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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PO有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出责令改正命令

发布时间:2024-03-01 11:19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阅读:9

        根据韩国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最新修正法,KIPO现有权向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发出责令改正命令,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商品来源,未经授权模仿他人产品的形态,侵犯他人肖像权等形象权,窃取创意等行为。在该修正法之前,韩国特许厅的权力仅限于在行政调查中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提出改正建议,由于改正建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一直有人批评韩国特许厅发布此类建议不足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据韩国特许厅统计,在提出改正建议的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没有遵守改正建议。根据新修正法,韩国特许厅不仅有权发布责令改正命令,而且如果违法者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责令改正命令,还可以处以2000万韩元(约10.8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韩国特许厅已进行调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审理法院可以要求韩国特许厅将行政调查记录移交给法院,韩国特许厅行政调查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查阅行政调查记录。随着韩国特许厅职权范围的扩大,韩国特许厅有望能够更加积极主动的利用行政调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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