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实务指引-波兰
发布时间:2025-10-10 05:04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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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兰基本情况概述
(一) 波兰共和国 基本概况
波兰共和国(The Republic ofPoland,波兰语:Rzeczpospolita Polska),简称波兰(Poland),位于欧洲大陆中部,曾多次经历亡国与复国,国土的边界也随着历史进程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今的波兰版图是在 1945 年二战结束后,由雅尔塔会议各方协商所决定的结果。东部以寇松线为界,与当时的苏联接壤,西部则从德国手中获得了一部分领土补偿。随着 1989年苏联解体后,迅速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加入欧盟后,波兰的经济发展加速,甚至在 2008 年全球经济危机期间依然保持强劲增长。到 2021年,波兰的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列欧盟第六。
波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实行统一的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欧盟目前与36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双边自贸协定,包括 15 个欧洲国家、11个亚洲国家、3 个美洲国家和 7 个非洲国家。此外,欧盟还签署了9 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截至目前,波兰与36 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并生效。
( 二 ) 吸引外资
自 2004 年加入欧盟以来,波兰经济始终保持正增长,GDP 增速位于欧盟国家前列,成为欧盟第六大经济体。波兰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定的经济环境、较大的国内市场、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以及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以及优惠政策的加持,成为欧洲吸引外国投资的热门 目的地,是中东欧地区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波兰经济总量、对外贸易、吸引外国投资等方
面均居中东欧国家之首,遵循欧盟统一市场规则,辐射欧盟 5.1 亿人口大市场,是欧盟资金最大受益国之一,经济发展潜力大。波兰数字经济和绿色经济发展水平在欧盟相对落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度全球创新指数》显示,在 132 个国家中,波兰综合指数排名第41 位。
外国企业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与波兰公民享受同等待遇,除了航空运输、广播电视、机场和港口运营等个别行业外,对外资的限制较少。符合条件的投资可获得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收减免和知识产权相关优惠税率,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波兰政府资助或欧盟结构基金支持。波兰2004年颁布的《经济活动自由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波兰从事经营活动与波兰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领域及股权限制。波兰于 2015 年出台了《特定投资控制法》,根据法律规定,波兰可以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对外国直接投资实施审查。2020 年6 月,波兰引入新的外商投资审查规则,要求来自非欧盟和非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某些投资须事先获得波兰竞争管理局的批准。该规则最初有效期为24 个月, 2022 年 5 月波兰当局将这一规则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 年年中。
波兰政府为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费用税收减免,企业可从其税基中扣除 200%-250%的合格成本,用于与工资和薪金、设备或用于科学研究的材料购买等相关的费用。波兰政府推出“创新盒”项 目,对出售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实行 5%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整个专利保护期限。国家研究与发展中心(NCBR )实施 INNOGLOBO 计划,为波兰研发机构和中小企业与外国合作投资项目提供最高达其合格成本 80%的资助。
(三) 中波双边贸易情况
波兰地处欧亚大陆十字路 口,是“琥珀之路”和“丝绸之路” 的交汇点,具有独特区位优势。是连接东、西欧的交通要地,也是中东欧北部最重要的区域联结点和唯一一个陆海贯通国家,多条国际公路贯穿波兰,可辐射整个欧洲大陆。
作为最早同中国签署共建“ 一带一路”政府间谅解备忘录的国家之一,在对波意向投资项目数量上,中国仅次于美国和德国位列第三,意向投资额位列第一。波兰也是中欧班列开行的重要门户,近 90%的中欧班列过境波兰或经波兰中转到欧洲各地。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每周有两万标箱货轮往返中波港 口,平均每天均有客运直航往返两国首都。2013年,中欧班列“ 蓉欧快铁” 开通运行,马拉舍维奇成为中欧班列上最重要的“ 入欧门户” ,随着班列数量持续增长,场站作为波兰最大铁路枢纽的地位不断巩固,并成长为欧洲重要的物流集散中心。
近年来,中欧班列将家用电器、服装、食品等各类商品从始发地运往欧洲,这些商品随即进入欧洲千家万户。同时,波兰的奶制品、水果、甜品和工业加工品也搭乘中欧班列,一路向东,进入广阔的中国市场。 自2012 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启动以来,波兰稳居中国在中东欧地区最大贸易伙伴地位。2016 年中波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各领域交流合作实现跨越式发展。2021年以来,中波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速超过 10%, 2023 年双边贸易额达 420 亿美元。波兰出 口农产品、机械设备和化工产品到中国,而中国向波兰出 口电子产品、纺织品和家电等。中国已连续多
年是波兰第二大贸易伙伴,波兰稳居中国在中东欧地区最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波兰 1988 年分别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2012 年,中波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协定》。合作内容包括交换信息、举办展会、贸易交易会和组织团组等;其中,在可持续基础设施领域活动的合作重点是为促进创新和环境友好型技术、产业竞争力和科学合作、并在双方有关单位、附属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2015 年,中波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 一带一路” 建设的谅解备忘录》。2016年,两国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中波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围绕“ 一带一路”倡议,共同编制《中波合作规划纲要》,共同推进新亚欧大陆桥等国际经济走廊建设;2017 年,中波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波兰共和国能源部关于电动交通(电动汽车)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0 年 9 月,《中欧地理标志协议》签署,双方互认超过 500 个地理标志。
(四) 波兰与 中 国开展的知识产权领域双边交流与合作情况
中国企业在波兰投资涉及新能源、制造、交通物流、生物医药、信息通信、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中波轮船公司成立于 1951 年,是两国间第一家合资企业,也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中外合资公司。主要制造企业有广西柳工、湖北三环、TCL 、同方威视、冠捷电子、中集车辆、国投中鲁、大连达伦特、Bioton 生物制药等;信息通信业有华为、中兴;基础设施类企业有中国电建、平高、中国港湾、中土等企业;金融机构有中国银行波
兰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华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波兰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波兰代表处、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等。
中波双边贸易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2024 年前 5 个月(1-5 月) ,中波双边贸易总额为 154.3 亿美元,同比下降0.81% 。其中,波兰对中国出 口14.98 亿美元,同比增长 12. 12% ;中国对波兰出 口 139.31 亿美元,同比下降 2.08%。
近年来,中国在机械、信息技术、金融、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多个领域对波兰加大了投资力度,波兰成为众多中国企业的重要市场目标。
与此同时,中国申请人在波兰的专利申请数量也在近几年呈现几何级增长。
中国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主要集中于专利申请和审查机制方面。在专利审查机制方面,中国主要以签订“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简称 PPH )协议的方式进行国际合作。“ 专利审查高速路” 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 旨在帮助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SF)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具有审批加快、节省费用、授权率高等优点。 自 2011 年 11 月启动首项PPH 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 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 PPH 合作,波兰便是其中之一,中波PPH 试点从2015 年 7月 1 日起无限期延长,中国申请人向波兰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以利用 PPH项目请求加快审查,助力企业海外专利布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波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波兰专利局联合开展“ 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目。中波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波和波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为期 1 年, 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双方经磋商一致,决定延长“ 中波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目,自 2021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止。
2024 年是中波建交 75 周年,为弘扬传统友谊,深化政治互信,拓展两国各领域各层级交往合作,推动双边关系持续向更高水平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制定并积极落实两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2024 -2027 年),表示双方愿深化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专利商标审查、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员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交流与合作。双方愿继续用好专利审查高速路和中波联络员机制,弥合知识产权分歧,解决专利相关问题,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双方强调探索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知识产权应用的重要性,致力于共同预防和有效打击包括假冒和盗版、恶意注册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双方主张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和法治环境。
二、波兰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 波兰知识产权现有的立法状况
波兰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与邻接权法》
《 工业产权法》《数据库保护法》《专利代理人法》《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法》等。工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管理由波兰专利局负责,著作权管理由文化和民族遗产部负责。波兰专利局设有专利纠纷委员会,对不服审查委员会决定的申诉和有关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异议进行审查。
波兰早在 1919 年就加入了《 巴黎公约》, 随后在 1920 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除了这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波兰在 1975 年 3 月成为 WIPO 成员国后陆续加入了WIPO 所管理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如《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罗马公约》等;但目前尚未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商标法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专利法条约》。波兰也是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多边条约的成员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 年 8 月 16 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2005年 10 月 2 日)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1997 年 3 月 6 日) 、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6 年 4 月 17 日)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UPOV)》(1989 年 11 月 11 日),等等。波兰于 1995 年 7 月 1 日加入 WTO,意味着其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内立法规定已经符合在国际贸易领域最主要的知识产权条约——TRIPs 的基本要求。此外,波兰于 2004 年加入欧盟,加入了《欧洲电影合作拍摄公约》(2003 年 4 月 1 日),2003 年 9 月 19 日通过了《关于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的法令》,从 2004 年3 月 1 日开始实施。波兰还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双边条约,比如 1990年 11 月 22 日与加拿大政府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互惠协议》、1994年 8 月 6 日与美国签订的《关于商务和经济往来的协议》、2000 年9 月
22 日与智利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互惠协议》。
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一审由被控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上诉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上诉案件,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如一万美元以上标的额的案件)或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案件由最高法院进行最终裁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有投诉才能处理,并且只有法院才能判定是否侵权。知识产权法院处理一切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案件。主要职责是:保护著作权及相关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权利,以及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科学和创新活动相关的个人权利。波兰处理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由普通法院的专门机构——经济庭审理。企业还可以通过调解庭和仲裁庭解决经济纠纷。调解庭和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普通法院裁决的法律效力。波兰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实行两级终审制度。最高法院实行对审判的监督。
( 二 ) 波兰 已加入的知识产权领域国 际 条 约
波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已加入多项重要的国际条约。波兰于 1919 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2 年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随着 1995 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波兰作为成员国开始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波兰在 1993 年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在 1997 年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同年,波兰还加入了《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 2002 年,波兰加入了《内罗毕条约》,而 1984 年则加入了《布达佩斯条
约》。波兰在 1981 年成为了《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并在 1997 年加入了《海牙协定》。最后,波兰在 2004 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些条约的加入体现了波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和其在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 波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 系
- 民事程序
《 工业产权法》第283条规定,与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的民法请求权有关的案件,应在知识产权程序中解决,但是规定由其他机构管辖的除外。依照《工业产权法》,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不当得利以及赔偿损失等。对于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案件都可以诉诸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受到不正当竞争侵权人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波兰的《工业产权法》对侵权和无效案件实行分别管辖,无效程序向PPO 提出、可向波兰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实践中,侵权案件的审理法院通常中止诉讼程序并等待无效程序最终结果出来后再继续侵权诉讼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临时性救济措施定内容,旨在保证案件的执行力以及防止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
《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诉前禁令的相关措施。
2.刑事程序
法律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有极其清晰而又严格的规定。波兰没有设置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对于制假售假行为,只要有主观故意就是犯罪。波兰每年有很多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但受到的制裁多数是罚金,很少对侵权人实施人身处罚。但对于有组织的犯罪以及重犯,法院将予以重判。中国企业在波兰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选择合适的救济手段。对于大规模或故意侵权行为,可考虑申请刑事救济,这不仅能惩罚侵权人,还能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工业产权法》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主要针对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专利等专有权,或者故意泄露他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信息以阻止他人获得专利等专有权的,处以罚金和 2 年以下监禁,非故意泄露相关信息而使他人无法获得专有权的处以罚金;生产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以获得定期收益的,如果规模小、商品质量尚好,则处于罚金和 2 年以下监禁,反之则处于罚金和6 个月到 5年的监禁;在商品上虚假标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标识以造成受专有权保护假象的,以及对上述产品进行销售、存储、广告宣传的,处以罚金、拘留;在商品上虚假标注商标以造成受商标权保护假象的,处以罚金;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将获知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自 己在经营中使用的,
处以罚金和 2 年以下监禁;仿冒他人产品外观或并误导性说明造成混淆可能性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罚金和 2 年以下监禁;误导性标注或不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标注、使客户对来源、质量、数量、成分、制作方式、用途、适用对象、维修、保存等商品和服务的重要特性产生误认或隐藏相关使用风险造成客户重大损失的,处以罚金和监禁。
波兰《著作权法》对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做了列举,比如:以任何形式侵害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者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的,处以罚金和3 年以下监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比如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广播并以此牟利的,处以罚金和2~3 年以下监禁( 以侵权为日常收入渠道的监禁可增至 5 年);其他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还有依赖销售、帮助隐藏侵权物谋生,已经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破坏技术措施等。波兰法院还可没收侵权物和相关设备、材料等,进一步严峻的刑事制裁还包括勒令停止经营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开发布判决书。波兰《刑法》中明确对侵害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属于盗窃和传播非法材料罪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获取他人计算机程序的,可以处以3 个月到 5 年的监禁,可并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可判处 1~ 10 年监禁。
波兰的公诉机关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公诉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公诉人要数月才能决定进入审判程序。波兰地方法院负责审理侵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般只有商业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才有相对丰富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经验。法院的程序和公诉人提起公诉的程序一样比较慢,一般需要
几年才能作出最后判决;波兰法院判处的罚金平均在 50 美元至 500 美元,监禁通常是缓刑。权利人可以请求刑事附带民事程序获得损害赔偿救济,也可以和侵权人诉讼外和解;由于刑事案件通常针对自然人,而损害赔偿通常需要向法人主张,因此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实没有多大意义。波兰的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3.行政程序
波兰的主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波兰专利局(PPO),负责处理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地理标志等在内的各类工业产权的申请、授权或注册工作,并负责专利和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行政程序在保护工业产权中起着关键作用。对于著作权,只有著作权委员会制定的报酬支付标准可以申请复审。
根据波兰《工业产权法》,PPO 作出的决定接受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对该决定提起诉讼。其中约 90% 的案件涉及商标确权问题。PPO 在收到书面起诉后,会提供书面答辩并将案件移交至最高行政法院。法院的知识产权分部负责审理此类案件,但其法官未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主要审查 PPO 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首先审查 PPO 在处理案件时的程序性问题,必要时,法院也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不会重新调查证据。法院可以通过开庭或不开庭的方式作出判决。如果发现 PPO 的决定有违法之处,法院将撤销该决定,指出错误并要求 PPO 重新处理。法院的判决对 PPO具有约束力。从起诉到最终判决,通常需要一年的时间。在商标案件中,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往往受到欧洲法院的影响。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多个国家,企业还可借助国际机构(如WIPO 或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跨境支持。
三、波兰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
(一) 专利
1.简介
专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对某一项发明向审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或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申请。在波兰,任何领域内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发明,都可申请专利。波兰最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波兰专利局(PPO),主管波兰的工业产权工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各类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申请授权或注册工作。波兰工业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律制度涵盖了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到专利权的维护和执行等多个方面。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并且专利申请应包含发明描述、权利要求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如果申请不完整,专利局将给予申请人期限以补充缺失部分,否则程序将中止。此外,附图如果未及时提交,申请将被视为不完整,直到收到全部材料为止。
专利权不限制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专利,如临时过境、研究和实验等。
( 1 )具体包括:
①由于通信工具及其部件或装置的使用,临时位于波兰境内的发明不
受专利保护;
②为了国家目的,必要时可以不享有专有权使用发明,尤其是为了防止或消除对国家重要利益(如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威胁;
③用于研究、实验、评估、分析或教学目的的发明使用;
④为了获得产品(特别是医药产品)在欧洲经济区或其他国家的销售许可或注册,而使用发明;
⑤根据个人医疗处方在药房进行配药;
⑥使用生物材料进行育种或发现、培育植物新品种。
国家使用发明的决定:主管部长或省长有权决定是否出于国家目的使用发明,决定内容应明确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并及时通知发明权持有人。
发明持有人可就此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并有权从国家预算中获得相当于许可市场价值的报酬。此外,即使获得注册或授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器械投放市场仍可承担民事责任。
2.程序
发明人或其授权人可以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发明描述、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等。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语言为波兰语,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波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波兰的专利保护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 申请日起自动受到 5 年保护,并且可以续展4 次,每年
5 次,但最长不得超过 25 年。专利申请文件的官方语言为波兰文。
步骤 1 :申请
波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与发明专利基本相同(本文中只详细说明关于如何申请发明专利),波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
( 1 )申请获得专利的发明应提交包括以下内容:
①至少要包含申请人姓名、申请主题说明和授予专利或补充专利请求的申请书( 申请书中还应当包含为理解发明所必需的附图);
②对发明的描述,揭示发明的本质;
③专利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具体的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④对专利的简要说明(摘要);
⑤优先权声明文件(如果有)。
(2) 申请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提交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载有至少指定申请人、申请客体的标识和注册申请;
②工业设计插图。
申请人可在申请中附上一份说明,解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图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可以涵盖具有共同基本特征的不同形式的产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变体);一件申请中可以包含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品种不得超过十种,除非这些品种构成一套完整的产品;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如果至少包括一项申请和一个从外观上看是该工业品外观设计插图的部分,则视为已提出申请。
步骤 2:形式审查
专利局如果发现发明申请不包含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及的附图,应通过命令进行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否则视为未引用附图。在专利局收到最后一份缺失的图纸之 日,申请应被视为已提交。专利局如发现申请未包含其他应包括的部分,应下令规定补充申请的期限,否则将中止程序。
波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关注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以及其形式要求,确保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要求。但外观设计申请应当包括照片、图片等,也可包括材质样本;申请文件不必有权利要求和摘要;在初步审查通过后,PPO 会进一步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或个性特征。新颖性是指申请日或优先日前没有相同的设计为公众所知晓,即被使用、展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如果某一设计的特征与公知设计仅仅有非实质性细节不同,则认为该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同;
如果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为相关领域的设计人员所知晓,则不视为已经公开。此外,如果某外观设计被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披露或者为获得优先权在 12 个月内由申请人或其授权的人披露,以及他人滥用与申请人及其继任者的关系披露的,不影响外观设计获得授权。一份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包括构思上实质相同的产品的多个外观,但不超过 10 个方面,除非这些方面是一套完整的产品所需,且每个设计都以图片或照片显示。符合申请条件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人向 PPO 交纳首期费用后得以授权,由外观设计登记部予以注册并颁发权利证书。外观设计说明书包括说明、图片或照片、样本等,由 PPO 公布供任何人查阅。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自向 PPO 提出申
请之日起每 5 年延长一次,最长可以延续 25 年;该权利可以转让、继受和许可。
步骤3:公开
PPO 自优先权日起满 18 个月会即刻公开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内请求早期公开。如果申请涉及秘密发明或公开日到期前申请终止或被驳回,则该申请将不予以公开;不公开的理由消失的, PPO 在程序启动或接续后即刻公开。自发明申请公开之日起,任何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文件,并在6 个月内向PPO 提出该专利申请应该驳回的理由;公开日前申请人对申请所做的任何补正及其日期也应当公开提供查阅。在公开前PPO 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将申请的相关内容向他人披露,即使申请人同意,PPO 也只能告知申请号、申请 日、发明名称、申请人等信息;审查期间PPO 在必要时可不经申请人同意向外征求意见,因此获知专利申请情况的他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PPO 有理由认为专利申请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时,可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增补说明、完善申请文件以更正明显表述错误或用语等,更准确地描述发明。针对每一份公开的专利申请, PPO 应作出可能用来考虑所申请发明权利要求之相关文件引述的检索报告。
( 1 )通过审查,在以下情形下PPO 将驳回优先权请求:
①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保护;
②申请人在国外的申请不属于波兰法所说的有效在先申请;
③申请人据以主张优先权的展会或展示不符合波兰法要求;
④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发明与在 PPO 申请的发明不同;
⑤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优先权请求;
⑥申请人提出优先权声明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PPO 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专利权授权要求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在该决定作出之前,PPO 应指定期限让申请人对 PPO 收集获得的不予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出回应,这些证据材料不限于检索报告所附的清单。前述规则也适用于申请被部分驳回的情形。PPO 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过公告异议期、申请人交纳首期年费的,将授予专利权。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费用的,PPO 将宣布所授权的专利权失效。专利授权以PPO 签发的专利权证书为证;专利权证书包括专利权说明书,内附对发明的描述、权利要求、附图等;PPO 将公告专利说明书。对专利说明书的修改仅限于印刷等明显错误,PPO 在决定更正说明时将明确:该专利说明书将重新公告、专利权人负担重新公告的费用。关于专利说明书更正的文书往来信息将记载在 PPO 官方文件“Wiadomości Urzędu Patentowego”。
步骤 4:实质审查
专利局应在优先权日起九个月内,针对每项发明申请编写技术现状报告,并对发明的专利条件和统一性进行初步评估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可以申请国际检索,专利局会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的结果评估发明的专利性,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满足要求的颁发专利证书,对专利进行保护,前提是波兰专利申请人必须支付保护费,否则保护决定无效。
波兰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单一原则,即每一份申请针对一项发明,但
相互关联的一组发明可以以一份申请提出。优先权请求必须事先提交书面声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在专利授权决定做出之前,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作出补充或者修改,但内容不得超出申请保护的说明之范围。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生效后2 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更改为请求实用新型保护,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适用之前专利申请的申请 日。如果专利申请违反了单一性原则,之后根据 PPO 的建议分解提交的各项申请的申请日适用之前专利申请的申请 日;即使之前的申请符合单一性而 PPO没有要求分解,申请人也可分解其申请,分解后各项申请的申请日适用前述各项规定。予其未提交的视为原先的申请仅针对其包含的第一项发明,其他发明的申请视为撤回。
步骤 5:授权
专利局在确认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法定条件后,将作出授予专利的决定。专利权的正式授予需在缴纳首个保护期的费用后完成,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费用,PPO 将宣布决定失效。授予的专利会在专利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获得专利后,专利权人享有在波兰全境以商业或专业方式独占使用该发明的权利。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且可以通过发明说明和附图进行解释。但需定期缴纳维护费用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流程 图:
图 一 波兰专利本国 申请流程
- 国际注册
( 1 )巴黎公约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Industrial Property )的简称,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
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上述关于“ 优先权”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 12 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 个月内,以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向国外申请专利。
《巴黎公约》途径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优先权制度,即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期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同时使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有机会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改善。在费用方面,通过《巴黎公约》申请海外专利,申请人需要支付国外官费(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 、代理费、翻译费等。由于全部海外申请均需在有限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费用的发生会比较集中,如果在较多国家提出申请,就需要申请人有充足的资金准备。而且由于各国对专利法的语言、文件形式等要求均不相同,可能产生更多的代理费。
申请条件: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 个月。就专利申请而言,在任一个成员国提出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可在该首次申请
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 12 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 个月)以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视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巴黎公约》第四条同时也规定了在不同国家就同意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第六条规定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相互独立意味着同意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授权或拒绝、或撤销、或无效、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波兰允许申请人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直接向波兰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也即若申请人已经在其原属国或另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过专利申请,并希望在波兰获得同样的专利保护,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行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特定的国籍或居住地限制,但是通常要求申请人在波兰有实际的联系或利益关系,如申请人在波兰有营业场所、进行商业活动等。
巴黎公约国际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步骤一:选择申请类型
巴黎公约可用于申请两种类型的国际专利:国际申请和外国申请。国际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申请,选择巴黎公约的国家将按照国际机构的规定处理该申请。外国申请则是指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给选择巴黎公约的国家的专利局进行审查。
步骤二: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首先需要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提交专利申请。这个申请日将作为后续国际申请的优先权 日。
步骤三: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权利要求书、摘要和说明书等。这些材料需要满足国际机构和具体国家的要求。
通过《巴黎公约》 申请波兰专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②专利申请文件,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若原文件不是波兰语,需要翻译成波兰语);
③如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修改后的翻译文本也必须提交;
④如果要求优先权,需提供证明申请人在原属国或者另一巴黎公约成员国在先申请的文件(如申请 日、申请号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在线提交的方式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 PPO ,但具体的提交方式和地址需要根据 PPO 的具体要求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期限为 12 个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期限为6 个月,从首次申请的申请 日(优先权 日)起算。
当收到申请人的材料时,PPO 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规定,同时,PPO 还会进行新颖性检索,评估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也即是否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并出具检索报告。专利申请一般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 18 个月公布,申请人也可以在优先权日后 12
个月提出提前公布的要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需要在公布后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评估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满足以上所有要求,PPO 将会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 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
步骤四:递交国际申请
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的 12 个月内(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或 6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
步骤五:国际初步审查
如果选择进行国际初步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的正确性。
步骤六:国际报告和书面意见
国际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会生成一份国际报告,列出与申请专利相关的技术文献。此外,还会提供一份书面意见,对国际报告中列出的相关文献进行评论。
步骤七:选择国家/地区进行专利审查
申请人需要根据国际报告和书面意见,选择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进一步的专利审查。
步骤八:国家审查
进入国家审查阶段后,各个国家的专利局会根据自己的审查流程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工业适用性等。
步骤九:缴纳费用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包括国际申请费用、国际初步审查费用以及各国专利局的审查费用等。
流程图:
图 二 巴黎公约国 际 申请流程
(2)PCT 国际申请
PCT 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是
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解决同意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问题,减少申请人向各国专利局申请的重复性劳动。截至 目前,PCT 共有 153 个缔约国,波兰也为 PCT 的国际成员之一,因此中国企事业单位可通过 PCT 国际申请的方式申请专利在波兰获得保护。
PCT 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如果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PCT 组”
申请流程如下:
步骤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一个 PCT 成员国专利局或WIPO 提出申请。也可以以国内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向一个 PCT 成员国专利局或 WIPO 国际局提出,即申请人先提出一件或多见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然后在该专利申请 日(优先权 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 PCT 国际申请,并要求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中国企事业单位可以在中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 PCT 国际申请,并要求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然后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欧洲阶段。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①PCT 申请表:申请人的名称、发明名称、申请国家和地址信息( 与国际阶段一致则无需提交;如果不一致,需要提供变更后的信息)等基本信息;
②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实施方式等;
③权利要求书:列出发明的具体权利要求,须注意专利保护的范围将根据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而确定;
④摘要:简要描述发明的主要特点和技术效果;
⑤专利图纸:清晰、准确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功能;
⑥申请费用支付证明: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提供支付证明;
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等;
⑧发明人声明:全部发明人对科技创造的署名声明:
⑨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有):如果申请人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供具有优先权相关的证明文件;
⑩PCT 国际搜索费支付证据(如符合条件):如果选择进行国际搜索,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
PCT 国际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提交,如果通过线上提交的,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办理;如通过线下提交的,应提交到“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 PCT 组”。
步骤二:国际检索
国际检索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对公开文献进行检索,并出具关于专利性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据此了解现有技术状况,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
步骤三:国际公布
PCT 申请内容将自最早优先权日或者国际申请日起 18 个月届满之后由 WIPO 国际局公布。
补充国际检索(可选)
补充国际检索不是 PCT 申请必经程序,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 申请人在国际检索之外可请求进行一项或多项补充国际检索,由进行国家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之外的其他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补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能帮助申请人扩大检索的文献语言和技术范围,降低在国家阶段发现新的专利文献和其他技术文献的风险。
国际初步审查( 可选):国际初步审查不是 PCT 申请必经程序,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在进入各个国家阶段前,如果申请人希望进一步确认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可以选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即由某一国际初审单位进行初步的专利性分析。针对初步审查结果,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之后再进入各个国家阶段。
步骤五:进入国家阶段
由于 PCT 尚未授权国际合作,专利授权任务由各国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需要申请人自行申请,申请人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 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 20 个月)内向申请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递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办理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和专利局审查程序不同,申请人需要查询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手续的,需缴纳宽限费后在自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办理。各国专利局按照其专利法规对专利申请
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流程图:
图 三 PCT 专利国 际 申请流程
(3)《欧洲专利条约》(EPC)途径
欧洲专利局(EPO)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提供通过统一程序授予欧洲专利的法律框架。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PC) ,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文、德文或英文) 、一次申请即可。一旦专利获得授权,专利权人必须在
法律规定的3 个月内向他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所有EPO 缔约国办理生效手续。一项欧洲专利申请最终可以在多达 38 个国家生效,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进行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欧洲专利处理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和授权及生效阶段。
EPO 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①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 二者不一致时需说明原因);②申请文件:官方语言(英、德、法)任意一种,或提交任意语言并在 2 个月内补交官方语言译文;③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要求优先权时),当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齐全时,EPO 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经补正审查合格后,EPO 会启动检索工作,并出具“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对可专利性作出第一次评述,该报告包括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检索意见两个部分。申请人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检索报告公布后6 个月内缴纳指定国家费和审查费,并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同时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提起实质性审查请求的期限为EPO 检索报告公开后6 个月内。
在实质审查阶段,EPO 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 申请人可以针对EPO 的意见进行争辩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为4 个月,可延期2 次,每次 2 个月。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
后向EPO 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第三方意见。另外,申请人在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时,可以请求欧专局在不同意授权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参加“ 口审”的机会。这样,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之前,会发出注明 口审时间和地点的 口审邀请函。口审期限是无法延期的,并且 口审程序可以在没有该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在欧专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在驳回决定送达起 2 个月内提起申诉,并在 4 个月内提交申诉理由。在欧专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到该通知书后即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收到欧专局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书之后,申请人需要确认拟授权权利要求是否正确、审查员是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还需要确认申请人信息以及其他著录信息是否有错误。确认无误后,需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另外两种官方译文的权利要求译文并缴纳授权和公告费。另外,如果不同意拟授权文本,申请人也可以向欧专局提出修订或更正请求。完成上述手续后,申请人将收到欧洲专利证书( 电子版,纸质版已取消)。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9 个月内,任何人(不包括专利权人)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异议的常见理由包括:专利保护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异议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分部来处理;该部门通常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审查员未参与过该专利的授权程序。
流程图:
图 四 欧洲专利 申请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巴黎公约适合希望灵活选择目标国家且对资金准备充足的申请人;PCT 国际申请更适合目标国家范围广泛、希望延迟进入国家阶段决策的申请人;EPC 途径专注于欧洲专利保护,适合需要覆盖多个欧洲国家、追求集中管理和高效处理的申请人。不同方式各有优势,应根据企业专利战略和目标市场选择适宜的方式。
( 二 ) 商标
1.简介
商标可以是任何能够区分一个企业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画、字母、数字、颜色、空间形状以及声音,商标必须具备可注册性,即它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不能误导公众,不能是通用的或仅由商品的功能性特征构成的标志,且不能是他人有在先权利的商标。
在国家法律、欧盟法律或国际协定规定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葡萄酒传统术语或传统特产保证的范围内,不得授予被排除在注册之外的商标保护权。
波兰法律还特别强调了地理标志的保护,以维护特定商品与其地理来源的联系。波兰保护的地理标志是指直接或间接提及某一地点、地方、地区或国家(领土)名称的 口头标志,如果商品的某种质量、良好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商品的地理来源,则可认定该商品原产于该领土。外国地理标志只有在其原产国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在波兰受到保护。且此类商品不包括服务、部分供人类消费的农产品、食品和葡萄酒行业产品。此外,关于酒类产品,含有与产品原产地不符的地理要素的商标被视为误导公众的标志;对于含有地理要素的商标,如果该地理要素从字面上看与商品原产地的领土、地区或地点有关,但有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商品原产于另一个以相关产品闻名的地区,则不得给予保护。对于葡萄酒和啤酒的同名地理标志,可以给予保护,但专利局将要求提出申请的人之后,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别于先前的商标。
为代表企业家利益而成立的有能力以 自 己的名义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以及根据公法行事的法人,可以获得集体商标的保护权。
( 1 )集体商标申请或为获得集体保护权而提出的商标申请应附有商标使用条例:
①获准使用该商标的人;
②标记所认证的特性以及测试这些特性的方式;
③监督商标使用的方式;
④商标使用规定,包括违反规定的后果。
不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受公法管辖的机构、团体和机关涉及提供与认证商品同类的商品,可以获得保证商标的保护。保证商标旨在将经商标持有人认证的商品与未经认证的商品区分开来,特别是在使用的材料、商品的生产方法、商品的质量、精度或其他特性方面。保证商标可由在商业中用于表明商品地理来源的要素组成。同时保证商标的申请也应附有商标使用条例。
2.程序
波兰商标由波兰专利局统一负责管理,波兰商标注册语言为波兰文。波兰是《WIPO 公约》《巴黎公约》《TRIPS 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欧盟成员国,同时还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议书》的成员国,因而波兰的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国注册”“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波兰商标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如果选择“单国注册”,且申请人不在波兰居住,需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
人办理。通常情况下,波兰商标注册周期为 12-18 个月。
( 1 )波兰商标申请流程如下:
步骤 1:申请
波兰商标权申请材料
①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个人声明(在波兰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②商标图样 5 张( 申请人加盖公章),要求清晰、规格至少在 10x10cm以上;如申请商品/服务项 目,每一类别上须提供 1 份商标图样;若商标为彩色,须指定哪种颜色,若指定颜色,颜色不限;
③商标注册申请书 1 份;
④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1 份;
⑤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若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超出现有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范围,则需要在商标上附加指示性说明;
⑥优先权声明文件(如果有)。
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为 10 年,有效期自 申请日起计算,在商标有效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人可以申请续展该商标。若此期间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该商标将被注销,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其视为放弃以原图样申请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后连续 5 年不使用的,任何利益相关人可以申请撤销
该注册商标。
步骤 2:形式审查
专利局负责审查申请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商标满足注册条件。步骤 3: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如具备显著性、非误导性等。同时专利局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尤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或更正,或未满足商标保护条件的情况。在拒绝授予商标保护权前,专利局需通知申请人相关问题并给予申辩机会。
步骤4 :授权
在异议期过后,如果没有法定原因阻碍,专利局应授予商标保护权,商标保护权的授予通过颁发商标保护证书来确定。公告日起3 个月、异议程序结束后,若异议成立,专利局应在相应范围内拒绝商标保护。在授予保护权时,需缴纳十年保护期的费用,否则决定失效。商标保护权授予后,商标所有人在波兰共和国全境享有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相关信息应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中。
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提出上诉期限为2 个月,申诉的的期限为 1 个月。
流程图:
图五 波兰商标本国注册 申请流程
- 国际申请途径
( 1 )欧盟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欧盟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申请人通过向EUIPO 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 27 个欧盟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到单一国家进行注册保护。任何自然人及法人,均有权向EUIPO 提交欧盟商标申请;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EEA )的申请人必须交由一名来自 EEA 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
申请流程:
欧盟商标的申请流程包括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告以及注册成功。
步骤一:商标查询
选定商标后,申请人可以提前使用 EUIPO 官网的商标电子检索系统eSearch plus 或者 TMview 进行商标检索,以查看与在 EUIPO 或者欧洲国家已注册的商标或商标申请是否会构成潜在冲突。
可申请类型:
①普通商标。一个单独的标记可用于区分某特定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商品和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个商标必须由单个个体所拥有,单独商标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法人或自然人拥有,这意味着申请人可具有多种类型。
②集体商标。集体商标将公司或协会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集体商标有利于建立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心。目前集体商标多数用于识别具有一定特征的产品。欧盟知识产权局 目前规定仅限于制造商、服务提供商、贸易商协会以及受国际公法管辖的法人协会才能申请集体商标。
③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推出。尽管在国家体系中已经存在多年,但它们是欧盟标准的新型商标。它们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符合认证机构或组织的认证要求,同时也是监督质量的标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官方、机构、以及受政府管辖的主体都可以申请欧盟认证标志,但前提是该申请人不从事涉及提供认证产品或服务的业务。
步骤二:提交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必须向EUIPO 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纸质文件提交商标申请,亦可以通过 EUIPO 官网的商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EUIPO 提起商标申请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等;
②申请商品或服务类别;
③清晰的商标图样;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⑥欧盟商标注册委托书。
步骤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EUIPO 将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首先,EUIPO会对商标形式、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及确定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基础费用。如果审查员检测到任何问题或者有任何异议,会向申请人下发官方文件,申请人需要在 2 个月内来补救任何不足之处并作出答复。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回答不能完全解决顾虑,或者如果申请人没有回应,官方将发布最终决定,部分或全部拒绝申请。若对决定不服,申请人提出上诉。
然后,EUIPO 仅会对申请商标进行“绝对理由”方面的实质性审查,例如申请商标是否存在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等情形,但不会因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而主动驳回申请商标。
步骤四:公告及异议阶段
申请商标通过审查后,EUIPO 会在欧盟商标官方公报上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在此方面,与中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又一不同之处便是,异议人只能基于“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申请,但不能基于“绝对理由”提异议。
步骤五:商标注册阶段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EUIPO 将在欧盟商标公报上予以注册公告并下发电子注册证。欧盟商标注册后 10 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后可以无限次办理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 10 年。欧盟商标注册后 5 年内必须投入使用,否则任何人均可对其提出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任何人还可以向 EUIPO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服EUIPO 最终决定的,也可以按照上段步骤进行上诉。欧盟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在EUIPO 备案。
步骤六:缴纳费用
在 EUIPO 收到商标申请后的 1 个月内,申请人需要支付基本费用。基本费用为850 欧元,仅包含在一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需指定使用在两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费用为900 欧元。对于三个类别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类别,费用增加 150 欧元。这些费用是基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而相应增加的。
流程图:
图 六 欧洲商标注册途径
(2)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也称为马德里体系,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相对于单独去国外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
步骤一:准备申请材料。
在申请马德里商标之前,需要收集和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这些资料
包括商标样本、申请人信息、目标国家或地区清单等。确保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影响申请的成功。同时,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申请要求和流程,以便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马德里体系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通常情况下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②外文申请书(MM2 表格);
③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④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⑤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 MM18 表格;
⑥基础商标信息,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样、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⑦申请人信息,如国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⑧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步骤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之一: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成为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国民;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成为马德里联盟的居民;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当中,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申请必须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接受的语言之一提交,通常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这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以及原始办公室的规定。
申请通常需要通过申请人的原始办公室提交给 WIPO。这意味着,即使申请是针对国际保护,也必须首先通过申请人所在国家的商标办公室。
当满足以上条件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其原始办公室向WIPO 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一旦申请提交,WIPO 将审查该申请以确保符合行政要求,然后将其转发至指定成员国的商标办公室进行实质审查。每个指定国将根据其国家法律独立决定是否授予保护。
步骤三:缴纳费用。
根据指定的国家数量和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可以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商标局或 WIPO。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申请人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的规费如下:
①基础申请费:
黑白商标图样:653 瑞士法郎;
彩色商标图样:903 瑞士法郎。
②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③附加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 个,每增加 1 个类别,则增加 100 瑞士法郎。
④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常见的国家/地区有:美国、欧盟、 日本、韩国等。单独规费的国家费用标准都不一样。注意,日本的单独规费则分两次收取,一次是申请费,一次是注册费。
⑤转让:177 瑞士法郎(每个国际注册号)。
⑥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变更:150 瑞士法郎(每件变更申请)。
⑦续展:基础注册费:653 瑞士法郎。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 100 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附加注册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 个,每增加 1 个类别,增加
100 瑞士法郎。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详见单独规费表。宽展费:逾期未续展的,仍有 6 个月的宽展期,需加收宽展费326.5瑞士法郎。
步骤四:初步审查。
国家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符合国际申请的要求。一旦获得本国商标局的批准,申请将被转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步骤五:WIPO 的形式审查。
WIPO 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请符合马德里体系的要求。一旦通过 WIPO 的形式审查,申请将被通知给所有指定的成员国,供它们进行实质性审查。
步骤六:国家级审查。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局在接收到国际申请后,将根据本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要求,将批准商标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如果有异议或拒绝注册,申请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申诉或解决。
步骤七:授予或拒绝保护。
每个指定国家将决定是否授予商标保护。国家商标局的决定将直接通知 WIPO ,然后 WIPO 会将这些信息传递给申请人。一旦商标在所需国家获得注册,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维护,如按时续费和更新变更(如所有权转移、名称或地址变更等)。
流程图:
图七 马德里国 际商标注册流程
综合比较两种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欧盟商标更适合聚焦于欧洲市场的企业,而马德里体系则为需要全球范围保护的企业提供便利。从费用和效率来看,马德里注册对多国保护更具成本优势;欧盟注册适合在欧盟内的集中业务。从后续管理来看,两者均提供简化的后续管理流程,但马德里体系更适合需要动态调整保护范围的情况。综上所述,欧盟商标主要推荐给在欧盟开展业务的企业;而马德里商标则是推荐给希望通过单一申请覆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化企业。
(三) 著作权
1.简介
波兰《著作权法》于 1994 年2 月 4 日制定,并于 1994 年 5 月 23 日生效(颁布后 3 个月)。它取代了 1952 年 7 月 10 日的旧著作权法。
( 1 )波兰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
①以文字、数学符号、图形符号(文学、新闻、科学、制图和计算机程序)表达的作品;
②美术作品;
③摄影作品;
④弦乐作品;
⑤工业设计作品;
⑥建筑作品(建筑、建筑和城市规划);
⑦音乐和口语表演作品;
⑧戏剧作品(舞台、舞台音乐、舞蹈和哑剧等);
⑨视听作品(音像、包括电影)。
(2)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注意事项:
①对他人作品的阐释,特别是翻译、改动、改编,应受著作权保护,但不影响对原作品的权利。
②汇编作品的处置和使用取决于原作品创作者的授权(衍生权),除非原作品的经济著作权已过期。对于符合作品特征的数据库,汇编也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
③如果原创作品的作者在获得授权后五年内仍未传播该作品,则可撤回授权。支付给创作者的报酬不予退还。
④受他人作品启发的作品不被视为发展作品。
⑤开发副本应注明原作品的作者和标题。
符合作品特征的作品集、选集、精选集和数据库,即使包含未受保护的材料,只要其中采用的选择、编排或并列具有创造性,也应享有著作权,但不得损害对所使用作品的权利。
(3)以下不属于著作权客体:
①规范性法案或其正式草案;
②官方文件、材料、标志和符号;
③已公布的专利或保护说明;
④简单的新闻发布。
因为著作权保护的只有表达方式,发现、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和原则以及数学概念不受保护。一部作品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受著作权保护,
即使是未完成的作品。无论是否履行任何手续,创作者都将获得保护。
法律明确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生加上一定年数,对于某些特殊作品类型,保护期限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作者经济权利的有效期为七十年。
(4)具体起算点依据作品类型和情况有所不同:
①对于合著作品, 自最后一位合著者去世起算。
②对于作者不详的作品, 自首次发行起算,除非作者身份已被公开。
③对于归属于非作者的作品, 自作品发行或确定之日起算。
④对于音像作品,自主要参与者(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中最后一位去世者去世时起算。
⑤对于专为文字作品创作的音乐,自文字作者或作曲家中最后去世者去世时起算。
简言之,作者经济权利的七十年期限根据作品类型和作者身份的不同,起算时间有所变化。
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的保护期在制作年份之后五十年终止。以录音制品以外的方式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发行了固定表演,则保护期应从该事件开始计算,在该事件发生后七十年终止。如果两个事件都发生了,则从两者中较早发生者开始计算。广播权在节目首次播出之年后的五十年后终止。对于保护期已满但尚未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作品,首先合法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发行该作品的出版者,自首次出版或发行之日起二十五年内,享有在所有开发领域处置和使用该作品的专有权。
2.获取
波兰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不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其他程序。但作者为证明具有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有权进行著作权登记以维护其自身权益。著作权登记的主体应为作品的作者或权利人。
步骤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准备的材料提交给波兰相关的著作权登记机构或指定的受理部门;
申请材料
( 1 )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扫描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文件;
(3)作品样本(如文字作品需提供手稿或打印稿;美术作品提供照片或原作;音乐作品提供乐谱或录音;影视作品提供视频文件等);
(4)权利归属证明文件,若为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等,需要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委托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 )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需要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以明确代理的权限和范围。
(6)作品说明书:申请人对作品的创作意图、创作过程、主题、内容特点等进行简要说明。
步骤二:形式审查
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形式审查通过后,主管机关将下发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作品的独创性、归属等方面。
步骤三:公告注册
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若审查不通过,则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根据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3.伯尔尼公约获取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相同。
( 1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著作权保护。
(2) 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需任何手续。也即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审核、注册、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
地理保护原则是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保护作者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虽然在公约中并没有设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的规定。但是最低保护限度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条款中体现出来。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