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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境概览-塔吉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

第一章 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1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塔吉克斯坦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前苏联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独立后的 30 多年里,塔吉克斯坦逐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并根据本国实际逐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塔吉克斯坦《宪法》于 1994 年 11 月 6 日颁布,并在 1999 年和 2003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宪法》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宣布建立一个民主、法治、非宗教、单一的国家,国家权力基于三权分立原则。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宪法》规定了政府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责任,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权力。

        大体而言,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根据塔吉克斯坦《宪法》第 40 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从事艺术、科学、技术创作,并使用其成果,文化和精神财富以及知识产权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宪法》还规定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权。根据《宪法》第 12 条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保障经济活动的自由,并对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包括知识产权)给予平等的保护。

        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也是基本建立阶段。塔吉克斯坦颁布了知识产权基础法及相关法,包括 2004 年 2 月 28 日颁布、2012 年 3 月 6 日及 2013 年 3 月 19日修订的《发明专利法》;2004 年 2 月 28 日颁布、2012 年 6 月 3 日修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2007 年 3 月 5 日颁布、2012 年 6 月 3 日修订的《地理标志法》;2007 年 3 月 5 日颁布、2012 年 6 月 3 日修订的《商标和服务标志法》;2010 年 12 月 29 日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法》;2010 年 7 月 21 日颁布的《秘密发明法》;1998 年 11 月 13 日颁布、2009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2008 年 6 月18 日颁布的《商业秘密法》;2008 年 1 月 5 日颁布的《种子选育法》;2006 年12 月 22 日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塔吉克斯坦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细则。包括《国家专利信息中心复审委员会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国家专利信息中心复58审委员会的运作;《至 2020 年知识产权能力建构项目》,旨在推动塔吉克斯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能力建设;《驰名商标认定细则》,旨在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编译、提交、审查申请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细则》,旨在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编译、提交、审查申请授予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专利的细则》,旨在规定发明专利和小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编译、提交、审查申请授予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细则》,旨在规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编译、提交、审查申请注册商标和服务标志的细则》,旨在规定商标和服务标志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创建塔吉克斯坦政府委员会协调抑制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法令》,旨在建立塔吉克斯坦政府委员会,以协调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活动;《涉及塔吉克斯坦政府委员会协调抑制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法令》,旨在协调打击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问题;《建立国家专利信息中心的实施细则》,旨在规定国家专利信息中心(NCPI,National Center forPatent Information)的建立和运作细则。

1.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塔吉克斯坦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实施细则、加入的国际公约等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塔吉克斯坦《宪法》是该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是知识产权立法依据。59知识产权基础法及相关法是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其包含了工业产权、著作权、商标及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单行法。为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塔吉克斯坦还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细则来辅助相关法律的实施。

        塔吉克斯坦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两个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如《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洛迦诺协定》《内罗毕条约》《新加坡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尼斯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海牙协定》《布达佩斯条约》等。另外,塔吉克斯坦还与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保护工业产权合作双边条约》。以上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塔吉克斯坦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同时,塔吉克斯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和国际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2.1 专利权

        塔吉克斯坦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小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对实用新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但小发明专利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

2.1.1 发明专利

2.1.1.1 保护期限

        塔吉克斯坦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20 年,小发明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 10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5 年。

2.1.1.2 保护条件

        专利性的主题事项包括:装置、制作法、物质、微生物、植物和动物细胞,以及将这些对象应用于新用途。

        以下范围不属于发明:

        (1)传统的标志、日程安排、规则;

        (2)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商业组织和管理方法;

        (4)智力经营活动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及其算法;

        (6)项目和建筑、建筑物和地区布局的设计图或示意图;

        (7)涉及唯一产品外形的创意;

        (8)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研究成果。

        《发明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前提是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发明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优先权期限之前没有被公开任何信息。如果申请人(发明人)披露了与该发明相关的信息,或者其他人通过申请人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这些信息,若申请人在信息披露之后的 6 个月提出了专利申请,其新颖性不受影响。但申请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创造性是指若发明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属于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技术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技术可以用在工业、农业、公共卫生和其他经济部门。

2.1.1.3 保护原则

        塔吉克斯坦专利保护采用先申请保护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若提交日为同一天,审查机构将根据注册号靠前的确定最先申请者。

2.1.2 小发明专利

2.1.2.1 保护期限

        小发明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 10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

限不超过 5 年。

2.1.2.2 保护条件

        小发明是指对产品或其组成部分功能结构做出的新方案。小发明专利授权前提是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2.1.3 外观设计专利

2.1.3.1 保护期限

        塔吉克斯坦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10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5 年。

2.1.3.2 保护条件

        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果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可给予法律保护。

        以下物品不具有外观设计保护条件:

        (1)仅具有技术功能的物体;

        (2)建筑工程、工业、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固定设施;

        (3)由液体、气体、颗粒及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4)违背公共利益、人文道德的产品。

2.2 商标权及地理标志

2.2.1 商标权

2.2.1.1 保护期限

        塔吉克斯坦商标的保护期限是 10 年,期满后可在 6 个月宽展期内续展,每次可续展 10 年,连续 3 年未使用该商标可申请撤销。

2.2.1.2 构成要素

        塔吉克斯坦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是国家专利信息中心,官方语言是塔吉克语和俄语。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三维形状、颜色设计及其组合等。可进行多类商标申请。

2.2.1.3 保护原则

        塔吉克斯坦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兼顾“使用在先”原则。

2.2.2 地理标志

        根据塔吉克斯坦《地理标志法》,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经法定程序或经国际注册并被塔吉克斯坦认可后,可获得法律保护。

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注册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的程序与商标相同。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位于相同地域范围并生产基本属性相同的产品,都有获得使用相同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如果自然人或法人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法要求,但未注册过原产地名称,则该自然人或法人有权使用相同的原产地名称。但如果包含地理区域的名称已作为与其产地无关的特定类型商品名称普遍使用时,则该名称不能被认定为原产地名称。在塔吉克斯坦,货源标记可以用文字名称、包含地理的名称或形象等形式来代替。货源标记的法律保护基于其使用,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也不能使用与真实原产地名称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标记。货源标记的使用无须国家注册。

2.3 著作权及其他

2.3.1 著作权

        塔吉克斯坦是《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公约》的成员国。1998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订(2003年、2006 年、2009 年),为作品、录音制品、表演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提供了保护。该法第 3 条对复制、录制、计算机临时或永久存储以及“有形或无形复制件”等进行了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获得作者授权使用作品的出版者、广播者等可以依法获得保护。塔吉克斯坦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 50 年,邻接权保护期从相关传播行为将固定的内容公开之日起 50 年。著作权可以被许可或转让,最低的使用费由政府 1999 年 7 月 1 日发布的第

252 号令(2002 年第 37 号和 2006 年第 351 号令更新)的规定确立。在实践中,通常由权利人与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使用费用。

2.3.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塔吉克斯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定,国家专利信息中心负责授权和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该法律仅适用于布图设计原件。一旦布图设计完成,布图设计元件作为一个整体符合独创性要求,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在布图设计中

体现的观念、技巧、系统、技术和编码信息不被视为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对象。在塔吉克斯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布图设计的注册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代表进行,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作者是指通过智力创作产生布图设计的自然人,如果多个自然人共同创作了布图设计,则应该视为他们的共同创作者。如果自然人没有对创造布图设计做出个人的创造性贡献,而仅仅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援助来帮助创作者注册布图设计,则不能视为共同的创作者。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作者权是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利,该权利受终身保护。

2.3.3 植物新品种

        为加入 WTO 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塔吉克斯坦于 2010 年年底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该法取代了 1995 年的《农作物育种成就保护法》。新法的制定满足了 TRIPS 第 27.3(b)款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有权保护的要求。与此同时,塔吉克斯坦政府先前颁布的一系列农作物品种保护的配套法规仍然有效。塔吉克斯坦不仅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所有外国人也提供平等、对等的保护。如申请人要获得塔吉克斯坦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应向农业部下设的国家植物新品种委员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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