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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对专利侵权主张确认了“等效主义”方法

发布时间:2024-12-20 02:49 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阅读:

一项新的裁决为在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诉讼的企业明晰了法院如何评估专利侵权主张的清晰思路——这也是法院首次就如何适用一项既定原则提供指导,该原则规定侵权主张应参考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专利诉讼专家阿尔扬.雷恩斯(Arjan Reijns)和萨拉.泰勒(Sarah Taylor)表示,UPC海牙地方分院(LD)的裁决对专利权人和那些希望在所有领域驾驭专利权的人来说都很重要。

Plant-e公司认为,Bioo公司侵犯了其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无论是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等效性角度来看都是如此。Bioo公司否认侵权,并反诉该专利无效,应予撤销。

海牙地方分院审议了Bioo公司就有效性问题提出的各种论据,但最终驳回了这些论据。海牙地方分院还驳回了Plant-e公司关于Bioo公司对专利侵权负有字面责任的主张,但支持其基于等效性(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等同性)提出的侵权主张。这是UPC首次考虑所谓的等效原则。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及其相关实施议定书确认,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保护范围应由专利权利要求书决定,但在出现任何歧义时,可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这些权利要求书。

保护的范围不能仅仅“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所用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来确定。有关规定要求在确定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适当考虑“与权利要求中指定要素等效的任何要素”。

从本质上讲,如果产品或工艺与专利发明的要素没有本质区别,就可以被视为侵权。这种方法旨在防止通过对专利发明进行微小改动,同时复制其核心和创造性要素来规避专利。然而,在这一宽泛的原则中,欧洲各国的法院和专利局却各执一词,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在Plant-e诉Bioo一案中,海牙地方分院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概述了UPC如何应用该原则。

据海牙地方分院称,向UPC提出的侵权主张应分两步进行评估,适用EPC第69条及其实施议定书。

雷恩斯说:“它所采取的方法与荷兰本国法院的方法相吻合,而荷兰国内法院的方法是由海牙上诉法院于2020年制定的。为了寻求统一,海牙上诉法院评估了其他EPC成员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并得出结论——两步法在德国和法国已得到广泛认可,当时英国也刚刚采用。”

第一步,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构成方式,对专利特征的“字面”侵权进行评估。

第二步,如果专利未被判定字面侵权,则要评估其等效性。

海牙地方分院表示,在第二步中评估等效侵权所适用的检验标准是以各国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法为基础的,但所适用的检验标准与荷兰本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非常一致。

第二步旨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技术人员根据描述和附图所理解的专利权利要求是否为等效物留有空间。如果荷兰本国法院提出的、现在被海牙地方分院采纳的四个子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肯定回答。

第一个问题涉及技术等效性——海牙地方分院称,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变体必须解决与专利发明基本相同的问题,并在此背景下发挥出基本相同的功能。

第二个问题是确保对专利权人的公平保护。在这方面,海牙地方分院指出,相关问题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等效物是否与为权利持有人提供公平保护相称。在确定这一问题时,应参考权利人对该技术的贡献,以及技术人员从专利的公开中是否清楚如何在涉嫌侵权时应用等效要素来确定。

第三个问题的核心是为第三方提供合理的法律确定性。海牙地方分院表示,必须能够证明技术人员从专利中了解到发明的范围比字面上所声称的更广。

最后,海牙地方分院表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UPC面前,可以用所谓的“Gillette”抗辩,即通过等效方式对专利侵权主张进行辩护。Gillette抗辩于1913年由英国法院确立,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产品或工艺属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但该产品或工艺在专利优先权日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必须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无效。

海牙地方法院确认了对等效侵权主张提出Gillette抗辩的范围,这与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最近的裁定形成鲜明对比,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裁定,在涉及SodaStream专利的案件中,Gillette抗辩不能适用于字面侵权索赔。

海牙地方分院结合Plant-e和Bioo之间的争议审议了这四个问题。它认为所有四个问题都可以得到肯定的回答,因此Bioo对Plant-e的专利负有等效侵权责任。Bioo间接侵犯了该专利权,因为Bioo向第三方提供了某些商品,而Bioo并未对这些商品是应用其中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必要手段提出异议。

海牙地方分院授予Plant-e公司针对Bioo公司的永久禁令,涵盖其专利生效的UPC地区——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该法院还认定,Plant-e公司有权要求从商业渠道召回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认为这些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和相称的。Plant-e公司有权获得待定的损害赔偿,以及35000欧元的临时赔偿金。此外,Bioo公司还需承担诉讼费用。

泰勒表示:“作为UPC就等效物侵权作出的第一个判决,这一判决非常值得欢迎。不过,这只是UPC地方分院作出的一项裁决,而且鉴于海牙地方分院采用了荷兰本国法院所遵循的方法,该判决确实体现了地方特色。还需等待进一步的判决,最终UPC上诉法院将决定本判决中提出的检验标准是否最终成为UPC普遍接受的检验标准。(编译自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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