协议明确规定的、要求全体WTO 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4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所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独立原则,专利强制许可原则,其他共同原则(例如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等)等,成为以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至今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在该公约签署130 年后的今天,截止到2013 年9月21 日,随着萨摩亚的正式加入,使该公约缔约方总数已经达到175 个国家。1985 年3月19 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这是我国继1980 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后,加入的第二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加入该公约前后,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诸如商标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 Artistic Woks)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19 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 他们创作的大量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86 年9月9日,由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10 国作为发起国, 于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缔结了该公约。《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随后历经5次正式的修订和两次增补,最后一个正式的文本是1971 年的巴黎文本。1979 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主持下,又对巴黎文本的行政条款做了几处改动。
当年美国虽然参加了1886 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为保护本国利益,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直到1989 年3月1日才加入,成为第80 个成员国。1992 年10 月15 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截至2013 年11 月22 日,随着莫桑比克的加入,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67 个国家。
该公约与《巴黎公约》一起成为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根本法”。继《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签订之后,100 多年来,国际社会为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又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步骤,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至1970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时,一个涵盖知识产权各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1891 年4月14 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缔结,1892 年生效。随后进行过6次正式修订,目前最新文本为1967 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
按照该协定的规定,缔约国的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通过该体系申请注册,申请人只需要办理一次注册手续、使用一种文字提交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就可以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
我国于1989 年10 月4日加入该协定。至2012 年5月底,已有85 个成员国(欧盟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该协定的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于1974 年6月21 日实施,最新修订版于1989 年1月1日生效。
4.《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国际上保护版权最主要的两条公约。1952 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1955 年生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历经多次修订。我国于1992 年10 月30 日加入该公约。截至2012 年5月底,共有100 个成员国。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 并规定作品受到国际保护的要件为:在作品各复制本的适当地方印上作者姓名、首次出版年月,同时标有.(英文“版权Copyright” 的第一个字母)符号。
《伯尔尼公约》主要体现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理念和传统,美国和其他一些美洲国家认为无论在作品的数量上,还是在出版业的规模与技术上,都无法与西欧国家抗衡。由此,美国开始谋求签订一份体现美国版权保护思想和模式的国际条约。从19 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泛美版权条约,这些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相比,对版权保护施加许多要求和条件,且保护期短, 使得出版业比较发达的欧洲国家感到不安。随着美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地位的上升,许多《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希望缩短《伯尔尼公约》与泛美版权条约之间的差距,将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拉到一个统一的版权保护国际体系中来。为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之后,美国等国在《伯尔尼公约》多次修改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1971 年文本。
目前,《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间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伯尔尼公约》强调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世界版权公约》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未做任何规定;《伯尔尼公约》对作品保护要求的期限较长,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其逝世后的50 年,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逝世后的25 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25 年;《伯尔尼公约》实行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所出版作品上有版权标记、作者姓名和作品首次出版的日期;《伯尔尼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持保留意见,而《世界版权公约》不允许缔约国持保留意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每年需交纳会费,而《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不必交纳会费。总之,《世界版权公约》的条文和内容都比《伯尔尼公约》简单得多,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