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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境概览-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4-01-01 12:00 文章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 阅读:8

第一章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1.1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乌兹别克斯坦于 1991 年宣告独立,同年加入独立国家联合体。其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修改过程与独联体大会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密切相关。乌兹别克斯坦起初并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其加入独联体后,根据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等七个独联体国家达成的协议,签署了《独立国家联合体缔约国大会协定》。随后, 1995 年 5 月 26 日独联体国家领导人签署了《独立国家联合体缔约国大会公约》。根据该公约,乌兹别克斯坦先后制定并通过了《示范民法典》和《示范知识产权法典》。

        乌兹别克斯坦国会根据这两次大会签订的协定和公约的内容,开始起草和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2001 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2002 年颁布《选育成果法》,2006 年颁布《商号法》《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法》,2009 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上诉委员会上诉规则》。

1.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宪法》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第二层次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法》:该法律规定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程序。

        《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该法律规定了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植物新品种培育法》:2002 年改为《选育成果法》,该法主要事项是植物品种保护。

        《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包括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两个层次以及乌兹别克斯坦自 1993 年参与的各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构成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主体。

        第三层次是数十则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规章,用以辅助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

第二章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2.1 专利权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2.1.1 发明专利

2.1.1.1 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发明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 20 年,可延长 5 年。

2.1.1.2 保护条件

        可专利性的主题事项包括:新的设备、方法、物质、微生物菌株、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申请已知的设备、方法和微生物菌株专利保护的,必须具备新的用途。

        以下范围不属于发明:

        (1)术语、时刻表或规则;

        (2)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3)商业组织和管理方法;

        (4)智力经营活动或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5)计算机程序及其算法;

        (6)设备、建筑物以及景观的设计图或示意图;

        (7)涉及唯一产品外形的创意;

        (8)集成电路布图;

        (9)培育的植物和动物;

        (10)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设计等。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法》规定,发明专利授权前提是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要求发明技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前,世界任何公共领域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或者没有其他申请人在乌兹别克斯坦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发明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属于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技术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技术可以用在工业、农业、公共卫生和其他经济部门。

2.1.1.3 保护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保护采用先申请保护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者。若提交日为同一天,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注册号靠前的确定最先申请者。

2.1.2 实用新型专利

2.1.2.1 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自申请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之日起 5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3 年。

2.1.2.2 保护条件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或其组成部分功能结构做出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提是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2.1.3 外观设计专利

2.1.3.1 保护期限

        乌兹别克斯坦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之日起 10 年,专利权人可以主动申请延长保护期限不超过 5 年。

2.1.3.2 保护条件

        富有美感且属于结构设计的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可给予法律保护。

        以下物品不具有外观设计保护条件:

        (1)仅具有技术功能的物体;

        (2)建筑物、工业、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固定设施;

        (3)由液体、气体、颗粒及其类似物质组成的无固定形状的物体;

        (4)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物品。

2.2 商标权及地理标志

2.2.1 商标权

2.2.1.1 保护期限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 10 年,自提交商标申请日起算。可在商标注册期满前 6个月内,或注册到期后 6 个月宽展期内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的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0 年。在期满后 6 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应缴纳额外费用。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为 5 年。

2.2.1.2 构成要素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语言是乌兹别克语和俄语。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和其他显著性要素,包括颜色都可以进行商标注册。一件商标申请可以包含多个类别。

2.2.1.3 保护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授予最先注册人。国外企业注册商标必须指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代理人。可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2.2.1.4 驰名商标

        虽然乌兹别克斯坦的商标法律规定,只有在乌兹别克斯坦被广泛使用而被众所周知的商标才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此前,乌兹别克斯坦并未出台确定商标驰名的具体准则。2019 年 7 月 2 日,乌兹别克斯坦发布了有关驰名商标标准的决议。根据上述决议,一件商标必须与在相关公共部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并能确认如下信息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乌兹别克斯坦拥有实际和(或)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分销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或者交易带有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圈。

        此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公共部门必须能够识别与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2)商标必须具有高度的内在显著性,或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广泛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3)该商标必须具有商业价值。

2.2.2 地理标志

        乌兹别克斯坦第一部单独的《地理标志法》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通过,并于 2022 年 3 月 3 日生效。该法律规定了地理标志注册、使用的规则和依据。该法律对地理标志作出了定义,即如果商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基本上可以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则标识商品来源于某特定地理区域的名称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应与原产地名称区别开来:原产地名称要求所有的产品阶段都发生在指定的地理位置,而地理标志接受至少一个对产品的质量、声誉或特性产生重大影响的阶段发生在特定地理位置。虽然《商标、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法》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原则,但新出台的《地理标志法》为新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现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注册制定了规则。《地理标志法》还规定了外国地理标志的注册,其注册程序与乌兹别克斯坦本国程序相同。

        申请人可以是位于某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人或法人,该地理区域名称用于指定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如果没有其他申请人或者其他申请人没有表达申请意愿,那么申请人可以是单独个人,也可以是该地区的非政府组织或当地行政机构。

2.3 著作权及其他

2.3.1 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与作品的名称、特点以及表现形式没有关系。通过文字、口头、音视频录制、空间维度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创作的作品均可获得保护。

        著作权不保护:

        (1)思想、理论、观念、科学发现、工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政治、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作品;

        (3)国家的官方标志、公共机构和组织;

        (4)支付方式、支付手段;

        (5)新闻出版信息;

        (6)没有个人创作型活动的、借助特定类型硬件生产的产物。

        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在每一件作品复制件上标注拉丁字母“©”和著作权人名称、首次出版年份。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性权利,可以处置、利用或使用作品,或者授权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利用其作品。作品著作权转让或终止权利后,作者对其作品仍享有独立的精神权利,尤其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和确保作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权利。

2.3.2 植物和动物选育成果

        根据《选育成果法》的规定,选育的植物和动物新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并且有适当名称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门保护。该专利保护期限为自该选育成果进入登记系统之日起 20 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的选育成果专门保护期限为 25 年,该有效期可以续展不超过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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