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5 09:09 文章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保证中心 阅读:1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海外维权援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规范我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是指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陕西分中心(以下简称“陕西分中心”)针对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前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陕西分中心依托国家级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简称“保护中心”)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信息调查与收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咨询与指导等工作,切实助力我省创新主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需求导向、多方联动、公益服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六条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职责:
(一)受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业务指导
受理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申请,协调专家
资源,分类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组织专家研究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企业应对和化解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海外知识产权信息调查与收集
调查收集中国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展会纠纷、海关纠纷、“337 调查”、知识产权诉讼等),跟踪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情况。整理发布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等信息,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动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总结分析等。
(三)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
面向走出去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需求提供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包括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等培训主题,涉及美国专利诉讼、“337 调查”、欧洲专利诉讼等内容。
(四)协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
构建并管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专家库,汇总和协调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专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参加专题培训、业务研讨、防控宣传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纠纷防控宣传工作。
(五)其他需要海外维权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一)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已结束,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
(二)申请指导事项超出保护中心指导业务范围的;
(三)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四)其他不应予以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行为。
第九条 保护中心负责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相关规定对海外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组织海外维权援助的实施。
第十条 终止指导程序的情形:
(一)发现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申请人拒不履行指导申请书规定的义务或者指导业务受到严重干扰,致使指导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申请人主动撤销指导申请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指导的情形。
终止指导的,保护中心发终止指导告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海外维权援助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指导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申请人约定的方式,向申请人发送指导意见书。
第十二条 保护中心开展指导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以及相关规范。
第十三条 保护中心对指导专家指导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中心和指导专家对于在指导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