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吉尔吉斯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推行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中亚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关键枢纽地。5月18日至19日,中国—中亚峰会在陕西西安举行,在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近两年,陕西与中亚五国外贸进出口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年均增长31.1%。中亚五国已成为陕西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伙伴。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展国际间经贸往来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为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善用规则掌握主动权,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专业团队编写了《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中亚五国系列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篇》从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入手,给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指导建议,帮助企业掌握当地知识产权规则,有效运用当地知识产权制度顺利拓展海外市场,为我省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指引编写组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吉尔吉斯斯坦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较为完善,其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主要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及相关权、商业秘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吉尔吉斯斯坦专利法》《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服务商标与原产地标志法》《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及相关权法》《吉尔吉斯斯坦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保护法》《吉尔吉斯斯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吉尔吉斯斯坦商业秘密法》与《吉尔吉斯斯坦新品种保护法》等。
(一)专利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专利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专利法》《职务发明、实用模型和外观设计法》《秘密发明法》《育种的法律保护法》和《专利代理人法》等法律法规。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吉尔吉斯斯坦专利保护体系,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专利主管机构
吉尔吉斯斯坦保护专利的主管机构为1993年成立的国家科学和新技术委员会下属的专利局,又名为吉尔吉斯斯坦教学和科学部知识产权总局,其职责包括受理工业产权保护申请,审查申请并进行登记,颁发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证书,公布与专利有关的资料,制定并实施《专利法》的规定等。
2、专利保护原则
(1)先申请原则
吉尔吉斯斯坦采取先申请保护原则,即针对多个申请人对同一个专利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授权给最先提出的申请人。
(2)优先权原则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已经被公开过的技术,则将不能获得授权。但是,若申请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提交之日前6个月内,在官方或官方组织的展览会公开或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官方和官方组织的展览中被公开的,且是由发明者或者申请者或任何已经直接或间接获得该发明创造信息的人披露的,不视为已被公开披露,不影响专利申请。
(3)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国人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互惠原则与吉尔吉斯斯坦的公民同等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
3、专利保护主体
发明人是指以创造性劳动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若发明是由多人一同参与完成则所有参与人均为发明人。发明人之间权属问题由发明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发明创造中没有创造性贡献,只是提供技术、组织或物质上的协助,或只对专利注册与实施提供帮助的,均不是发明人。
关于职务发明,吉尔吉斯斯坦法律规定,如单位与员工未明确约定专利权属的,且本单位员工是履行工作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其中员工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设施、技术等其他支持完成的发明,或者履行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发明也被视为职务发明。若职务发明是由多个发明人在完成多个单位的合作时产生,则专利的归属由单位之间自行约定。
4、专利保护客体
吉尔吉斯斯坦《专利法》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指产品、方法、对现有产品或方法进行用途上的创新、或者用于特定用途的新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需要具备新颖性、创新性和工业实用性,其中如果其技术水平未被知悉,那么发明视为具有新颖性。如果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如果发明能够被用于工业、农业、卫生和国民经济等工业领域,则该发明具有工业应用性。
在递交申请之日或者优先权之日十二个月前,申请人、作者公开披露的发明信息或者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该信息的任何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视为破坏新颖性的情形,但在此情况下举证义务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专利法》相关规定,可被授予发明专利的客体为:
- 设备、方法;
- 物质、微生物有机体、动植物细胞培育;
- 对现有设备或方法进行用途上的创新、或者用于特定用途的新产品的技术解决方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事项不得被视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商事行为的组织和管理方法;
- 符号、规则;
- 智力活动和游戏对策规则和方法;
- 计算机运算和程序;
- 设施、建筑和区域的设计和规划图;
8)只涉及满足礼仪需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集成电路拓扑图;
10)植物和动物品种;
11)违背公共利益、人道主义原则和道德以及危害环境的方案。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包括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方案、方法,应用于新目的的已知产品或工艺,或用于特定目的的新产品的使用。《专利法》第六条规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其中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尚未被现有技术披露,则视为其具有新颖性,如果发明可用于工业、农业、公共卫生等工业领域,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工业实用性。
在递交申请之日或者优先权之日六个月前,申请人、作者公开披露的发明信息或者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该信息的任何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视为影响实用新型新颖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该事实举证义务由申请人承担。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外观造型进行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如果设计不在外观设计优先权之日的现有设计中,则外观设计视为具有新颖性。如果外观设计的现有特征对自有产品设计产生,则其视为有原创性。由产品外观的结构、形式、形状、装饰和颜色组合确定的特征视为外观设计的已有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对象不属于外观设计:
- 只是由于产品的技术功能而确定的设计;
- 建筑、工厂、水力等工程及其他固定设施;
- 出版物;
- 液体、气体、颗粒和其他没有固定形状的物体。
5、专利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从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药品专利在得到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延长专利权的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5年,权利人可以请求延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2023年4月7日,新版的《专利法》在吉尔吉斯斯坦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期已延长至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可以请求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2023年新版《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已增加至25年。
6、专利国际合作
吉尔吉斯斯坦是七十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边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与此同时,吉尔吉斯斯坦与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的政府间条约;与土耳其和中国签署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与法国专利部门、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著作协会、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著作权局、国际语音节目制作者协会莫斯科代表处、土耳其专利局、匈牙利专利部门签署了工业产权领域合作的部门间协定;与奥地利、中国和波兰的专利部门签署了合作协定。
(二)商标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商标、服务商标与原产地标志法》,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吉尔吉斯语。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吉尔吉斯斯坦商标保护体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商标注册的客体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局接受一标多类申请,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标志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某人的商品、服务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分开来的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动态图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中,三维标识和颜色组合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
2、商标注册的方式
吉尔吉斯斯坦是《TRIPS协定》《商标法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尼斯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新加坡条约》和《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同时已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故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在吉尔吉斯斯坦获得商标权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3、商标的保护期限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4、商标的无效
在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后如存在以下情形可被申请无效:
(1)与在先商标冲突;
(2)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
(3)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
(4)商标缺乏显著性;
(5)商标仅对商品进行描述;
(6)商标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或词汇;
(7)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8)地理标识。
5、商标的撤销
在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后并不是永久地受到法律保护,还存在被他人撤销的可能性。商标撤销主要指的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具体而言为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向主管机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市场调查结果、营业额等作为证据材料以进行抗辩。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著作权与相关权法》,其中《民法典》对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更多规则体现在《著作权与相关权法》中。
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法也保护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中形成的著作权和在录音制品、表演、广播电视传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权。为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保护体系,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1、著作权的主体
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在该国内完成的作品外,还保护以下作品:作者及其受让人为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但在吉尔吉斯斯坦领土外保留任何客观形式的作品;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批准的国际条约,提交人或其受让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发表的作品,或在吉尔吉斯斯坦领土之外未发表但保留任何客观形式的作品。如果作品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出版,则认为该出版物在吉尔吉斯斯坦首次出版。
著作权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在作品首次出版时署名为作者的人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
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作者为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也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授权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登记。未发表作品的作者为了避免他人非法使用或认为有必要将手稿存放的,授权机构有义务接收手稿,并颁发标明接收日期的证书。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局对手稿存放安全负责。
作者或权利人有权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以体现其专有权。该标志包含三个要素:一个圆圈中的拉丁字母“C”、权利人姓名和作品的首次出版年份。
匿名或化名出版作品的,除非另有证明,在作品上标明的名字或称号为作者,其作者的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直到作者标明或公开自己的身份。
2、著作权的客体
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规定的可获得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类型:
(1)文学作品;
(2)戏剧和音乐戏剧作品;
(3)剧本作品;
(4)舞蹈作品、童话剧;
(5)带或不带乐谱的音乐作品;
(6)视听作品;
(7)美术、雕刻和图表作品以及其他平面艺术作品;
(8)实用艺术作品;
(9)建筑、城市规划、园林设计与园艺作品;
(10)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1)与地理、地貌等科学领域相关的地图、规划、草图、插图和三维作品;
(12)计算机程序;
(13)其他作品。
此外,可获得保护的作品还包括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其中演绎作品包含翻译、改编、注释、评论、音乐编曲和其他对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演绎的作品;汇编作品包含选集、集合和其他对材料进行选取和编排等智力创造产生的汇编数据库。
按照《著作权及相关权法》相关规定,以下内容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官方文件及其官方翻译文本;
(2)国家官方标志,如旗帜、徽章、勋章、钱币及其他国家标志;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关于事件和事实的信息。
3、著作权的权利类型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
(1)作者对其作品应享有下列非财产权:
- 署名权,即在作品上注明自己说创作人的权利;
- 匿名权,即以笔名代替真实姓名或者拒绝指明姓名的权利;
-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以及作者的荣誉和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
- 发表权,即以任何形式发布或允许发布作品的权利。
(2)作者对作品财产性权利是指作者拥有处置其作品,利用或使用作品的权利,或者授予第三方以全部或部分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包括采取、授权或禁止下列行为的权利:
- 复制权;
- 发行权;
- 进口权;
- 公开展览权;
- 公开表演权;
- 无线广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改编权。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应该延续到作者死后50年,该期限自作者死亡次年开始计算。作者的署名权和作者声誉保护权不受时间限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应延续到最后一位去世的作者死后的50年为止。作者死后50年内首次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自首次出版后的50年内有效,该期限自作者死亡次年开始计算。
5、著作权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经作者或权利人的同意使用该作品且不需支付费用,但必须标明作者姓名和资源出处:
(1)以科学研究、辩论、批评、获取信息为目的对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合理引用;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科学研究为目的,对在图书、广播电视或其他出版物上合法出版的作品进行使用;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对公开发表的政治演讲、报告和其他类似作品以新闻传播为目的向公众以报纸、广播或有线电视等方式传播,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通过拍摄或录像、广播或有线电视通信等形式向公众传播的时事或事件新闻中对已发表的作品适当的引用,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可访问格式,使一些政府或个人可获取、使用作品。包括非营利性租赁或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电子通信,以及其他可实现这些目标的行为活动。
(7)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了恢复、更换损毁或丢失的已发表的作品,可对其复制件进行使用,以及对同样存在相似情形的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供作品复制件;
(8)为了个人学习和科学研究或教育机构为教学目的,对图书馆和档案馆集录,报纸和其他平台上合法出版的独立文章、小型作品或合法出版的书面作品(带或不带插图)简短摘录的复制件进行使用;
(9)教育机构为教学目的对图书馆和档案馆集录,报纸和其他平台上合法出版的独立文章、小型作品或合法出版的书面作品简短摘录的复制件进行使用;
(10)对陈列在室外免费进入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艺术品、摄影作品等进行临摹、录像、摄影等,为了商业目的的除外;
(11)在正式宗教仪式、葬礼上等对合法出版的音乐作品进行使用或公开表演。
但以下情形除外:
(1)以房屋和类似建筑物的形式复制建筑作品;
(2)对数据库或其重要部分的复制;
(3)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书籍和音乐文本整体、全部的复制;
(5)公众进行交互传播的复制使用;
(6)任何其他可能损害作品正常使用的复制品,并可能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的。
二、知识产权的获取
(一)专利权的获取
中国企事业单位在吉尔吉斯斯坦获取专利权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本国申请,即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当地直接申请专利,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提出国际申请,第三种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1、本国申请
专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对一项发明向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且根据申请取得专利权一般需要以下步骤:递交申请、申请审查、专利对象登记、授予专利资料的公布和授予专利。
(1)审查流程
- 专利的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九条拥有取得专利权的人员向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局递交取得专利的申请。授予专利的申请书以吉尔吉斯语或俄语递交。如果其他申请书文件以及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中提交的文件以其他语言递交,那么应当附上吉尔吉斯语或俄语的译文,吉尔吉斯语或俄语译文应当由申请人在向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此期限可通过额外支付费用的方式延长,若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交翻译版本的申请文件,则视为申请人未提交。
居住在吉尔吉斯斯坦境外的自然人或者外国法人或者其专利代理人可以通过在吉尔吉斯斯坦登记的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及相关事务,如确定递交申请的日期、缴费、在申请传统的优先权情况下提交先前的申请书副本有关的程序以及获取知识产权局涉及上述程序的通知。
- 专利的审查
在吉尔吉斯斯坦,专利申请要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审查以及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在自递交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会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规定,如需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将会审查补充材料是否改变发明的实质内容,若补充材料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超出第一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范围的则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超出部分可在收到通知后另行进行专利申请。如果经审查发现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专利法保护的内容,则申请将被驳回。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在自接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后重新提交。在申请人未按时提交也未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的,申请视为被撤回。在申请书经形式审查证明符合要求时,申请人被通知受理申请并注明其递交日期。
形式审查通过之日起十个月内将会对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申请书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接到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为被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经实质审查,符合发明专利授予条件的,将做出授予发明的决定。
- 专利的授予
吉尔吉斯斯坦专利审查部门在申请人缴纳专利授权费后向权利人颁发证书,并将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列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发明登记簿或者吉尔吉斯斯坦外观设计登记簿中,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授予专利。
专利申请人须自收到授予专利决定之日起两个月缴费,否则将不会对专利进行授权、登记及公告,有关申请视为撤回。
(2)申请文件
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时应提交的材料文件有: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必须的附图和其他材料。其中说明书内容应体现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范畴内的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该内容实现为标准。而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为根据的基础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清晰、确切的介绍。
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提交:请求书,产品图片或样板模型,必要的产品整体外观图、工程概要图片、组装图片,说明书和设计要点清单。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缴纳手续费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没有提交缴费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申请提交后的2个月内通过支付另外费用提交该材料,但申请人没有提交的视为申请撤销。
(3)专利无效
专利在有效期内可因侵权纠纷或因被宣告无效等情形下全部或部分无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 专利证书中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
- 专利权证书的颁发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2、巴黎公约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4年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中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申请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为六个月。就专利申请来说,在任一个成员国提出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可在该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的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巴黎公约》第四条同时也规定了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六条规定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相互独立意味着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授权或拒绝、或撤销、或无效、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2)申请流程
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可要求享有优先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该日期视为优先权日;
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发明创造向各申请人意向申请的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分别单独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由各国分别依据各自本国法律进行审查,进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3、PCT国际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解决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申请人向各国专利局申请的重复劳动。截至目前,PCT共有153个缔约国,吉尔吉斯斯坦也为PCT的成员国之一,因此中国企事业单位可通过PCT国际申请的方式使其专利在吉尔吉斯斯坦获得保护。
(1)申请流程
PCT国际申请的流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申请人需要完成审查、检索和公布的所有程序,同时还有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而初步审查通过后,将会进入国家阶段,专利权的授予工作将会由被指定或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来完成。具体流程详见如下附图:
在国际阶段申请流程如下:递交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补充国际检索(可选);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在国家阶段申请流程如下:由于PCT尚未授权国际合作,专利授权任务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需要申请人自行启动,申请人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内向其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利局审查程序不同,申请人需查询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手续的,需缴纳宽限费后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各国专利局按照其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申请材料
- PCT申请表:需包含申请人信息、发明名称、申请国家等基本信息;
- 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实施方式等;
- 权利要求书:列出发明的具体权利要求,须注意专利保护的范围将根据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而确定;
- 摘要:简要描述发明的主要特点和技术效果;
- 专利图纸:清晰、准确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功能;
- 申请费用支付证明: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提供支付证明;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
- 发明人声明:全部发明人对科技创造的署名声明;
-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有):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供具有优先权相关的证明文件;
- PCT国际搜索费支付证据(如符合条件):如果选择进行国际搜索,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
(3)申请方式
PCT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如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二)商标权的获取
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吉尔吉斯斯坦要获取商标权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吉尔吉斯斯坦本国申请注册,即企业在吉尔吉斯斯坦直接申请商标注册;第二种是依据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同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提出国际申请,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本国注册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吉尔吉斯语,吉尔吉斯斯坦的商标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如须通过法律保护商标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若申请人不在吉尔吉斯斯坦居住,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局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在吉尔吉斯斯坦,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外观、标语等,其中,颜色组合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顺利的情况下,吉尔吉斯斯坦商标注册需要1-2年。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在吉尔吉斯斯坦商标申请进行介绍:
(1)申请流程
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如下:
-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并递交资料;
- 申请递交后1周左右予以受理;
- 申请人进行根据受理通知进行缴费;
- 吉尔吉斯斯坦商标局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审查通过后即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并进行公告;
- 审查未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吉尔吉斯斯坦目前并无异议程序,任何人认为某一注册商标损害了自己的权利,都可通过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以维护自身权利。
(2)申请材料
在吉尔吉斯斯坦进行商标注册的基本材料如下:
- 商标图样;
- 申请商标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 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 委托书;
- 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2、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国民以及在缔约国内符合《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的人有权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本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马德里国际注册进行介绍:
(1)申请主体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可以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主体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国民,第二种是依据《巴黎公约》第三条标准所确定的主体,即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2)申请流程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 基础国家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否则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种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协定》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
- 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后,通过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本国商标局将对该申请予以证明,并在30天内将申请文件(英文或法文)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 国际局形式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仅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 指定国实质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审核,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该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该被指定方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作出不予保护的驳回决定,以驳回的形式通知国际局,则该国际注册不在被指定成员领域内生效。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 申请商标时间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18-24个月。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没有官方回执,如核准注册的会直接发出注册证书。
(3)申请材料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 外文申请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一般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我国要求以英语或者法语提交;
- 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三)著作权的获取
不管是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还是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都规定作品自作出之日起便可自动获得保护,无需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要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故中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吉尔吉斯斯坦要获取著作权保护主要有两种依据,第一种是依据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与相关权法》,第二种是依据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同签订的《伯尔尼公约》从而获得商标保护。
1、本国获取
吉尔吉斯斯坦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
2、伯尔尼公约获取
《伯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生效。《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著作权的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1)伯尔尼公约保护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著作权保护。
-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因此,只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审核、注册等手续。
- 独立保护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保护作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2)作品国际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公约其它缔约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以及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缔约各国必须保证给予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缔约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该作者所属国家对其作品给予保护的同等程度。
由于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同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公民及企业的作品如需要在吉尔吉斯斯坦获得保护,无须进行任何登记和注册,只需保留其创作作品的相关证据即可获得保护。
值得广大企事业单位注意的是,无论是采取本国申请还是依据吉尔吉斯斯坦和中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获得知识产权都是一项具有很高专业度的事宜,建议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且经对中国企事业单位在海外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分析发现,有大量案件未能完全达到维权目的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本身存在瑕疵,如专利撰写质量不高、商标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准确等,加之中国企事业单位往往对当地知识产权审查方式及申请流程不了解,因此影响知识产权的质量,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